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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陪审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价值

2009-09-28李爱玲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4期

李爱玲

摘要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因其具有的法律价值,对诉讼制度产生了深刻影响。本文在分析英美法系陪审制度历史沿革的基础上,对其所蕴含的法律价值进行阐述,提出了借鉴英美法系陪审制改革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英美法系陪审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 借鉴价值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52-02

陪审制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吸收普通民众参与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陪审制度起源于古代奴隶制国家的雅典和罗马,盛行于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其具有的法律价值,对诉讼制度产生了深刻影响,受到了许多国家的青睐。英美法系陪审制对改革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有什么借鉴价值呢?笔者在本文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一、英美法系陪审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古代陪审制度的起源与确立

古老的陪审制度是人类社会为追求司法民主而创造的一种制度文明,堪称人类历史中最为悠久、生命力最为顽强的一种司法制度。一般认为,陪审制度起源于古希腊雅典与古罗马时代的民众审理法庭。公元前六世纪,古雅典著名的政治家梭伦实行一系列改革,其中一项措施是设立了被称为“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院。在古雅典,人们普遍认为司法权是属于人民,人民陪审法庭的民众代表通过参加陪审法庭的方式直接掌握部分的司法权,以保护自己的权利,防止出身于其他阶级的执政官或其他国家官员的专横。古罗马的民众会议就是陪审制度古典形态的体现。

虽然古典意义上的“陪审”还不具备现代陪审制度的涵义,但它是古希腊城邦和古罗马国家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古代民主制度的直接体现。西方文明史上著名的“苏格拉底审判”就是陪审团审判的一个经典案例。正是这个文明的源头,为后来的法律文化植下了民主的种子,对世界范围内其他国家和地区后来的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中世纪英国陪审制的成因探究

具有现代意义的陪审团制度发端于英国。英国司法体制中最初设立的是见证人制度。随后,见证人制度又演变成陪审团制度。英国的民事案件最初也适用陪审团制度,但保留了经当事人同意,由法官单独审理的制度。

13世纪,英国陪审团发展成为负责起诉的大陪审团和负责审判的小陪审团两部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起诉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的职能有了明确的划分。起诉陪审团的职责是决定应否起诉,审判陪审团的职责是在审判过程中协助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做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判决。由于起诉陪审团的人数可以是12人至23人,而审判陪审团人数固定为12人,事实上前者又称为大陪审团,后者又称为小陪审团。大小陪审团制度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演变过程。

(三)现代美国陪审制的发展状况

陪审制度作为普通民众直接参与司法过程的民主形式,是公民权利的一种保障机制,在许多国家倍受青睐。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的美国,其陪审团制度也沿袭英国的传统,陪审团的职能和英国大体相同,都是负责事实的确认,由法官负责法律的适用。进入20世纪之后,陪审团制度总体趋势在走向衰落,应用陪审团审理的案件逐渐减少。

尽管陪审制度出现了一些固有的缺陷和现实问题,但经美国人对陪审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后,陪审制度再次得到了美国人的认可。在英国只有一些有争议、有影响的案件由陪审团做出。但是在美国,大多数刑事及民事案件均可适用陪审团制度,其适用范围远大于英国。

二、英美法系陪审制的价值分析

(一)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保障

在英美国家,人人皆能成为陪审员已不是一种神话,排除一些特殊岗位的人和年龄的限制之外,不分种族、肤色、财产状况、职业特征,只要是本国公民都有成为陪审员的可能。正如法国著名宪政学者托克维尔指出的那样:“实行陪审团制度就可以把人民本身,或者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升到法官的地位,这实际上就是把领导社会的权利置于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手中……。”相对于行政权和立法权中公民的间接参与,陪审团制度是普通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权的行使。普通公民凭借随机抽签,就可以直接参与司法过程,真正体验“法官轮流作,明天到我家”的滋味。陪审制度的实质就是民主参与、分权制衡、审判监督,坚持让普通公民与法官分享司法权力,保障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

(二)陪审制度是司法独立的制度保障

英美国家被认为是司法独立的典范,陪审团制度对此功不可没。在陪审制度下,陪审团随机成立,随即解散,与外界不存在相互依赖关系。此外,陪审员对审判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判决一旦做出就悄然消失在茫茫人海,也没有社会舆论的压力。因此,陪审员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内心确认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做出自己的裁决,不听命于任何机构或个人。这样的制度设计能够冲破司法系统的关系网络,防止其它部门对司法权的影响和干扰,还可以避免利害关系人施加压力和打击报复,缓和被判有罪者与司法机关的对立情绪,减轻法官的政治风险和社会压力,从而有效地维护司法的独立。

(三)陪审制度能够有效地抑制司法腐败,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历史经验表明,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专横和腐败。要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对权力实行有效的监督,陪审制度正是司法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陪审团分享司法权,在一定意义上架空了法官的权力,减少了法官滥用权力、贪赃枉法的机会,从而提高了法官的权威和司法的公信力。在美国,陪审团一般在案发地区随机选出,使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来不及或者很难贿赂陪审员;即使当事人想要贿赂陪审员,贿赂的成本和风险都很大,因为陪审团由12人或23人组成,而且身份不同,背景各异。在美国,有关重大的刑事和民事案件,法官可以依法将陪审员与外界隔离,未经法官许可,陪审员不得擅自离开住处。同时,行贿陪审员在美国也是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重罪,最高刑罚可达15年有期徒刑。这些相关的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司法腐败的风险。对此,托克维尔精彩地评论道:“表面上看来似乎是限制司法权的陪审制度,实际上却在加强司法权的力量;而且其他任何国家的法官,都没有人民分享司法权国家的法官强大有力。”

