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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限制性

2009-09-28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4期
关键词:意思自治理性权利

钱 江

摘要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中最主要也是最有代表性的原则。但是该原则只强调形式上人人平等的自由,忽视了实质上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非平等事实,结果使得法律对这一原则做出诸多限制。本文论述了私法自治原则的含义和重要意义及其价值,正是因为该原则的重要性,所以它不能被滥用,适用范围也非无限,我们需要对它做出限制。

关键词意思自治 私法限制 权利 法律行为 理性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71-02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渊源和内涵

16世纪法国法学家杜摩林首先提出意思自治原则,他在回答加涅夫妇关于夫妻财产如何处理的咨询时阐述了该主张,后来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作了详尽的阐述。此后这一原则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意思自治主要是民法上的概念,强调平等主体,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下,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由当事人对民事行为进行设定,自主自愿的参与民事活动,处理自己在市民社会的事务,不受国家权力或者第三方的非法干预,从而激发民事主体活动的积极性并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具体来说,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之内的行为自由,并可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广泛的自由。第二,允许民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即允许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时,通过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确立了司法机关干预与民事主体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即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国家就不得限制和干预民事主体根据民事基本法律享有的财产自由和人身自由。

意思自治原则主要体现在各种制度上。第一,所有权自由。即所有人于法律限制之范围内,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的干涉。第二,遗嘱自由。即个人于其生前,得以遗嘱处分财产,决定死后其财产的归属。第三,契约自由。主要是合同方面,当事人得依其意思之合意,缔结契约而取得权利负担义务。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意思自治并非指民事主体能够凭借其意志任意追求私益。正如孟德斯鸠所言:“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去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享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有这个权利。因此,私法领域不可能无限制膨胀,私法的意思自治是有边界的。随着私权神圣和意思自治的过度发展给社会带来的诸多不利因素,由此人们以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之原则对意思自治加以限制,从而使民法的体系内部达到一种权利相对平衡的理想状态,共同支撑与构建民法这个庞大的体系。在我国表现为:

(一)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领域的适用

第一,权利主体部分对意思自治的限制。民法总则首先对权利能力做了始期和终期的总体限制。即规定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第二,权利客体部分对意思自治的限制。对不可流通物,如人体器官、尸体、毒品等,法律是禁止作为民事活动的客体的,也意味着当事人的意思不能发生私法上的效力。

第三,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规定了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对法律行为效力进行确定的过程充分体现出国家公权力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第四,权利行使部分对意思自治的限制。可以说,在民法总则中对私法自治限制的最为明显的就在于权利行使方面的规定。正义的实现要求给以绝对的自治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在法律的本位由权利本位走向社会本位的今天。

(二)意思自治原则在其它领域的适用

在民法以外,对意思自治的限制是通过特别立法表现出来。其中最典型的是劳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两者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对私法自治中的抽象型人格的否定,将民事主体按一定的原则予以区别对待。另外,就物权法而言,物权法基于保护财产的归属、交易的安全即公共利益的考虑而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即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就亲属法、婚姻法而言,应实行私法自治,却要履行法定的程序。就继承法而言,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存在当事人的私法自治。在债权法中,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属于法定之债,其行为性质、法律效果皆由法律明文规定,并无私法自治之适用。

三、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基础

(一)政治哲学的理论

早期自然法学者格劳秀斯和斯宾诺莎提出的法的本质和人类自然权利为法国后来的民法契约理论奠定了法哲学基础。18世纪自然法学家对封建不平等关系的批判,以及卢梭提出的“人是生而自由与平等的”的思想成为意思自治观念的基本依据。这一时期的哲学思想可以归结为“个人权利对国家的抗衡”。它的集中表现就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该宣言第5条明确规定:“人有权实施法律不禁止的一切行为”。因此从哲学上讲,意思自治首先是建立在人“生而自由、生而平等”的基础之上。

(二)经济学的理论

马克思曾经说过“任何法律,都只是记载和表明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意思自治原则直接反映了自由经济的要求。自由经济的基本观念,是允许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相互交换财产和服务,换成法律语言,即允许人们依自己的意愿缔结契约。经济学说认为,个人是自身最大利益的追求者,任何有理性的人都不会订立损害自己利益的合同。在完全竞争下订立的合同是最公正的,对社会也是最有利的。故,独立主体之间的自由竞争自发的保护了所有权和社会经济之间的平衡。

应当看到,在法国民法典编纂时期,意思自治一直是政治哲学与经济理论的直接表现。在这一时期,像“法律应当尊重人们天生的自由”、“只有自由经济才是最好的一种经济制度”这些命题的正确性,在当时的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看来是不容置疑的。

四、私法自治原则的法律文化价值

私法自治原则是人类理性的充分体现,是人类不懈追求人格独立、自由、平等的重大成果,包含了极为丰富的文化价值。

(一)权利尊重

在罗马法中没有明确的权利概念,但罗马人却以法律来支持正当的事情。托马斯阿圭那认为权利是正当要求;格劳秀斯认为权利是一种道德品质,“因为它,一个人有资格正当的占有某些东西和正当的做出某些事情”;黑格尔认为权利是一种自由是免受干扰的条件;耶林则认为权利是一种利益。意思自治原则要求充分重视权利,这对于人本身来说,便是自由、平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是保证人的价值得以实现,保证民事主体自由民主参与和选择的重要前提之一。在财产方面,则规定所有权绝对,这也是意思自治的原则之一。

(二)平等精神和理性主义

人类社会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化,也是人类从不平等到平等的转化。意思自治原则充分体现了这一精神:首先,它假设每个人都是有辨别力、判断力、控制力的理性之人;其次,它要求民事主体平等的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再次,任何民事主体都应该对自己的法律行为之结果承担责任。理性,是合理的安排生活,并进行选择的能力,私法自治要求人们必须理性的判断和选择。否则社会将会变的杂乱无序。这体现了重视理性、弘扬理性的精神。

意思自治原则在今天受到诸多限制,但我们不能因此否定私法自治原则的意义和作用,不能怀疑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法律以公平和正义为理念,无论是强调私法自治,或者是对其进行限制,目的却都是为了追求公平和正义。自由不是无限,它必然伴随着限制。卢梭的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正是这一命题的最好诠释。无论我们如何进行定义,从来就没有无限制的自由,在任何历史阶段,自由都是伴随着这样或那样的限制,只是其表现形式和效力范围不同罢了。故,在私法领域中,私法自治也同样与对私法的限制相伴相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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