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弱势群体救助研究
2009-09-28贺煜洪园
贺 煜 洪 园
摘要目前我国还存在着规模庞大的社会弱势群体。弱势群体是我国改革以来社会阶层分化的产物,其产生是与经济社会发展相联系的,从某种程度上说是改革的必然结果。在社会弱势群体救助体系中,社区凭借其特有的功能,在弱势群体救助方面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社区 弱势群体 救助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268-02
一、导言
弱势群体是我国改革以来社会阶层分化的产物,其产生是与经济社会发展相联系的,是改革的必然结果。我国政府20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对弱势群体要给予特殊的就业援助”,第一次使用了弱势群体这个概念。“社会弱势群体是一个社会分层基础上的概念,它指的是由于自然与社会的、先天与后天的、人为与非人为因素的影响,在社会地位、财富分配、政治权力行使、法律权利享有方面处于相对不利地位以及在发展方面潜力相对匮乏的人群。”这是我国学者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内涵界定。弱势群体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必然产物,它已成为新时期制约我国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瓶颈”。
二、社区弱势群体生存状况
社区弱势群体是社区中在经济社会等方面处于无力地位,需给予重点关注和帮助的群体。主要包括弧寡老人、弃婴、孤儿、残疾人、精神病人、下岗职工、无业人员和重病人等,同时还指正在不断“掉入”这类群体中的其他人群。弱势群体在社区生活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实际困难,他们需要社区充分发挥生活共同体、道德实践共同体的作用,组织社区内有关领导、团体、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为他们提供服务和帮助。他们的生存状况具体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占有资源贫乏,生活质量令人堪忧。弱势群体最大的特点就是占有的物质资源和社会资源贫乏,所以处于社会的边缘。造成这种资源的贫乏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两个: 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社会因素包括诸如制度改革、下岗分流、城乡二元制结构等;个人因素有病痛残疾、年老体弱、文化素质等;当然,除了社会和个人的因素另外也存在别的因素。每个社会在每个时期都会制定一个最基本的人民生活标准,未达到这个标准的就可称为弱势群体,弱势群体在生活数量上表现为缺乏,在生活质量上表现为低劣。
教育程度低,素质偏低,市场竞争力较小。在本社区失业职工中,初中文化程度及以下者占绝大多数,有高中文化程度者人数很少,普遍没有适应市场的技能,所以很难找到工作或只能干些报酬低的工作,缺乏进入市场主流的竞争力。
参政机会成本相对较高,政治表达不通畅,政治影响力很小。因为在社会分层体系中处于底层,参政热情很低;而且经济收入低,忙于生,所以弱势群体参政的机会成本相对较高。另外,弱势群体文化层次不高,受教育程度不够,本身也缺乏参政的素。由于上述原因,弱势群体丧失了政治话语权,很难进入政治的主流,政治上影响力很小,利益表达不顺畅以至于得不到应有的关注与帮助。
轮回复制,代际恶性循环,有扩大的趋势。弱势群体的许多根本原因比如生理疾病、教育程度、个人素质等因素,对个人来说短期内是难以改变的,所以弱势人员依靠本身很难摆脱弱势的境况。不但如此,他们的后代受其影响也难以得到好的物质和精神需要导致素质的普遍不高,加上可供他们利用资源都相对贫乏,所以他们往往又会像他们的父辈一样沦落为弱势群体,如此轮回弱势群体就会恶性扩大,由此带来的社会负效应也会增加。
三、社区弱势群体救助存在的问题
通过我国政府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城市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正不断得到改善。但目前社区弱势群体的救助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低保制度”中的困局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本意在于保障城市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但问题在于,当城市低保制度的外延不断扩大,将医疗、子女教育、住房、就业等问题都纳入其实施范围时,潜在的问题就逐渐凸现出来。这集中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助长了“福利依赖”。与城市低保制度相配套的政策越多,低保制度的“含金量”就越高,吸引力就越大,其结果是,一部分处于低保标准边缘的人员受到刺激,千方百计地要求进人低保行列。而另一方面,目前已经享受低保待遇的困难群体就业的积极性会下降。有的居民在申请低保时,声称自己可以不要低保金,但希望得到那些与低保制度配套的补贴。随着低保证“含金量”的不断增加,他们之间生活水平的差异随之不断拉大,由此造成居民之间、干群之间的关系紧张甚至可能发生冲突,威胁社会的稳定,这就违背了低保制度设计的初衷,同时也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浪费了宝贵的财政资源,并造成了资源分配中新的不公平。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难题
城市就业、再就业工作中主要存在三个方面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是求职者对自身定位不准,就业观念存在偏差。如相当一部分弱势群体忽视了“自身就业”现象。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就业监控机制严重缺乏,一部分找到工作后隐瞒事实,以骗取“低保金”。二是一部分残疾人员由于自身残疾,无法通过正常渠道找到适合的工作。
(三)医疗救助中的困境
通过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区弱势群体的吃饭问题已得到解决,但其“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却始终存在。城市贫困人口普遍存在着医疗难问题,很多贫困人口是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由此无法摆脱贫困。尽管许多城市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贫困人口的医疗困境,但仍存在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医疗救助资金需求与供给的矛盾非常突出;二是注重大病救助,轻视日常医疗保健。大病救助不仅病种偏少,而且不能解决日常医疗保健问题。
(四)老人救助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人口平均寿命的延长和老龄化的发展,高龄老人,尤其是收入较低的高龄孤寡老人和空巢老人的救助问题日益成为政府和社会所面临的一大难题。目前社区对于老人救助中存在诸多空白点,需要加以完善。如高龄空巢老人,由于行动不便,日常生活较难以自理,需要有人能定期为其提供一些无偿服务,如买菜做饭、洗衣、清洁等,但面对这种“居家养老”的老人对“家庭福利服务”的需求,目前政府和社区还显得无能为力。此外,该如何排遣高龄老人精神上的孤寂,充实他们的精神生活,也是目前老人救助中存在的一个薄弱环节。
(五)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救助较为乏力
