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2009-09-28郑文姬
郑文姬
摘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两者缺一不可。法治是他律,德治是自律,不同的功能和特性决定了法治与德治互补的内在关系。本文指出我们要在理论和实践中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法国”紧密结合起来,从而推进社会的和谐全面发展。
关键词法律 道德 法治 德治 关系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79-02
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既要以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的法律手段来贯彻统治
阶级意志、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又要以具有感化力和劝导力的德治手段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法制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二者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但是,道德与法律是两个不同的规范体系,二者的最大区别在于法律具有强制性,它是国家强权为依托、通过专门机构制定出来、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专职人员加以推进的规范。而道德却是一种非正式的规范体系,没有专门的执行机构,主要依靠人们的内心力量,依靠社会舆论发挥作用。道德是自律,法律是他律,以此差异为基础,尽管法律与道德存在着内在的相关性,但自法律从道德中分化出来后,法律与道德就各自遵循自身的规律而发展演化。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的差异
1.法律规定同一主体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道德侧重强调个人对他人应尽的义务。2.法律对人的行为规范有国家的强制力,以遵守为前提,以强制为后盾;道德对人的行为规范,主要通过人内心的义务感、责任感、荣誉感来实现。3.法律惩罚的是过错,不惩罚思想;道德评价人不仅是评价人的行为,还包括他的动机和思想。4.法律所调整的只是社会生活中的一部分关系,这种社会关系通常是重要的、普遍的、具体的,必须以国家强制力加以保护;而道德所调整的范围要比法律调整的范围更广。5.凡法律未禁止的就是可以行为的;但有时法律未禁止的行为却是道德所不允许的行为。总之,法律是外在的他律,其作用的发挥在于外在的强制;道德是内在的自律,其作用的发挥在于内心的自觉。法律更多的是补救性的惩治,具有迟缓和修改的特性;道德是人性的一种本质规定,具有劝导和为善的功能,两者各有各的作用,这要求治国方略必须是两者紧密结合。
(二)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作为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缺一不可,存在互补的内在关系:1.德治离不开法律评价标准。评价公民的基本标准只能是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一个公民的“底线”,法律是最低的道德。2.德治需要法律手段的保障。道德的内容要逐步制度化、法律化,必须把道德观念的要求融于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改革中,以形成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良好氛围。通过对制度与法律的执行,惩恶扬善,弘扬社会主义道德。3.高度的道德觉悟和良好的道德风尚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我国正处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的转型期,法律有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当法律因其不完善而不能有效调整社会关系时,社会主义道德可以自己独特的功能,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调节作用。总之,德治是引导思想,法治是规范行为;前者是内因,后者是外因,内外结合,形成合力,共同发挥治理国家的威力。
二、法治与德治的相互作用
(一)法制建设对道德建设有支持和促进作用
第一,从道德建设机制看,一方面,人们道德观念的发生有一定的自发性,由于层次低、不系统、不稳定,需要社会运用法律手段加以引导,以促进社会进步的道德观念的产生和发展。另一方面,道德建设关键在于道德规范的实效性问题。社会并不缺少道德规范,而是缺少道德规范的实效,究其原因在于道德自身的自觉自律性易导致其缺乏普遍的有效性。因此道德实效需要道德之外权威的支撑。在其他形式的社会中,宗教、政治集团可以起到支撑道德的作用,而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之外的社会控制力量减少,而法律与道德的分化,又使道德规范及其权威性逐渐淡漠。从抽象的意义上讲,任何形式的规范,都必需以一定的强制力的存在为前提,以保证其真正起到规范人的行为的作用。道德属于应然的范畴,如果实然的东西不存在或者无法存在,应然就会失去基础。具体说,道德规范无法达到规范人们行为的效果,道德规范的存在也就失去了价值。因此,在现代社会中,道德建设要想取得实效,就必须依赖法律的支撑,以保证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规范的实效性。
道德是自律,法律是他律。人们只有在长期他律的行为过程中,才能养成自觉遵循社会行为规范的自律。如果没有自律得到的人格为基础,法律的内在价值就难以得到有效认同和内化,但是,如果没有法律的外在强制,在存在多元复杂利益关系的市场经济社会中,个体道德的自律就只能成为偶然现象,而奠基于偶然现象的道德建设是不会取得多少实效的。例如我国传统道德中,拾得遗忘物要还仅仅是靠自身的道德修养和自律。违反这一道德要求的只是靠社会舆论的谴责,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证。现在我国刑法明文规定拾得数量较大的他人财物拒不归还,构成侵占罪,如果民法还能规定拾得他人遗忘物归还,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酬,否则要承担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那么通过这些法律的支持,拾金不味就不再是单纯的道德说教,其道德规范的实效性必然会更强。中国历史上,统治者为了加强社会控制,维护其统治的稳定,均大力推崇忠和孝,其主要手段之一就是采用立法的方式把忠和孝转变为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如汉朝以后逐步形成的“准五服制罪”,亲属之间相犯,以亲疏关系为原则确定所处刑罚;魏晋以后逐步形成的“十恶”犯罪,把严重危害封建道德的忠孝节义作为重罪入律;此外,还把父母在,子女“别籍异财”等也作为刑事犯罪处理。说明了法制建设对道德建设有支持和促进作用。
