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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危机下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

2009-09-28孙珏涵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4期
关键词:秩序权益农民工

孙珏涵

摘要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力大军,他们为城市繁荣和农村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却由于社会的歧视和法律保护的缺失,导致其合法权益屡屡被侵害,困扰着社会的和谐发展。本文旨在探究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缺失的表现及其深层原因,以期构建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路径。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 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286-01

农村富余劳动力涌向城市,一方面促使农村产业结构做出积极调整,以此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促使城市经济加快实现工业化、现代化。然而,在城市经济发展过程中,尽管农民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但其权益的保障一直存在缺失问题,这是对农民工的不尊重和践踏,是社会经济进程中的不和谐之音。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有效保障,不仅仅是对农民工人权的尊重,更重要的是对法律的尊重。

一、农民工权益的内涵

农民工权益,是指暂时或长期离开农村土地到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而身份或户籍仍是农民的劳动者,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与社会等基本权利及其依法获得的利益。农民工权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宪法确认并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二是农民工作为城镇非农产业的劳动者,还应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者的权益。

二、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现状

农民工与城市职工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在被辞退、解雇或返乡后,不能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生活无保障并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只涵盖了国家机关、事业机关和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而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职工和“三资”企业中的农民工并未享受到充分的社会保障。另外,农民工权益被侵害之后,由于交不起高额的诉讼费而丧失了受国家法律保护和帮助的权利。调查发现,代表农民工权益的政府、工会、妇联等组织并不能全心全意地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从某种程度上说,它只是一个形式而已。

农民工由于受教育程度、身份地位、财产占有等的限制而无法参与法律规则的制定,不能使自己的意志体现在法律中。

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虚置的表现,使其不断被逼向“违法犯罪”的边缘。2008年7月在以“中国社会发展新阶段的犯罪问题研究”为主题的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七届学术研讨会上,专家指出“农民工犯罪正处于高发期”,笔者认为受到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这种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将会有加重的趋势。

三、法治视野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农民工权益缺失归根结底是一个法律问题,是法律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造成的,是法律驾驭社会运行中的不和谐之音。因此,必须构建一种公正的和谐秩序——法治视野下的人权保障机制,来对农民工进行强势关怀,这才是清源之术、治本之道。

(一)制度公正:打破城乡二元格局,改变传统的户籍管理制度

制度公正对于改变农民工的弱势地位是根本性的。美国法学家罗尔斯认为,社会公正应体现两条“正义原则”,一是平等原则,即每个人应该在社会中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二是差别原则,即如果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平等的话,这种不平等应该有利于境遇最差的人们的最大利益。按照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我国应构建立体化多层次的法律保护体系,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倾斜保护政策,采取积极措施来保障农民工的最大利益。

改革户籍制度,打破城乡壁垒,使各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体系。实现乡土秩序和城市秩序的融合与重建,最终实现城乡秩序的一体化,达到一种制度上的和谐。

(二)加强农民工群体与政府部门的互动,建立沟通渠道,使农民工的利益要求能通过法律的渠道来表达

法律应当用来调整社会关系:一方面法律可以给农民工以市民待遇,让农民工享有与市民平等的城市尊重;另外,对于不尊重农民工的行为予以惩罚,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比如,成立正式的农民工维权组织,制定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障法》,推行农民工劳动合同制度,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改革教育法规、促进教育平等。在国家机关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时,适当增加与农民工群体的沟通渠道,听取他们的意见与建议,让他们的利益要求得到正常的表达。

(三)增强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意识

农民工自身作为微观层次保护的主体,应当注重法律知识的积累,接受普法教育,加强自身的维权意识,利用法律为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权利意识的缺乏不仅仅是其个人的原因,法律保护的虚置也是一个重要方面。罗尔斯认为,“如果法律不能充分解决由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变化所带来的新型的争端,人们就会不再把法律当作社会组织的一个工具而加以信赖。”

四、结语

农民工作为社会流动中的边缘弱势群体,其权益保护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我们要构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就不能不考虑农民工权益缺失问题。国家在培育社会资本、开发农民工人力资源、提高农民工社会地位以及其生存能力的同时,加强法律对农民工权益的切实保护,才是我们社会对其人权保障的最大福祉。

注释:

王全宝.专家:“农民工犯罪正处于高发期”.东方早报.2008-07-16.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81页.

城乡秩序一体化:指城市秩序与乡土秩序通过融合能够相互包容,改革两种秩序上因制度造成的人为对立;通过重建使两种秩序相互渗透,组建一种新型秩序,从而达到一元化状态.

[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中文版序言”.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参考文献:

[1]何勤华.西方法学家列传.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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