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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初探

2009-09-28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4期
关键词:事业单位政府

王 钊

摘要我国的事业单位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需要。但从现在看来事业单位行政化非常明显。只有实行政事分开,才能使事业单位的工作按照社会经济活动的自身规律开展,才能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和活力。

关键词事业单位 政府 分流人员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260-01

一、事业单位概述

“事业单位”是我国所特有的一个称谓,世界上没有其他国家有此概念。当然,国外也存在类似我国事业单位这样的组织,例如学校、医院、研究机构、孤儿院等,这种机构一般被称为公共组织。但是国外的这种组织与我国的事业单位的相似之处更多的是体现在功能方面(公益性),在其与政府及社会的关系定位方面,差异则是显而易见的。我国的事业单位都是公立机构;资产属于国有,活动经费来自于政府拨款;政府决定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及其人员编制。

事业单位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社会公益性。我国的事业单位主要分布于公益性领域中,比如教育、文化、体育、卫生,主要进行精神产品的生产,很少进行物质产品的提供,不以营利为目的。虽然有的事业单位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会收取一定的费用,但这种收费不同于一般的经营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只能用于事业单位的发展,不能以股息、红利等方式向本单位的人员发放。

第二,专业性。大部分的事业单位是知识密集型的组织,人才是事业单位的主要组成人员。事业单位人员通过向社会提供专业性的服务实现事业单位的职能。事业单位因为在科技文化方面的优势,对社会的进步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三,服务性。事业单位主要从事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教育类事业单位主要是为社会培育合格的劳动者和各方面所需的人才;文化类事业单位主要是提高全民族的文化修养和道德水平;卫生类事业单位主要是保障公民的身心健康,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科技类事业单位主要是揭示自然和社会规律,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二、事业单位现状

我国的事业单位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在当时特殊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但由于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长期紧密结合在一起,行政化非常明显。虽然经过改革,但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存在诸多问题。

第一,机构设置不合理,政事角色错位。因为我国的事业单位是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沿袭而来的,所以事业单位的设立不是按照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而是按照政府部门的特殊需要。这些事业单位往往将本单位或者本部门、本地区的利益放在首位,事业单位的设置明显不合理。这些重复设立的单位使得政府、事业单位和企业没有明显的界限划分,导致政府的角色混乱。

第二,人员严重超编,国家财政不堪重负。事业单位政事不分造成了事业单位职能的盲目扩大,一些本应由市场解决的问题被人为地划入了事业单位的管辖范围,庞大臃肿、人满为患的事业单位运转不灵活,工作效率低下,给财政造成了严重的负担。另一方面,行政单位人员编制较为严格,事业单位变成了一部分人就业的“理想”选择,而且事业单位也往往被当成行政单位精简富余人员的缓冲地带,导致大多事业单位人员严重超编,人头费开支极大。

第三,法制不完善,运行不规范。我国目前还缺乏专门适用于事业单位的法律法规,事业单位的设立虽然由编制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但这种行政审批,并不是依法的登记。由于缺乏事业单位的相关立法,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和撤销主要取决于其行政主管部门的意愿,有相当的随意性。事业单位的运行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和监督。

三、事业单位改革的政策建议

第一,调整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我国的事业单位种类繁多,功能各异,容易出现政事不分的现象。只有实行政事分开,才能解决条块分割、部门归属的约束,使事业单位的工作按照社会经济活动的自身规律顺利地开展,才能强化事业单位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和活力。

要实现政事的分开,首先应该明确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和事业单位的服务职能。可以或者应该由事业单位承担的技术性、服务性工作应从行政单位中分离出来,由事业单位行使;目前本应由行政单位行使的行政管理工作也应由相应的事业单位中分离出来,由行政单位行使。暂时无法区分的职能,可以通过行政授权的方式由事业单位暂时承担。

其次还应转变政事管理方式,将行政机关管理事业单位的方式,由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由微观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由部门管理转变为行业管理。

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还应将事业单位法人化,通过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创造事业单位独立的主体资格,从而使得主管部门无法进行不当的干预。

第二,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的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的妥善安置是事业单位改革的难点和重点。我国的事业单位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和经验,从实践来看,事业单位人员分流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1.提前退休和内退。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提前退休和内退的政策,根据工龄、年龄、身体情况、对单位的贡献等情况,确定提前退休和内退的资格条件,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办理提前退休或者内退手续,待达到法定年龄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2.转岗分流。原单位的富余人员可以转岗分流到企业或者其他部门,也可以高职低聘,也可以在本单位转业改行,分流人员的工资待遇也随之改变,实行以岗定酬。落聘人员可以安排到本系统内条件较差的单位应聘,或者调整到后勤等岗位,也可以将后勤服务社会化,然后组织落聘人员自主经营。

3.培训进修。对于被分流人员中的较年轻者,提供培训进修的机会,带职学习或者脱产学习,也可以由本单位安排进行培训,学习或培训完成后,根据情况可以会原单位竞争上岗,或者到其他单位就职,也可以自谋职业。

第三,建立现代事业制度。通过健全事业单位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事业单位的社会主体地位、性质、职能目标,明确事业单位与行政机关、企业的关系,从而划分和界定事业单位的职能和主体资格,改变事业单位对政府及政府部门的依附关系,建立政事分开、分类管理、法人地位明确、管理科学、评价机制健全的现代事业单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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