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法实施进程中的障碍探析
2009-09-21谢秋婷
谢秋婷
摘 要实施内部评级法是我国银行业加速国际化进程的要求,而我国在内部评级领域起步较晚,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国际先进管理经验差距较大,本文从贷款人信息管理,数据收集,贷款级别设置等角度分析了我国银行业在内部评级实施中存在的障碍,并提出相应完善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
20世纪80年代以来几次重大的金融危机,即欧洲货币危机,亚洲金融危机,拉美金融危机的爆发,旧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弊端日益显现,各国监管当局不断寻找适合当时形势的风险管理机制,2004年新资本协议应运而生。作为新资本协议核心的内部评级法因其在风险管理方面的效果显著,被越来越多银行采用。
一、内部评级法简介
所谓内部评级是由银行专门的风险评估人员,运用一定的评级方法,对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按时、足额履行相关合同的能力和意愿进行综合评价,并用简单的评级符号表示信用风险的相对大小。[1]借款人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有效期限 (M)是内部评级法的四个风险因素,其中风险暴露分为:公司暴露,主权暴露,银行暴露,零售暴露,股权暴露,其他暴露。LGD,EAD与M是由银行自己测算还是依照监管机构的参数是初级法与高级法根本区别所在,若由银行自行计算为高级法,若由监管机构决定则为初级法。PD的测算是内部评级法的核心,也是许多技术问题的核心,由银行自己测算。常用的内部评级方法有:以统计为基础的模型评级法,以专家判断为基础的定性评级法以及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级方法,目前我国银行业最常用的是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级方法。内部评级法的提出使商业银行在信用风险量化方面向前迈出了一大步,为信用风险的度量,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二、制约我国实行内部评级法的因素
目前,在我国除农信社系统和新成立的股份制银行外,大部分银行已不同程度地实施了内部评级。但我国内部评级起步较晚,评级技术相对落后,对照新资本协议要求,探析阻碍内评法在我国实施的原因,对我国信用风险管理意义深远。
(一)信息系统缺乏兼容性,资源无法共享
拥有一个现代化的管理信息系统是风险评级系统顺利运行的重要前提。但银行信贷信息管理本身具有组织结构复杂,业务处理流程繁冗,B/S报表量大而多变等特点,内部评级能否顺利进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信息系统的稳定性和高效运行。虽然目前我国各商业银行己建立了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但管理信息系统开发的层次较低,系统功能不完善, 覆盖范围有限。此外,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管理信息系统的发展没有总体规划,开发上缺乏前瞻性和连续性,开放性与兼容性很差,银行间硬件和数据的标准不统一,各系统自成一体,整合比较困难,客户基本信息难以实现共享,资源利用效率低。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查询功能的方便性,无法为内部评级体系的建立提供准确的基础信息。我国商业银行还存在信息披露不够充分,无法使市场参与者了解和评估银行的信用风险情况,未达到巴塞尔协议所要求的通过信息披露来发挥市场约束的作用。
(二)历史数据缺乏,数据质量不高
内部评级系统以历史数据为基础,运用统计方法,直接生成信用评级所需的各项参数,来进行PD,LGD,EAD等关键指标的测算,因此,真实可靠的数据是统计分析的前提,也是统计结果准确的保证。国外的大型银行在数据收集整理方面起步较早,数据检测和保存系统也比较完善,一般己经具备了10年以上的PD观测数据,而我国商业银行虽然已经开始对违约概率的数据进行了观测和积累,但是由于起步较晚,内部评级大多是以过去3年的财务数据和相应指标作为打分的基础,有的甚至不足3年,数据储备严重不足使评级结果缺乏可信度。而且我国银行普遍对数据积累不够重视,且数据缺乏规范性,质量不高,数据之间的一致性较差。基础数据的不统一和准确性不足严重阻滞了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2]
(三)贷款级别设置过于简单粗略,无法精确划分风险
根据新协议的要求,评级体系必须包括2个违约级别,6一9个正常级别,每个级别的风险额不应该大于总风险的30%。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制度有5个级别,其中正常类2个级别(正常、关注),不良类3个级别(次级,可疑、损失), 正常类贷款分类级别较少, 占全部资产的比例大约在85%左右,[3]不符合新协议要求。信用等级的划分太少,使整个评级系统缺乏对风险的敏感性,银行的风险暴露在一个等级的比重过大,不利于银行风险的有效计量。在对贷款进行分类时主观性较大,各类贷款定义抽象,不同风险级别之间划分不清楚,缺乏一定的量化指标,一些定义和分类标准产生互相渗透、交叉现象。此外,我国在对贷款进行评级时,没有将违约概率视做连续型变量,而是将违约概率看作是离散型变量,单纯的模仿国外评级模式将贷款划分为AAA, AA, A, B, C五个等级,使得对信用风险量化的精确度和准确性远不能达到新协议规定的标准。
(四)外部评级机构不发达,内外部评级相脱离