第二,法律规范不仅包含着相应的伦理精神,而且许多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具有重合性,通过立法可以选择、推动一定的道德的普及,通过严格执法可以弘扬一定的道德精神。从辞源学意义上看,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西方,法律都是同公正、正义等道德精神密切相连的,含有持平如水、消除邪恶之意。尽管现代社会出现了法律与道德的分化,但法律并没有脱离道德。事实上,法律只有体现和反映一定的道德取向和道德要求,才能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进而成为社会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实际规则。在现代社会中,道德规范日益向法规化发展的趋向,相当一部分的道德规范已逐步进入法规化的范畴。
第三,法律的强制力可以用来推行和维护一定的(下转第185页)(上接第179页)道德规范,构成一定的道德规范的保障和补充。法律手段是由代表国家意志的执法机关用来对严重违反道德准则并已构成犯罪的当事人依法实施制裁,具备强制性、惩戒性、权威性,因此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是既用自己阶级的道德为法律辩护,又利用法律的强制来维护和推行一定的道德规范,即使是在泛道德主义的古代中国,也强调礼法并举、德刑并用、德主刑辅,成为事实上的“阳法阴儒”或“阴法阳儒”。当代新加坡的现代化进程,更是利用法律的强制力来维护和推行一定的道德规范,严惩违背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由此不仅形成了具有较高水平的法制环境,也大大推动了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
我国当前道德建设的现实,使得通过依法治国促使社会道德的发展的必要性进一步显现出来。当前道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不仅表现在一些领域道德失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滋长,假冒伪劣产品、欺诈活动成为社会公害,而且更为严重的表现是依习惯、舆论与传统而存在的道德渐失约束力,道德权威性出现了某种程度的下降。人人都善善,但善善而不能为;人人都恶恶,但恶恶而不能去。产生这一现象的根源之一在于社会未能有效地扬善抑恶。如果现实中听任各种钻政策空子或以权力暴富的人成为当代英雄,而勤恳劳动、踏实工作的人成为落伍者,那么,我们的道德建设会取得什么样的成果呢?现实中存在的嘲弄崇高、蹂躏道德的消极心态,正是对道德建设乏力的无情报复。我们不能再满足于简单的道德说教,而必须把法律与道德结合起来,运用法律手段促进道德建设,使道德建设这一手真正硬起来。
(二)道德建设可以提高依法治国的有效性
第一,道德伦理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法律作为社会正义的象征,如果没有社会道德的支持,也就离开了它的伦理价值基础,无法为广大社会成员所接受,只能完全依靠国家强制来维持,这样的法律是不能持久的。例如,我国民法中所确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原则、善意原则、等价交换原则等,都是我国传统道德的精华。把这些道德原则上升为法律,有利于通过法律途径弘扬传统道德,也使得这些法律有着强大的道德伦理基础,易于广大人民接受和遵守。
第二,道德建设对法律的实施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社会生活中的许多领域是由法律和道德共同调整的,由于法律与道德存在着一致性,加强道德建设将有助于提高人们的思想品格和心理素质,从而有助于法律调整的顺利进行,并使之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具有高度的思想觉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就能忠于职守,严格公正执法和司法;同样,社会整体道德水准的提高,也大大增强人们守法的责任感和自觉性。相反,如果不是从提高人们的素质入手,忽视或削弱道德建设,法律调整将很难顺利实现,甚至形成“防不胜防”、“罚不胜罚”的局面。
第三,道德建设可以弥补法律建设的不足。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的变化,许多领域产生了法律调整的客观需要,但由于种种原因,法律还没有作出规定,或者虽然有所规定,但还不够完备、详尽。这时,加强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育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不足,同时还为以后制定法律奠定了基础。特别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迅速发展,新的社会关系不断产生,立法往往很难跟上形势的发展变化,道德调整在这一方面的作用就显得尤其重要。
总之,我们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法国”紧密结合起来,不能把两者分割开来,更不能将它们对立起来,既不能把“以德治国”变成与“依法治国”相对立的另外一个基本方略,更不能以“德治”来否定或者淡化“法治”。“依法法国”和“以德治国”、“法治”和“德治”刚柔相济,相辅相成,犹如鸟之双翼,车之两轮,为社会正常运转之必需。
参考文献:
[1]李燕华.以法促德-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结合点之一.思想政治教育.2002(1).
[2]刘吉.固本兴邦 长治久安—学习江泽民同志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思想.思想政治教育.2002(3).
[3]范小西.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依据.思想政治教育.2001(11).
[4]黄建武,邓伟平,彭娟.法理学教程》,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