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POL附则Ⅵ的船舶履约与检查
2009-09-09张敬民楼红飞
张敬民 楼红飞
摘要介绍了MARPOL73/78公约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的船舶履约的相关情况。从现场监管出发,重点探讨了燃油质量控制、焚烧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臭氧消耗物质等几个方面船舶履约检查的要点。
关键词MARPOL73/78;附则Ⅵ;现场监管
2004年5月18日,萨摩亚群岛批准了MARPOL附则Ⅵ,至此,接受附则Ⅵ的国家达到了15个,占世界商船总吨位54.64%,满足了生效条件,因此,MARPOL附则Ⅵ于2005年5月19日起正式生效。2006年8月23日正式对我国生效。为此,2005年5月19日之后,400总吨及以上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均需按照MARPOL附则Ⅵ要求接受检验并取得证书,同时公约给予现有船舶(2005年5月19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一个宽限期,即现有船舶应不迟于该日期后的第一个计划进坞时接受检验,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2008年5月19日,因此对于大多数船舶来说,2008年5月19日是最后的实施期限,目前这个最后期限过去一段时间了,本文下面谈谈MARPOL附则Ⅵ的船舶履约与检查。
一、船舶履约要求
MARPOL73/78附则Ⅵ共包括23章19条和5个附录,其中第3章“控制船舶释放的要求”中主要从五个方面对船舶履约提出要求。
1臭氧消耗物质(Ozone Depleting Substances)。公约附则对船上臭氧消耗物质的排放要求主要有三点:
(1)船舶禁止故意排放消耗臭氧物质。
(2)2005年5月19日及以后禁止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新装置再安装到船上,但2020年1月1日前,还允许安装含有CHFCS的新装置。
(3)消耗臭氧物质或设备从船上卸下时,应送至接受设施。
2氧氮化合物(NOx)。氧氮化合物排放规定适用于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上安装的输出功率大于130KW的柴油机:及在2000年1月1日或之后进行过重大改装的输出功率大于130KW的柴油机。不适用于应急柴油机、安装在救生艇上或只在应急情况下使用的任何设备或装置的发动机。
3硫氧化合物(SOx)。公约附则要求自2005年5月19日起,船上使用的任何燃油硫含量不得超过4.5%m/m。同时公约对环境敏感区域有规定了“SOx释放控制区域”,“SOx释放控制区域”包括波罗的海区域和为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由国际海事组织根据本附则附录Ⅲ中所载的指定“SOx释放控制区”的标准和程序所指定的任何其它海区,包括港口。在SOx释放控制区内对船舶有更高的要求:
(I)SOx释放控制区内船上所使用的燃油硫含量不得超过1.5%m/m。
(2)或安装一台经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将SOx排放总量减少至6.0g/KWh及以下。
(3)或其他经认可的技术将SOx排放量减至6.0g/KWh及以下。
4燃油质量。对于4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主要是燃油装舱单和代表样品的要求:
(1)装到船上并在船上使用的燃烧燃料的详细资料应通过燃料装舱单的方式作出记录;燃料装舱单应至少载有附则中附录Ⅴ规定的资料。
(2)燃料装舱单应保存在船上的在所有合理时间内可出具供检查的地方。从燃油装船起算,它应至少保留三年。
(3)所供燃油的代表样品。由燃油供应代表和船长或其他负责人密封并签署,直到该种燃油基本消耗掉,但至少在船上保存12个月(自加油日期算起),样品应随加油记录单一起存放。
5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公约附则第十五条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作出规定,内容包括对缔约国政府及其码头、装卸点和对国际航行液货船要求。对于液货船要求是“当缔约国对其管辖的某些港口或装卸站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控制要求时,到达这些港口或装卸站的新建液货船应装设符合IMO标准的蒸汽回收系统。对于现有液货船,在港口或装卸站要求执行该控制的日期之后的3年内应满足”。应该说,自2008年5月19目起,所有国际航行液货船都必须装设符合IMO标准的蒸汽回收系统。
二、现场检查要点
针对MARPOL附则Ⅵ控制船舶排放的要求,船舶需取得相应的证书,持有必备的证明文件和技术文件,并保持有效,另外还需正确执行MARPOL附则Ⅵ要求的各项操作,做好设备维护,保持适当记录。因此对船舶的现场检查也应以相关证书和文书为基础进行由浅入深的检查。
1IAPP证书。现有船舶的过渡时间(2008年5月19日)已经过去,因此无论新船还是现有船舶均应持有《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缔约国船舶:等于或大于400总吨、从事前往其它缔约国管辖范围内的港口或离岸码头的航行的任何船舶应持有IAPP证书或其设备记录FORM AIR(SUPPLEMENT OF I-APP)。非缔约国船舶:根据港口国监督的“不予优惠待遇(NoFavorable Treatment)”原则,对未接受该附则的船旗国船舶来说,它们在航行到MARPOL附则Ⅵ缔约国的港口时,也将接受港口国检查。因这些国家无权签发IAPP证书,故此类船舶应持有国际防止空气污染符合证明DOCUMENT OF COMPLIANCEFOR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其内容基本与IAPP证书相同。
