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水扁案判决书摘录
2009-09-15台北地方法院
■文/台北地方法院
陈水扁案判决书摘录
■文/台北地方法院
新闻提示 台湾当局前领导人陈水扁因“国务机要费案”和“洗钱案”等弊案遭调查并被羁押。9月11日下午,台北地方法院对陈水扁案做出一审宣判,引发各方关注。有评论者认为“该案判词古风悠悠,法相庄严,可谓法理、情理、事理、文理‘四理’并茂”,本刊特摘录判决书相关说理部分,供参考。
陈水扁:
无期徒刑,并科罚金新台币2亿元,褫夺公权终身。
1.“国务机要费机密费”挪为私人支出,2006年7月1日刑法修正前;
2.“国务机要费机密费”挪为私人支出,2006年7月1日刑法修正后;
3.以不实犒赏清册诈领“国务机要费非机密费”;
4.以(他人消费之)私人发票诈领非机密费;
5.龙潭购地案;
6.陈敏熏交付贿赂案。
吴淑珍:
无期徒刑,并科罚金新台币3亿元,褫夺公权终身。
1.“国务机要费机密费”挪为私人支出,2006年7月1日刑法修正前;
2.“国务机要费机密费”挪为私人支出,2006年7月1日刑法修正后;
3.以不实犒赏清册诈领“国务机要费非机密费”;
4.以(他人消费之)私人发票诈领非机密费;
5.龙潭购地案;
6.陈敏熏行贿案;
7.南港案。
【法院量刑审酌之理由】
爰审酌被告陈水扁曾任律师、“立法委员”,受外界誉为正义象征、形象良好,有幸获取人民信赖,荣登“元首”之位,担任我第10、11任“总统”,现仍享有卸任“总统”礼遇条例之各项尊崇,本应将“作之君、作之师”铭刻于心,秉持“总统”高度,为民表率,殚心竭虑,以福国淑世为己任,然而却为一己之私,纵容家人与身旁亲信,以权生钱,致未能秉持廉洁自守、忠诚国家之初衷,将“总统”有权动支,须用于台湾政经建设访视、军事访视、犒赏及奖助、宾客接待与礼品致赠等之“国务机要费”,任意挪取、占用,甚至以不法方式诈领,致立意良善之“国务机要费”,至此竟沦为“总统”之家族零用金。
被告陈水扁身为一方“元首”,当知“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一人贪戾,一国作乱”、“风行草偃、上行下效”不变之理,却公开高举改革大旗,私下行贪腐之实,滥用“总统”职权,上从假借台湾经济科技发展政策,下至公股投资职位,均能以金钱交易牟利私囊。陈水扁此举,公私不分、知法犯法,不但有违法律人之良知,且已背弃人民之托付与期待,难为表率。
亲信权贵有样学样,官箴日渐败坏,主管机关配合浪费公款仅为解决私人财务,“财政部长”必须戒慎恐惧安排私人职位,“内政部长”配合提供标案数据,可见一斑。嗣又知法犯法,以空前繁复手段将不法所得洗至国外。
又被告吴淑珍身为被告陈水扁之妻,因意外受有身体之残疾,固甚可悯。然其曾任“立法委员”,当知“国家”公帑分毫,均源自人民血汗,却于被告陈水扁担任“总统”后,以“总统夫人”之尊,非但不能力持清廉,反而每每藉权势地位,获取巨额私利,公款私用。又与民间企业主往来,失所分际,将被告陈水扁之“总统”职位限缩于财团豪阀之服务,身为台湾三大家之鹿港辜家,尚需以贿赂维系家业,其余企业更不必书,已然反背人民之殷殷期盼。
且其2人于2006年间“国务机要费案”爆发争议后,不知以民意为圭臬,反省自躬,反而穷尽“总统”之权力,以可操纵行政及党政之力,大肆进行全面性之灭证、伪证、串供。被告陈水扁明知已咎,却以前朝不法在先,发动转型正义攻势,企图合理化自己恶行,藉以逃避司法之侦查及诉讼进行,即便卸任之后,仍以过往丰厚人脉及残存权力继续为之,从不间断。
陈水扁秉其权势,视社会基柱之法律为无物,再肆意冠以政治干预,不愿循正当诉讼程序,每每以政治干扰司法,不论法律、证据,不提自家异于正常收支之巨额资产,言却必称司法迫害云云,显然对犯罪已然自知,仅侥幸图政治势力介入解决而已,身为法律人,却视司法为玩物,甚属不该。
