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循环经济的法律保障
2009-09-21张新萍
张新萍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模式便应运而生。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尚不完善,在法律制度上还存在着缺失。本文欲通过对发达国家立法现状的分析与比较,寻找出一些规律,以期对我国的立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循环经济;立法;法律制度;责任
一、循环经济的内涵
循环经济(recycle economy)是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之后,在少数发达国家中出现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所谓的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消费中遵循生态学规律,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将清洁生产和废物利用融为一体,实行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使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谐循环,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其遵循3R原则,即资源—生产—再资源。这样便可以最大程度地利用宝贵而有限的自然资源,给环境带来最少的污染。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劲头迅猛,无论是国民生产总值还是外汇储备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付出了惨痛的环境和资源代价。高消耗,高污染,低产值是我国大部分企业的生产模式。鉴于此,我国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将维护生态系统,保护环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作为政策性规定。循环经济的推进与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2009年1月1日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便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对企业的监管制度。
二、国外有关循环经济立法的现状分析与比较
在大陆法系中的许多国家,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比较完备,循环经济的发展与立法的良性互动构成这些国家鲜明的特色。通过立法促进废弃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循环经济制度,是发达工业国家普遍采用的方式,也是此项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1.德国
德国是世界上关于循环经济立法最早和最完善的国家之一。以德国进行循环经济立法的进程为例,德国于1972年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1978年制定了废物处理和电子产品回收的法律。进入可持续发展时代后,该国于1994年制定了在世界上具有广泛影响的《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1998年修改),现在成为统领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其特点是突出和强调对废料的再利用,将循环经济思想的适用领域从包装废物扩展到全部废物,并且明确了循环经济的范围。此外,该国在1998年至2005年间制定了《包装法令》、《垃圾法》、《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社区垃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法令》、《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再生能源法》、《电子产品、电器的流通、回收及处理法》等近20部法律法规。由此可见,德国的循环经济立法已经趋近完善,既有统领该法律体系的基本法,还有适用于各个不同部门的特别法律。所有的这些法律构成了一个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明确了政府,企业以及消费者在推动循环经济中的责任。
2.日本
日本在其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也深刻地体验到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带来的恶果,饱受大自然的惩罚。因此,在20世纪90年代,日本政府提出了“环境立国”的口号,以构建循环型社会为主旨,集中制定了废弃物处理、再生资源利用、包装容器利用和家用电器循环利用、化学物质管理等一系列法律法规。1991年首先颁布《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1995年颁布《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1999年颁布《建筑材料循环法》后,2000年颁布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法》作为循环经济的基本法。2001年4月,日本开始实行八项循环经济法律,提出了建立循环型经济社会的根本原则:“根据相关方面共同发挥作用的原则,通过促进物质的循环,减轻环境负荷,谋求实现经济的健康发展,构筑可持续发展的社会。”
三、我国关于循环经济的立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快了循环经济立法的步伐。从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决定》到《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的颁布,均提出了发展循环经济相关方面的要求。此外,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各地方立法也呈现出区域性。例如,贵州出台了我国第一部循环经济领域的法规—《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广东、上海等地也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与措施、循环经济示范推广、发展过程的鼓励与处罚等方面作了规定。目前,我国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在法律适用中明确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对此我们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将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循环经济制度写入国家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为所有法律提供了基本的指导方针。为了保障循环经济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准确地适用,应在宪法中明确提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也就是说,我们应该适时修改宪法,在宪法中加入发展循环经济的条款,使得循环经济拥有宪法根据,把循环经济立法纳入宪政建设的高度。
2.完善循环经济基本法
2009年1月1日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宗旨,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许多新的环境问题会随之而生。因此,我们应严格遵循基本法中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灵活运用其中的原则制度,以应对在发展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在此情况下,如仍存在未能解决的问题,最高院可针对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不断地完善循环经济基本法,使之成为一个科学完整的有机整体。
3.制定各个具体领域的单行法
通过单行法的制定,使得循环经济法得到落实和细化。循环经济涉及包括废弃物的处理,环境污染以及资源的合理利用等各个领域,欲有效解决各类问题,需要具体的单行法的补充适用。针对不同的领域,需适用不同的单行法。例如,进一步修订完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单行环境法律,对资源的节约、回收、再用、再生利用做出特殊而具体的规定。因此,需要不断完善和制定各单行法,从而使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尽快形成一个完备的体系。
4.以条例和规章为补充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的开展,有必要在法律的框架内由政府制定一些行政法规和条例比如制订出台《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废旧汽车和废旧轮胎回收条例》等循环经济的专门条例,并在条例的指导下,制定或完善有关政府规章、部门行政规章。
5.在我国关于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中,值得一提的是其中生产者责任延伸制
即生产者不仅要对产品在其合理使用时间负责,对其废弃物也要承担回收重新利用的责任,防止其污染社会。在法律中明确指出生产者的责任。其实,笔者认为不仅要规定生产者的责任,还要具体明确。这样一旦发生问题可以直接追究到具体的企业,更有利于有关部门的监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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