城乡差别没有因为农民进城务工而消失,继续在市民和农民工之间划下鸿沟,农民弱势群体的属性也就没有因为他们成为农民工而发生任何变化。农民工处于城市社会的最底层,他们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城市的回报丝毫没有改变他们的弱势地位:在经济上,农民工被排斥在社会福利体制之外,城市公共的养老、医疗、教育与他们无缘;在职业选择上,农民工由于受到户籍制度和城市管理政策的诸多限制,无法享受到市民所享受到的诸多就业优惠政策;在精神上,农民工也常常得不到社会的尊重,处处受歧视。尽管目前已有一些针对农民工的救助政策和措,例如在社区建立外来务工青年服务站,帮助外来务工人员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但从总体来看,还极为乏力。
(六)社区弱势群体家庭子女教育救助还有待于加强
尽管20年来我国教育事业得到了迅猛地发展,基础教育的普及率和高等教育的入学率都在逐年提高。但是由城乡差别、性别差异、贫富差别以及身体残疾等原因所导致的现象却令人触目惊心。社区弱势群体家庭由于自身的条件,难以为其子女接受应有的教育创造条件,使得很多适龄教育子女无法顺利入学。特别是一些属于贫困家庭的高考考生在考上大学之后,无法支付高额的学费、生活费,让他们的大学之路更加艰难。
四、社区弱势群体救助政策建议
(一)大力发展社区服务
随着单位制的瓦解,城市居民逐渐经历着由“单位人”到“社区人”的转变。在这个再社会化过程中,城市居民对社区的认同增强。同政府相比,社区无疑具有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的便利性和更大的可行性。虽然政府应该在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体系中发挥主导性的作用,但是,由于国家现有财力的限制,对于弱势群体的支持与保护仅仅依靠政府方面的力量显然是不够的。在国家通过社会政策进行扶持和保护的同时,还要大力发展社区服务,建立社会互助网络。社区服务是针对弱势群体所提供的小型多样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体系。社区服务就是适应这一形势而发展起来的一种群众自治和自我服务方式。推进社区服务,能扩大基层民主,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动员社区力量,开发社区资源。社区服务的根本宗旨是公益性的,它以福利服务为主,以非盈利为目的。
(二)充分发挥民间组织作用
民间组织作为一个非强制性的社团组织,他们的初衷不是为了追求物质利益,而是为了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是一种纯粹道德情感的需要,是人们社会良知的自觉回归。对我国的民间组织来说,让那些在社会地位、财富分配、政治权力行使、法律权利享有等方面处于相对不利地位以及在发展方面潜力相对匮乏的弱势群体,能够机会均等地参与社会的发展并公平地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从而使他们达到物质和精神上富有的生活境地,这是民间组织孜孜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民间组织的活动宗旨。在西方社会里,各种民间组织和个人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体能或财富等为弱势群体开展服务活动,早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行动。目前西方社会的志愿者已形成专项性、专业性、公益性、宗教性和社区性等各种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也出现了与国际志愿服务接轨的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并很快由最初简单的生活关怀发展为门类较为齐全的民间组织服务,在扶贫济困、提供公共物品、促进社会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三)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要增加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完善养老保险,失业救济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弱势群体的产生和扩大。为此,必须将低保所需资金全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通过上级财政给予下级财政适当补助的方式,切实保证低保资金的供给,逐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缩,改变立法滞后,基金来源渠道单一,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低的现状。其次,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全方位推进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事业,不断完善现有的劳动保障法规。再次,在城镇改革单位保障体制,实现管理服务社会化,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再就业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的并轨工作。提高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维护他们做人的尊严。最后,要避免城市低保线控制过严。扩大实际救助面、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各方面的基本需要。
(四)政府要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政策扶持力度
政府要创造让弱势群体摆脱困境的各种有利条件,包括政策指导,技术服务和组织管理等。要制定和维护竞争现状,保证弱势群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并采取措施提高弱势群体的参与能力;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信息网络建设,将城镇贫困体纳入扶贫计划和扶贫政策的照顾范围;废除对进城农民工在就业岗位,劳动报酬上的歧视政策,帮助农民工组织工会,建设起农民工制度化的政策表达渠道,努力提高务工农民的收入;健全政府对教育投入多元化的投资体系,完善助学贷款资助政策,开拓勤工助学市场,充分发挥勤工俭学基金作用,增加财政对教育投入,可考虑对贫困家庭实施教育补贴政策,从根本上改变贫困家庭子女的命运,增强弱势群体未来获取收入的能力;加大财政对下岗或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支持力度,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弱势群体通过就业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
参考文献:
[1]沈立人.中国弱势群体.北京:民主与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2]李学林.社会转型与中国社会弱势群体.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张敏杰.中国弱势群体研究.长春:长春出版社.2003年版.
[4]吴碧英.中国城镇经济弱势群体救助系统构建研究.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6年版.
[5]齐延平.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6]李锦绵.我国城市贫困群体解析. 党政干部文摘.2002(3).
[7]王萍.论我国现阶段关于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立法状况及其发展.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报.2005(3).
[8]曹艳春.现代社会中弱势群体的保护.中国劳动.2002(8).
[9]洪英,邱冬阳.我国城镇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问题探讨.经济师.2003(6).
[10]张艳萍.我国城市弱势群体的形成及救助对策.学术交流.20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