外部评级是指由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借款企业做出的信用评级。与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相比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信息来源广泛,能较全面的掌握借款人的情况,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更加客观准确。商业银行在内部评级过程中参考外部评级结果等于为信贷决策多设了一道“防火墙”使内部评级结果更加准确可靠[4],避免银行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损失。因此外部评级结果的准确与否对内部评级的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而目前由于我国信用评级机构规模小、数量多,缺乏象穆迪,标准普尔这样的大型,权威的评级机构,大多数商业银行对外部评级的认知度不高, 很少与信用评级机构进行沟通和信息共享,导致内部评级和外部评级脱离。
三、我国内部评级体系的完善
实施内部评级法是我国银行业加速国际化进程的要求,银监会公布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时间表规定:我国大型商业银行从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最迟不得晚于2013年底。我国商业银行构建内部评级体系已经刻不容缓,针对我国内部评级法实施中存在的障碍,在构建内部评级体系中应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一)建立信贷客户信息集中系统。
拥有一个现代化的管理信息系统也是风险评级系统顺利运行的重要前提,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在未来一段时期信贷管理建设的总体目标是管理信息集中与整合,通过进行数据清洗,统一各行各业务部门正在运用的信息系统的技术标准和数据标准,重新规划原有信息系统的流程,使管理信息再集中。需要注意的是,选择何种管理信息再集中的技术路线还有争议,但可以确定的是要先建立良好的业务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再建立数据仓库。此外,借助网络技术与软件开发技术的发展成果,实现管理工作的智能化,简化操作手续,提高系统的信息收集和处理效率;增强系统查询功能,为日常经营、重大信贷决策和PD等风险要素的估计提供准确可信的信息。
(二)在短时间内建立一套标准的数据库。
针对我国数据缺乏严重的问题,最重要的就是快速建立起一套完整标准的数据库。人民银行可以仿照欧洲大多数国家,以立法的形式要求本国的商业银行将自己的客户信息录入到类似中央信用注册系统和中央财务数据系统的共享数据库中。同时各地商业银行明确分工,充分发挥各自在不同行业和地区的比较优势,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数据进行深入调查收集,时时跟踪,了解和把握不同行业的基本特点、发展趋势和主要面临的风险因素,提高数据获取的性价比,配合中央银行快速、有效地建立起一套完整、全面的内部评级基础数据库。此外银行必须在内部建立和实施严格的、一致的关于获取数据的流程和标准,提高数据质量和规范性,为内部评级的顺利开展打好基础。
(三)细分风险级别,有效管理风险
风险级别的细分,使评级结果更加敏感,能够提高决策者对信息掌握的准确性,有效的规避和管理风险。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实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对风险的划分过于简单粗略,应根据各个银行贷款的风险状况对五级分类进一步细分,尤其是正常类贷款,可以仿照国外银行的经验继续划分为非常优秀、优秀、很好、好、一般和可接受等至少6个级别,以有效的区分贷款的不同风险水平。如我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已经开始全面推行贷款质量12级分类管理方法。虽然,较细的分类会带来相应的成本增加,但风险的细分有利于贷款的发放、风险的管理、资本的分配,并且银行信贷部门会在低风险级别中寻求贷款项目,因此,我国将“正常”类级别进行进一步的细分是有必要的。另外,专业的外部评级机构风险级别设置也可供商业银行来参考,虽然商业银行和专业的外部评级机构不同,但是在设置风险级别方面,所考虑的因素和决策方法是一致的。
(四)提高专业评级机构水平,重视外部评级机构在内部评级中的作用。
首先,专业评级机构应积极参与企业债券评级、企业资信评估和银行贷款偿债能力评估等领域,积累经验,在信用风险揭示方面发挥一定作用,赢得信誉。其次,专业评级机构可以通过与国际著名的评级机构建立合资、合作关系,充分吸收国际先进的评级技术,提高评级水平。再次,为了使内外部评级相互借鉴,取长补短,使风险管理更加有效,在完善外部评级机构的同时,更应该认可并重视外部评级机构在内部评级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武剑.内部评级理论、方法与实务-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核心内容[M] .北京: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10-22.
[2] 丁剑.我国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研究[J].商业时代,2008(1).
[3] 毛莹.论我国商业银行内部风险评估体系的建立[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08(1).
[4] 宁波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课题组.内外部评级结合: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有效选择[J].经济师,2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