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改革兴利除弊中国独董制度创新关键一步
2009-09-16黄明
黄 明
我国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实施近八年,是受到诘难最多的一项制度安排,指责独立董事“独立不懂事”、“懂事不独立”或“既不独立又不懂事”之声一直不绝于耳。独立董事究竟是代表广大中小股东利益,对上市公司高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进行监督的“牧羊人”,还是仅为上市公司开拓社会资源、沟通政府关系的“导盲犬”?基于我国现行独立董事制度的主要制度性缺陷与改革重点分析,笔者认为,应尽快建立全国性的上市公司自律性组织,赋予其对独立董事的管理职能,推进独立董事制度创新,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独董制度创新的指导思想
英美国家上市公司股权高度分散且流动性很强,投资者难以直接监控公司的经营运作,同时又不像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那样存在监事会。因此,英美国家独立董事制度的设计主要是要解决内部董事、高管人员与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即所谓“内部人控制”问题。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国外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相比存在着重大的差异性。一方面,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征是股权过于集中。形成“一股独大”的局面。这种“一股独大”极可能造成控股股东通过其任命的公司高管人员恶意掏空上市公司,严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结果。另一方面,虽然中国上市公司设有监事会,但与德国的监事会相比存在根本的差别。德国的监事会是公司股东、职工利益的代表机构和企业经营的决策机构,而中国的监事会由于种种原因基本上发挥不了对公司管理层的有效监督作用。
中外公司治理结构的这种差异性,决定了中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与英美不同,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也不一样。
中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要解决的问题在于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派人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的监督。这就决定了我们对现行独董制度进行创新的立足点,应在于形成独立董事对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有效的制约机制。以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要求独立董事制度设计应避免造成大股东与独立董事的利益趋同。这是我们推进独立董事制度创新的理论依据,也是进行独立董事制度设计的指导思想。
基于这种指导思想,我们从国外引进独立董事制度时不能只简单地照抄照搬,而必须在引进的同时结合中国实际,进行必要的创新。否则,中国的独董制度将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现行独董制度三大缺陷
由于我们在前期引进独立董事制度时没有贯彻上述指导思想,造成在后来的实践中出现很多问题,产生了较大的偏差。其中最大的问题是独立性问题,以及由独立性引发的知情权等问题。这些问题在现行制度设计中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关于独立性问题。我国独立董事普遍缺乏独立性。究其根源在于独立董事制度本身的设计问题。从选聘机制来看,独立董事的选聘很大程度上体现的是控股股东和公司内部控制人的意图,本应代表中小股东利益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却大部分来源于大股东的推荐和董事会的提名。在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以及各上市公司根据《意见》制定的公司章程中,都没有设计出解决选聘过程使独立董事能独立于控股股东的机制。
从报酬制度来看,我国独立董事的报酬一般由津贴和车马费构成。根据证监会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披露。显然,这样的制度安排也同样严重影响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关于知情权问题。由于要求实现独立性以构成独立董事对控股股东和公司高管人员的制约机制,则可能使独立董事的知情权难以得到保障。当控股股东及公司高管人员受到独立董事制约时,很难避免控股股东和高管人员“谎报军情”并排斥独立董事参与必要的公司管理。
在独立性确立后如何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是独立董事制度要解决的又一重大问题,也是现行制度中存在的又一个重大缺陷。当前,不少独立董事因无法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而表示无法发表意见,有的甚至因此辞去独董职务。
关于独立董事个人表现问题。独立董事的个人表现好坏源于两个问题:一是本人能力,二是积极性。独立董事不“懂事”,独立董事经常不参加董事会议等,是一个反映较普遍的问题。独立董事的个人表现问题同样源于整个独立董事制度的选聘机制与激励机制的设计缺陷。在选聘时,没有将真正有能力、有时间、有精力的人选聘出来;当把真正有能力的人选聘出来时,又可能由于激励与约束机制问题,独立董事缺乏参与的积极性或与控股股东“同流合污”,难以做到勤勉尽责。
推进创新重在四项改啦
首先是选聘机制的改革。
我国现行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是造成独立董事制度诸多问题,特别是独立性问题的重要根源。在现行制度对独立董事的产生没有约束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显然会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聘独立董事。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绝大多数是由公司“请来”或“拉来”的“人情董事”或“花瓶董事”。对选聘机制的改革可考虑以下方式,或同时组合以下方式进行。
大股东回避制。董事会在确定独立董事人选时,代表第一、二位大股东的董事必须回避,由其他董事提名和确定人选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差额选举。在股东大会上,第一、二位大股东仍需回避。或者由拥有董事会席位之外的其他股东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然后由股东大会差额选举,并采取累积投票制。这种制度安排有利于避免大股东控制董事会的倾向。
独立董事竞聘制。实施竞聘制,形成独立董事的市场竞争,有利于产生合格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利于打破由大股东决定候选人、控制提名权的局面,有利于调动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但是对于竞聘制,在决定竞聘者中何人当选的最后环节中将可能存在大股东控制的情况。当预期这种情况出现的概率较大时,竞聘者为获得当选有可能屈从于大股东的意志。为防止这种现象的出现,仍需要采用累积投票或大股东回避等相关制度安排。
自律组织提名后由股东大会差额选举。关于自律组织,应建立全国性上市公司协会,由上市公司协会负责向上市公司推荐独立董事,然后由股东大会差额选举。全国性的上市公司协会与现有的地方上市公司协会可以互相配合,相得益彰,互为补充,各显优势。地方协会在全国协会的统一领导下,并在地方证监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全国协会主要是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分管外企、央企等。地方协会则主要是贯彻落实,分管地方企业。
对选聘机制的改革,我们更倾向于上述第三种方案,即自律组织提名制。在自律组织的平台上形成一个具有竞争性的独立董事市场,实现独立董事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另外,由于自律组织能较好地接受证监会的监管。从而能有效地纠正不规范行为,贯彻监管意图。
其次是工作机制的改革。
在实现独立性的情况下,如何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是独立董事制度要解决的另一重大问题。从理论上讲,独立性与知情权在独立董事制度框架中是矛盾的。为解决好这一矛盾,我们认为必须设计好独立董事有效参与管理的工作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