其2人行止均对司法信誉破坏至深,其2人之素行、生活状况、智识程度、犯罪不法所得之高令人咋舌。
综合其2人犯罪之手段及违法之程度、犯后态度等一切情况,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另依贪污治罪条例第17条、修正前刑法第37条第1项规定,褫夺公权终身。
【法院量刑审酌之理由】
爰审酌被告马永成、林德训均为被告陈水扁之重要幕僚,长久跟随被告陈水扁“竞选”、担任公职,深获被告陈水扁之信任。其2人领用公家高薪俸录,本应遵守法律、奉公守法,却基于私谊,惑于官位、权势,未有公务员忠国忠民之节操,甘沦为被告陈水扁、吴淑珍之家臣,仰仗被告陈水扁、吴淑珍之指示,任由被告陈水扁、吴淑珍及其2人之家人,将“国务机要费”挪为私用途,破坏公家体制,危害非轻。
被告马永成为台湾大学政治系毕业,被告林德训亦有台湾大学政治研究所之高学历,不知贡献长才,反而以之为被告陈水扁、吴淑珍2人拒绝外部审计、司法侦查,以掩饰本案犯罪遭揭发,惟尚无证据亦由“国务机要费”中获取巨额不法利益。综合其2人之素行、生活状况、智识程度、犯后不知悔悟等一切情况,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另依贪污治罪条例第17条、修正前刑法第37条第2项规定宣告褫夺公权,并定其应执行之刑。
马永成:
有期徒刑20年,褫夺公权10年。
1.“国务机要费机密费”挪为私人支出,2006年7月1日刑法修正前;
2.以不实犒赏清册诈领“国务机要费非机密费”;
3.以(他人消费之)私人发票诈领非机密费。
林德训:
有期徒刑16年,褫夺公权8年。
1.“国务机要费机密费”挪为私人支出,2006年7月1日刑法修正前;
2.“国务机要费机密费”挪为私人支出,2006年7月1日刑法修正后;
3.以(他人消费之)私人发票诈领非机密费;
【法院量刑审酌之理由】
爰审酌被告陈致中、黄睿靓为被告陈水扁、吴淑珍之子、媳,其2人自毕业以来,迄案发时虽未曾有正式之固定工作,然以其2人之智识程度,焉有不知其等所获取之财富乃系被告陈水扁、吴淑珍凭借“总统”职位所获取之不法所得。而“知足常足,终生不辱;知止常止,终生不耻”,其2人前于“叶盛茂案”及本案侦查前之态度傲慢,颇自豪于权贵之姿,但于本院审理中,终能自白认错,犹时未晚,知耻近乎勇。
然其犯罪所得高昂、且在账户中款项为台湾民众年平均所得之2000倍之多、迄今亦未有缴还之意愿,纯属口惠实不至,念及其2人尚有幼女,尤需母爱关心,且其2人年纪尚轻,时至今日已开始放下身段、贡献才智以回馈社会。综合考量其2人犯罪之手段及违法之程度,各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
被告黄睿靓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湾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纪录表附卷可稽,其惑于亲情权贵,致犯本罪,且犯后坦承犯行,深知悔悟,本院认其经此次科刑教训后,当益知警惕,且承诺愿为公益奉献,应无再犯之虞,因认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暂不执行为适当,爰分别依刑法第74条第1项第1款之规定,并予宣告缓刑5年,以励来兹,而启自新,并依该条第2项第4款之规定,审酌被告黄睿靓之共同犯罪所得,资力甚丰,命被告黄睿靓向公库支付新台币2亿元。
陈致中:
黄睿靓:
有期徒刑2年6月。
洗钱案。
有期徒刑1年8月,缓刑5年。
洗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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