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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2009-09-28吴柏军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4期
关键词:债权人股东

吴柏军 柳 燕

摘要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新《公司法》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它标志着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正式诞生,为以后处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要使此制度真正发挥作用还要通过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有限责任 债权人 股东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70-01

当公司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从事公众不正当行为时,尤其是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仅让其承担有限责任,显然违背了公司法人制度确立的宗旨。因此,基于公平正义原则的公司法人否认制度应运而生。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和本质特征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含义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指为阻止公司人格独立及股东的有限责任的滥用,从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承担个人性质的法律责任,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特征

1.公司的有效成立才取得的独立的法人人格,因此,如果运用公司人格否定理论的首要前提是公司法人人格合法有效。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效果仅作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体现和维护了法律精神的公平、正义。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产生的理论依据

(一)“自我”或“工具”理论

公司法之所以赋予公司人格独立、同意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另一原因,公司组织是建立在所有权人享有所有权,管理人享有管理权的两全分离的基础上的。

(二)公平理论

“公司作为一种拟制人,看不见,摸不到,以法律的认可而获得独立的存在。因为公司仅为法律的产物。因而它拥有公司章程授予的那些特征……”公司法之所以赋予股东有限责任,其重要的原因是,公司法把赋予公司股东所有权人的地位的同时,也把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作为己任。

三、我国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及适用要件

(一)我国新公司法中有关法人人格否定的规定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20条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的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适用条件笔者认为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要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主体要件应该包括两个方面,即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义务主体,即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权利主体,即公司法人人格的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定之诉的债权人。

2.行为要件:行为要件强调的是公司法人格的滥用者滥用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五花八门,归纳概括一下两类。

(1) 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和契约义务的行为。通俗而言就是利用公司形式制造契约义务或法律义务不能履行或不必履行的既定事实,从而逃避债务承担,而砸表面上行为人不履行债务似乎于法有据。此行为,大致概括为以下二种:

A:利用公司法人格回避契约义务。

B:利用公司法人格回避法律义务。

(2)公司与股东的人格混同。公司与股东的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使公司成为股东的或另一公司的另一个自我,或称为其代理机构和工具,以至于形成股东即公司,公司即股东的情况。主要包括一下几种概况:

A 业务混同:主要指数个关联公司在业务上相同或相近。

B 组织机构混同:即公司与股东公司的管理机构存在混同,主要表现在数个关联公司的董事、股东相同。

C 财产混同:当公司与其股东的财产混同时,其结果必然是导致公司财产成为股东的一部分,任由后者占有处分。

通常认为,只要公司存在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不法行为人极易滥用公司人格转移公司财产、逃避公司债务或法律义务,因而必须适用公司人格否定,刺破公司面纱,直索公司相关股东的法律责任。

3.结果要件:结果要件是指公司法人人格利用者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必须给他人或社会造成严重损害的程度,这是现行《公司法》规定适用人格否定的结果要件。对于该要件的把握应当注意一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必须给公司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害。

(2)法人人格的滥用行为必须与实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滥用行为和实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追究滥用法人人格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基础。

(3)这种损害不能通过公司自身获得赔偿。

(4)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滥用者在主观上应该具有过错。现行《公司法》规定“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综上所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了克服和纠正公司人格绝对独立和有限责任制的内在缺陷而生的。这一制度在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相对完善和成熟,值得我国在适用新《公司法》第二十条加以借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而存在的,是例外规则,其适用范围应有明确规定,程序应相当严格。

参考文献:

[1]南振兴.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学研究.1997(2).

[2]步兵,高歌.公司法教程.东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朱慈蕴.公司法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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