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
2009-09-28潘修文
潘修文
摘要本文从跨国公司及其母子公司各自的法律地位入手,分析了跨国母子公司债务责任问题的产生和具体表现形式,文中总结介绍了世界各国对有关跨国公司母子公司责任的理论原则,并借鉴各国实践,立足我国立法现状,对跨国公司母子公司的法律关系规制做出了探讨性思考。
关键词跨国公司 经济全球化 公司债务
中图分类号:D9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33-01
跨国公司在经济全球化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跨国公司的特性决定了子公司往往没有真的独立性,母公司利用子公司侵害债权人的例子屡见不鲜。面对经济全球化大趋势,采取何种机制来规制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其子公司债务的责任,成了对国际经济法学者来说意义深远的课题。
一、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的责任问题的产生
跨国公司的特征: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关联性决定了跨国公司母子公司之间存在着紧密的控制关系,子表面上的独立法律人格由于母公司的实质控制在实际中很难得到实现,子公司拥有真正的自主权。在跨国公司中子公司虽然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但实际上子对自己的具体经营事务常常无法自己做主。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问题由此产生。①
二、母子公司责任原则的理论问题
(一)有限责任理论
1.有限责任理论的概念
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是指公司首先应当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债务人也有权就公司的全部财产要求清偿债务,在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公司的债权人仍是不得请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超过其出资义务的责任。②
2.跨国公司母子公司有限责任的适用
有限责任自产生以来,确实在历史上起到了鼓励投资,促进资本积聚,促进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等巨大作用,但回到本文所探讨的跨国公司母公司应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责任而言,我们应该结合跨国公司的特点来具体分析有限责任的适用。
首先,跨国公司子公司的内部结构与一般公司相比具有其自身特点。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在一般股份公司中,股东是与公司的管理相分离的,但是在跨公司公司子公司中,其最大的股东母公司并未与该子公司的管理相分离,而是参与企业的管理。第二,在跨国公司集团中,母公司拥有许多商业利益。其次,跨国公司的外部关系也发生了变化。公司的外部关系主要是指公司与债权人的关系。与一般公司相比,跨国公司造成的侵权损害可能更为严重,特别是从事危险性或高度危险性业务的跨国公司。③更为重要的是子公司造成某种侵害一般都会涉及到母公司,如造成侵害的行为可能是由母公司决定的。
从上面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跨国公司母子公司结构中,母公司对子公司拥有控制权,当母公司为了自己或跨国集团的利益对子公司进行不良控制损害子公司的利益时,如果我们仍然严守于公司的有限责任理论,就会使跨国公司各实体的法律责任与他们的经济联系相分离,这样往往使跨国公司逃避其应负责任。
(二)整体责任理论
1.整体责任理论的含义
整体责任理论,或称多国企业整体责任理论,该理论认为跨国公司母公司应对其全部所有或受其控制的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把母公司与子公司看作一个企业实体来追究责任。④
2.整体责任理论的争议及评价
整体责任理论提出后,在学者中引起了争论。反对这一理论的主要理由是第一,整体责任将使跨国集团整体陷入无限责任的漩涡。第二,不利于东道国的发展。第三,整体责任理论容易导致诉讼泛滥,并会产生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的现象。
(三)有限责任的例外
1.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
公司法人格否认,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⑤
2.从属求偿原则
从属求偿原则又被称为“衡平居次”原则或“深石原则”,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分配破产财产时,将债务人的关联公司(包括母公司、子公司、附属公司等)作为债权人的求偿予以推迟,直到其他债权人得到偿付后,再将破产财产的余额用来清偿关联公司的债务。
(四)跨国公司母子公司责任原则的选择与应用
根据我们对上述几种责任理论的分析和介绍,笔者认为,在坚持有限责任的前提下,针对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根据具体情况,适用不同的规则,如公司人格否认理论、从属求偿原则,甚至于是整体责任理论或无限责任理论。⑥
三、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在实践中的运用以及思考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在实践中的运用
在法院的司法实践中,除了判决的理论依据,更具体的问题是要明确构成母公司责任的主要要件,一般而言,在美国“揭开法人面纱”原则指导下,法院在适用揭开面纱规则时,主要考虑的是如下几种因素:即资本不足、资产混合、过度控制。
(二)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在处理跨国公司母子公司债务责任问题上大有可为,可以说确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我国立法的必然趋势。笔者建议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法确认否认子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的情况。⑦对于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况,而确实应由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时候,我们可以运用诚实信用原则、权利滥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直接追究母公司的责任。
本文通过对有限责任原则、多国企业整体责任和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学理探讨,提出了以有限责任原则为主导,以公司人格否认原则为例外的责任原则,这也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责任原则,更好的兼顾了法律的公平与效率。普通法系“揭开公司面纱”及大陆法系公司集团法上的直接规定,为追究母公司的连带责任提供了不同的做法,各有利弊。我国相关立法长期出于空白状况,新修改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引入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为防止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滥用,而造成不利影响,笔者建议应该用司法解释的方式对该制度的适用要件及相关考察标准进行规定,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防止法律适用的任意性
注释:
①曾小华.论母子公司关系的公司法调整.http://e27.cnki.net.2009年12月22日.
②王利明.公司有限责任的若干问题(上).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4(2).第84页.
③⑥余劲松.论跨国公司责任的法律依据.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5(3).
④张满.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其子公司债务责任问题的法律研究.http://e33.cnki.net.2009年1月5日.
⑤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5页.
⑦陈东.跨国公司治理中的责任承担机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8-2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