对于IAPP证书的检查应关注:
(1)证书在有效期内,且自颁发之日起不超过5年。
(2)按规定期限完成了定期检验和中间检验。
(3)如果在《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期满时船舶不在它有权悬挂其国旗的国家的港口中或不在其检验港中,主管机关可将证书作不超过五个月的展期。给予此种展期应仅仅是为了允许船舶完成驶往它有权悬挂其国旗的国家或其检验地国的航行,并且仅在这样做是正当和合理时。在抵达它有权悬挂其国旗的国家或检验地国后,在没有取得新的《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的情况下,船舶无权因为此种展期而离开该港口或国家。
2燃油质量控制的检查。燃油质量控制的检查应主要通过结合“燃油装舱单(BUNKER DELIVERY NOTE)”、“油类记录簿(甲板部分)”、“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等来检查。
(1)燃油装舱单(BUNKER DELIVERY NOTE)。检查油类记录簿,核对每次装到船上并在船上使用的燃烧燃料的详细资料是否有燃料装舱单;燃料装舱单是否至少载有本附则附录V中规定的资料(接收船的名称和海事组织编号、港口、开始装舱的日期、船用燃油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产品名称、数量、15℃时的密度、含硫量(%m/m)、一份由燃油供应商的代表签署和核证的关于所供燃油符合附则Ⅵ第14(1)或(4)(a)条或第18(1)条的声明书);燃油装舱单自燃油供应到船上后至少保存3年;船上保存有最近3年的燃油供应单、最近12个月的所供油的油样在船,油样密封应完整。
(2)燃油质量。对于航经S0x释放控制区域船舶的额外要求(波罗的海区域2006年5月19日起强制要求):
a船上有足够容量的油舱来单独存放含硫量低于1.5%m/m的燃油,船舶航行SOx排放控制区,如船舶不使用SOx废气清洁系统,则需使用硫含量不超过1.5%的燃油。在进入控制区之前,燃油切换的细节(容积、日期、时间、船舶位置)需要在航海日志中记载。
b或安装一台经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将SOx排放量减少至6.0g/KWh及以下(使用SOx废气滤清系统或其他的技术设备所产生的废液不任意排放,废液的处理应作记录)。
c或其他经认可的技术将SOX排放量减至6.0g/KWh及以下(应由主管机关根据将由本组织制定的导则予以批准)。
3焚烧炉的检查。对焚烧炉的检查首先要了解船上的焚烧炉是否符合经修正的MEPC.76(40)号决议的要求,这可以从IAPP证书的附件2.5条中了解。
(1)证书文书检查。对于2000年1月1日以前安装在船上的焚烧炉经检验其性能符合经修正的MEPC.76(40)号决议,需有型式认可证书,记入lAPP证书附件。经检验其性能不符合经修正的MEPC.76(40)号决议,则仅允许在船旗国主权和管辖范围内的水域中使用(可通过检查垃圾记录簿了解是否在规定水域使用)。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安装在船上的焚烧炉,其性能必须符合经修正的MEPC.76(40)号决议,获得型式认可证书。持有制造商的操作手册,手册上应说明如何在附录Ⅵ(2)规定的限制内操作。
(2)操作检查。港内禁止使用焚烧炉(可通过检查垃圾记录簿、海图、航次计划等了解是否在禁止水域使用);船上焚烧只允许在船上焚烧炉中进行(除非船上焚烧船舶正常营运期间产生的污水污泥和油泥也可在主或辅发电机装置或锅炉中进行,但在此种情况下焚烧不能在港口和河口中进行);负责焚烧炉操作的人员培训记录。焚烧炉是否能始终监测燃烧烟道出口的温度;船上焚烧是否焚烧公约附则中禁止焚烧的物质;船上如焚烧烧聚氯乙烯(PVCs),则焚烧炉有否经IMO型式认可的。
4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国际航行液货船当到达缔约国对其管辖的某些港口或装卸站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控制要求港口或装卸站时的应装设符合IMO标准的蒸汽回收系统。船上安装的蒸汽收集系统应经过主管机关按照MSC/CIRC.585《蒸汽释放控制系统》的标准进行认可,持有认可的VECS(VaporEmis-sionControlSystem)操作手册。
5臭氧消耗物质检查。禁止故意排放消耗臭氧物质,包括HALLON(灭火器)、CFCs(制冷剂)和CHFCs(制冷剂);2005年5月19日及以后不允许除含有CHFCs的冰机、空调、空气干燥器、冰箱、等上船;2002年7月1日及以后造的船,船上也不能有以含HALON1211、1301、2402及全氟化碳为灭火剂的灭火系统。消耗臭氧物质或设备从船上卸下时,应送至合适接受设施,并有证据。
6氨氧化物(NOx)。如使用了NOx废气滤清系统则需有认可的操作手册。根据船舶建造时间、柴油机的功率及柴油机是否经过主要改装及主要改装的时间,确保柴油机按照MARPOL附则Ⅵ的要求取得IAPP证书;船上NOx排放的监测器及记录仪的型式是IMO认可的,目前仅允许使用化学荧光探测器(CLD)或热化学荧光探测器(HCLD)。
7其它相关检查。(1)体系文件需涵盖船舶排放控制的相关要求,如NOx、SOx控制排放的要求,船上焚烧新要求等;(2)SMS文件对认定的关于大气污染的风险建立安全预防措施;(3)船长及相关高级船员是否熟悉体系文件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