(四)陪审制度有利于提高公民素质,普及法治精神

陪审制度是一所最好的“免费学校”,陪审员将会在这所学校里免费学习到法律知识、领悟到法律的精神,更有利于法治的普及。通过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了解,公民将会更加信仰法律,而公民的信仰就是法律乃至法治的基础。托克维尔曾指出:“陪审制度,特别是民事陪审制度,能使法官的一部分思维进入所有公民的头脑。而这种思维习惯,正是人民为使自己自由而要养成的习惯。”“陪审制度对于判决的形成和人的知识的提高有重大的贡献,我认为,这正是它的好处。应当把陪审团看成是一所常设的免费学校,每个陪审员在这里运用自己的权利,经常同上层阶级最有教养和最有知识的人接触,学习和运用法律技术,并依靠律师的帮助,法官的指点,从而使自己精通了法律。我认为,美国人的政治常识和实践知识,主要是在长期运用陪审制度中获得的”。的确如此,每年都有数以百万计的各行各业人士参与陪审,亲历法院的审判过程,这正是普通公民学习法律知识、认识社会、养成权利观念、领悟法治精神的最佳途径。

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同其他任何法律制度一样,也是有优点和不足的。其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选择中立的陪审员困难,难以保证裁判的实质正义、陪审制度导致诉讼程序复杂,诉讼成本过高。美国很多案件表明陪审团在作出裁决时,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种族、宗教和政治偏见等因素的影响。组成一个让当事人和法官都能接受的陪审团,也是一件十分复杂的工作,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此外,陪审团的裁决大多数采取一致同意或绝大多数同意的方式,如果陪审团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会导致案件悬而未决,则需要组成新的陪审团重新审理,这就拖延了诉讼进程,增加了司法成本。同时,在陪审员的挑选、误工补贴、某些情况下的住宿、防止与双方律师的接触等安全措施方面,也都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三、借鉴英美法系陪审制以改革我国人民陪审制的建议

(一)在我国宪法中明确确立人民陪审员制度

现行宪法没有将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司法制度加以规定,导致各个部门法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上出现明显的不协调。如《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以基本原则的形式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则未将人民陪审员制度规定为基本原则,只在审判组织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正如英国近代著名法官丹宁勋爵所说,陪审制是“自由的明灯,宪法的车轮。”可见该制度的重要性。我国正在进行民主法制改革,推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宪法中确立陪审制度显得尤为重要。而且改革在前,立法保障在后的做法也不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所以,我国应当在宪法中确立人民陪审制度,使人民陪审制的规定在各个部门法中协调起来。

(二)扩大人民陪审员的聘请范围

人民陪审员难请是许多法院的同感,主要原因是法院的经费困难,所能支付的陪审费偏低,还有一些人因惧怕刑事被告人打击报复而不愿陪审。因此,被法院聘为人民陪审员的大多是一些离退休人员、农民、无业人员。通常是一聘数年甚至终身,而无换届之说,成为了所谓的“陪审专业户”。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涉案范围和审理难度的不断加大,为了保证办案质量和效率,要求人民陪审员的产生范围应具有广泛性。笔者认为,应兼顾不同民族、性别、职业和不同年龄段的人,扩大人民陪审员的聘请范围,使更多的人获得参与审判活动的机会。建议借鉴美国的做法,聘请陪审员的范围应为:年满23周岁、拥护宪法和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未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并富有正义感的本辖区居民。此外,法院在审理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的案件时所聘请的专家型陪审员,其任职资格还应不受居住区域的限制。

(三)改变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式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由公民推荐或由基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有的是单位推荐;有的是法院直接聘任。这就削弱了人民陪审员选举的民主性。基于此,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每个地方可以依据当地的选民名单,制定一份陪审员名单,当法院需要陪审员时,可由书记员从陪审员名单中抽取。同时还应设立陪审员预选审核程序,赋予控辩双方对某一候选陪审员有理由申请回避的权利,以保证法庭审判中每一位陪审员的公正无偏。

(四)将人民陪审员与法官行使的职权活动分开

我国三大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仅规定,人民陪审员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也只规定,人民陪审员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由于具体职权规定的不明确导致了人民陪审员的职权流于形式,出现了“一人审、二人陪、三人同签名”的现象十分普遍。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英美陪审制的做法,由陪审员对案件的事实部分做出认定,由法官完成法律的适用问题。因为法律事实源于生活的真实,人民陪审员对其判断无需过多的专业知识,在这一范围内设定陪审权符合人民陪审制的性质。从表面看,人民陪审员的权力范围缩小了;但从实质看,人民陪审员的权力将更落到实处,毕竟事实是审判的基础。

常言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笔者认为,英美法系陪审制是一个具有特色的司法制度,我们应借鉴英美法系陪审制的法律价值,吸收其中所蕴含的民主、权力制约、公民权利保障之永恒的正义理念,权衡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来改革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使人民陪审员制名实相符,切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真正体现“人民司法,司法为民”的新型理念。

注释:

[法]托克维尔.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313页,第316页,第318页.

刘荣.试论我国陪审制度之完善.芜湖职业技术学院.2006(1).第68页.

参考文献:

[1]汤维建.论民事诉讼中的参审制度.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5).

[2]周莳文,黎建辉.英美陪审制度的功能比较与借鉴.法律适用.2006(7).

[3]甄鹏.陪审团制度的法哲学思考.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2).

[4]张书林.英美陪审团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7).

[5]刘燕.中美陪审制度的比较及对我国人民陪审制的完善.民主与法制.20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