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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看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

2009-09-28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4期
关键词:社会阶层罗尔斯分化

叶 迎

摘要从罗尓斯正义原则的角度分析,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是在居民收入分配过程中机会不均等、自然不平等、历史禀赋(代际分配)不均衡综合作用的结果。市场经济条件下政策制定者的正确思路应当是,努力实现收入分配的机会均等,维持适度的自然不平等,建立“适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的社会保障制度。

关键词罗尔斯 机会平等原则 差别原则 社会阶层 分化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240-02

自1971年《正义论》问世以来,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论在当代西方的政治自由主义中始终占据重要地位,其公平分配观亦对现代经济学的收入分配理论产生深远影响。其中,罗尔斯提出的两条正义原则是罗尔斯公平分配观的核心内容。

本文尝试从罗尔斯的两条正义原则出发分析当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及正确应对该现象的政策性思路。

一、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一)罗尔斯关于正义的两个原则

罗尔斯认为,处于公平的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将选择两条正义原则:第一原则:每一个人都拥有和其他所有人的同样的自由相容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第二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当如此安排,以便使:(1)既适合于最少受益者的最大利益,又与正义的储蓄原则相一致;(2)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各种条件下,使所有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①。这两个原则是以所谓的“词典编辑顺序”而被表述的,因而它们是具有优先性的差异,这就是说,罗尔斯事实上是规定了两条“优先性原则”,以明确两个正义原则中各要素的权重。

第一条优先性原则确立了“自由的优先性”,可称为平等自由原则:自由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基本善”,优先于人类社会所有其他的价值,只有在最大平等自由得到保证之后,才能自由地争取满足差别原则和机会公平平等原则的要求。任何一种自由本身都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他不仅要受到一些保障自身顺利实现而定的规则的调节,还可能受到其他有关自由的限制。但自由只能为了自由本身的缘故而被限制,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也就是说,限制自由决不能出自利益、效率等理由,而只能出自自由本身的理由。

第二条优先性原则确立了正义对于效率和福利的优先性,又叫合理的经济不平等原则:首先,第二个正义原则作为一个整体优先于“效率原则”和在社会中“使利益总量最大化”的观念;其次,(2)项,即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优先于(1)项,即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原则,又称“差别原则”。也就是说,在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中,不平等要受到两个条件的严格限制,一个是机会的公平平等,另一个是要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②。

(二)关于差别原则的解读

差别原则作为第二个正义原则的子原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精髓与独到之处。罗尔斯认为人们的不同生活前景不仅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秉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第一原则和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只是把造成不平等的人们之间的社会差别因素排除了,却没有排除人们之间的自然差别因素。而这种自然的不平等恰恰是个人无法自我选择的,同样也是在任何现实社会中都不可避免的。正因为人在天赋、能力、性格、志向等各方面是千差万别的,即便是在同一水平基点或者起跑线上,一旦开始运动,都会自然而然地产生出差距来。如果强求绝对的一致和平等,必然会打击一部分人的积极性,损害社会的进步,是和有效率的社会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格格不入的,所以罗尔斯并不主张刻意消除这种由自然因素造成的不平等。因此,罗尔斯提出社会制度和国家的任务不在于强行抹去差别,而要将这种不平等限制在一个能为人们接受的范围内。这意味着不允许在基木自由方面出现不平等,不允许以较大的经济利益来补偿较少的自由,不允许这两者之间的交换,即使在社会经济利益的领域里这种不平等也要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即要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就是罗尔斯差别原则的真实含义③。

二、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表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显著提高,但收入差距出现了明显扩大的趋势,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居民总体收入差距呈现扩大趋势。衡量居民收入差距的重要指标之一是基尼系数。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基尼系数低于0.3属于均等分配的区间;0.3—0.4属于合理区间,0.4—0.5表明收入差距过大,超过0.5说明出现了两极分化。从我国的基尼系数来看,改革开放之初的1978年,农村居民的基尼系数大致为0.21—0.24,城市居民的基尼系数大致为0.16—0.18,到2007年6月,我国基尼系数达到0.49,而且从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动曲线来看,仍呈继续扩大的趋势。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呈现扩大趋势。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786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140元,前者是后者的3.33倍。如果再加上城镇居民享受的各种补贴和福利,城乡居民的实际收入差距要更大。

区域之间以及区域内部居民收入差距呈现扩大趋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地区居民的收入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但东部地区居民收入增长最快,中部地区次之,西部地区最慢。同时,区域内部的收入差距也在扩大。

行业之间收入差距呈现扩大趋势。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扩大主要表现为,有些垄断行业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高收入行业大多具有垄断性,这种垄断不是在自由竞争条件下通过改进技术、加强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扩大企业规模、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份额形成的,而是通过行政手段形成的。

(二)从罗尔斯的公平分配观看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

从罗尔斯的公平分配观的角度看,导致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机会不均等

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是罗尔斯正义第二原则的子原则之一。机会均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平观念的基本内容,机会均等构成了一个“公平的底线”。机会均等的公平观,基本上承认一切知识、冒险精神、所有权、资本积累、“运气”之类所造成的差异是公平的。它在历史上的进步意义在于它否定“特权”导致的不平等,认为垄断特别是“行政垄断”是不公平的,“以公权谋私利”是“腐败”,欺诈行为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等等。但是,在市场经济不完善的条件下,机会不均等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一部分市场活动的参与者在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期利用特殊权力或垄断优势,或者钻体制、政策和法律的空子,甚至违法乱纪,因不合理甚至非法收入而暴富,扩大了收入差距。

2.自然不平等④

机会的平等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在机会均等的前提下,正是这种不确定性易于导致收入的不平等。自然不平等导致收入差距与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直接相关。自然不平等主要是指个人(企业、地区)本身能力的差异,是否采取了正确的决策(包括发展战略等),市场机遇(运气、风险等)的好坏,等等。我们可以称此为机会均等条件下导致收入不平等的“后天因素”。罗尔斯认为,影响分配的因素有两方面:一是天赋,一是社会出身。要达到分配的正义,必须要消除这两个方面的影响。罗尔斯主张人们在社会条件方面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即除了家庭外,其他严重的社会限制和不平等也要逐步消除,即社会成员对社会的准入的机会是平等的。这一原理所强调的是人们在机会均等、自由竞争的起点上,是平等的,但人们对机会利用的未来结果“无知”,而且事实上最终人们的能力与“运气”会导致对不同人来说不同的结果。显然,罗尔斯所强调的实际上是“后天因素”在机会均等的竞争中的作用,也就是当前(个人自身的生理、物理等方面能力的差异)和“后来”(即在“起始点”之后,市场未来的不确定性、“运气”等等)的因素所可能导致的差异。而事实上,导致机会均等下收入不平等的因素不止于此,“历史享赋”在现实中可能起着更大的作用。

3.历史禀赋的不均衡

除了上述的时间上的横向分配之外,还有一个时间纵向分配的问题,即罗尔斯所称的代际公平问题。假设原初状态下的人们是第一代(事实上他们不知道自己处在哪个世代),他们出于关心下一代人(就如父子关系)的生存,为了满足下一代的需要,按照某一储存原则,将各种物质资源、知识、文化、技能等留存给下一代,而下一代人也需要按照这一原则将留给再下一代的人。如此推及下去,每一代都由于上一代而有更好的生活,所以按照公平原则,他们对下一代的回报也是应该的。如果说与“后天因素”相联系的概念是“失败者”,与历史享赋相联系的概念则是“弱势群体”——他们先天地在平等竞争中处于弱势的地位。我们可以称此为与一个经济主体后天能力无关的、历史遗留下来的、利用当前机会的能力为一个经济行为主体的“历史享赋”。任何“机会均等”的结果,都是以这种历史享赋为条件的。这种历史禀赋的不均衡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机会均等条件的收入分配。

三、关于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政策性思路

(一)消除机会不均等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策制定者首先要消除的不公平,是机会的不平等;首先要消除的收入不平等,是由机会不均等导致的收入不平等。在机会均等基础上产生的收入不平等,还是第二位的问题。正因如此,反特权、反腐败、反垄断、反欺诈是实现机会均等的基本要求。

在我国当前的收入分配现实中,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是城乡收入差距存在的基本原因,也是对整个经济社会影响最为重大的机会不均等。例如,国家政策保护了城市劳动力的就业,城市劳动力就业相对更为充分;而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处于放任状态,未被充分利用。实际就业状况与收入状况呈现直接的相关关系。又如,户籍制度以及由此带来的子女就学、享受公共服务等问题,阻碍了劳动力的流动,使收入差距处于相对刚性状态。要从根本上解决城乡收入差距的问题,必须从制度上消除目前由二元经济结构导致的城乡居民机会不均等。

(二)维持适度的自然不平等

在一定意义上,我们不能对现实因素造成的差异的结果进行太多的指责或校正,否则就是否定机会均等本身。但这类因素不仅关系到保证人们的收入差距,而且关系到人们是否敢于冒险与竞争,关系到效率的增进。这其实是罗尔斯“正义论”所处理的问题。于是,“正义”在他那里被定义为要使“事先的安排”有利于失败者(TheWorse-off),这样做其实对每个人都有利,因为每个人都在事前有了一定的保障,都可以预知到事后不至于“全盘皆输”,于是大家都会更敢于冒险、更敢于去捕捉机会,这对大家都是有利的,对社会财富的增进也是有利的。

针对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实践而言,承认并维持适度的自然不平等有两层现实含义:第一,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合理的范围内根据要素的贡献程度适当拉开收入差距,保持适度的收入差距,避免平均主义;二,必须将不平等限制在适度的范围之内,这是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正常的经济次序从而从根本上维护社会公平的需要。

(三)建立“适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的社会保障制度

罗尔斯提出,社会基本品(primary social goods)是与个人的偏好无关的每个人都希望得到的东西,如权利与自由、机会与权力、收入与财富等。这些东西同社会基本结构安排相联系,应该由制度进行调整,故称为社会基本品。社会基本品的分配必须符合差别原则。

罗尔斯的公平分配标准集中体现于两个非常鲜明的观点之上:一个是正义对善的优先,即对自由与权利的要求优先于对福利与效率的要求;另一个是分配正义的天平向最不利者倾斜。依据这种标准,政府和社会必须更多地关注那些天赋较低和出身于最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只要有不平等的政府安排能够更好地改善最不利者的前景,那么这种安排就是正义的。罗尔斯差别原则更多地代表了市场经济社会中弱势群体包括贫者、弱者、不利者、地位较低者的利益与正义要求,为经济不平等设下了严格的限制,即只有在对弱势者有利的情况下,个人才被允许运用他先天及后天的优势赚取更大财富。针对我国的改革实践而言,社会公正的最基本要求是保证每个公民得到基本生活保障、教育、医疗卫生等起码的公共服务。基础教育和医疗卫生服务是影响公民发展机会的关键因素,从机会均等的角度看,政府的公共支出必须保证每个公民都能享受基础教育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础教育和医疗卫生服务又是人们最起码的生存条件,从避免绝对贫困的角度看,政府的公共支出也必须保证每个公民都能享受基础教育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注释:

①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②秦岭.现代西方收入分配标准评介.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5).

③高园.对罗尓斯“差别原则”的评析.湖北社会科学.2004(10).

④樊纲.平等、公平与经济发展.开放导报.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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