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禁毒法对艾滋病防治的积极作用
2009-09-05李彦昌王玥
李彦昌 王 玥
【摘 要】 毒品问题是艾滋病传播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加强禁毒的法律、法规建设同时也有利于促进艾滋病的防治。《禁毒法》与以往关于禁毒的法律、法规相比,顺应毒品问题发展的实际形势和最新的政策理念,其立法理念和具体措施都做了相应的完善,对艾滋病的防治工作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 毒品; 静脉注射; 艾滋病; 禁毒法
毒品问题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特别是新型毒品和静脉注射吸毒方式出现以后,毒品问题开始与艾滋病问题逐渐关联在一起,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艾滋病传播的重要影响因素。但由于艾滋病从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传播的危险高于毒品问题,这逐渐影响了禁毒的优先目标。为此,有关禁毒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某种程度上进行了调整,并对艾滋病的防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 毒品问题与艾滋病问题的关联形势
医学研究表明,艾滋病主要有性传播、血液和血液制品传播以及母婴垂直传播三种途径。其中前两条传播途径与毒品问题存在很大关联程度。
1.1 静脉注射吸毒是艾滋病传播的一个主要途径
从1985年~2004年9月,共用注射器吸毒一直是我国艾滋病传播的主要途径。据卫生部调查,现有吸毒人员中注射吸毒者比例的平均数为53.8%,注射吸毒者中共用注射器比例的平均数为45.0%;全国累计报告的89067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吸毒人员占41.3%[1]。1999年以前,全国累计报告的17316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因静脉注射毒品感染的甚至高达72.4%[2]。2006年1月24日,中国卫生部、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共同完成的《2005年中国艾滋病疫情与防治工作进展》疫情评估结果显示,中国现有HIV/AIDS中,经注射吸毒传播占44.3%,经性传播占43.6%,经采供血/血制品传播占10.7%,母婴传播占1.4%[3]。由此可见,2005年以前,我国艾滋病疫情主要以静脉注射吸毒传播。
但近几年开始发生变化,性传播逐年上升,并成为我国艾滋病新发感染的主要途径。据卫生部门最新公布的艾滋病疫情显示,截至2007年10月底,累计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中,注射吸毒传播的占38.5%;在2007年新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经注射吸毒传播占29.4%,已经大大低于经性传播的比例[4]。以浙江省为例,以前HIV感染者大都以血液传播为主,而2008年新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有68.7%都是通过性接触途径传播的,这一比例比前几年明显升高。其中,异性间性接触传播比例为54.9%,同性间性接触传播比例为13.8%[5]。但静脉注射吸毒感染者仍占总艾滋病感染者较大比例。
1.2 性传播与毒品问题也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然而,性传播与毒品问题也具有高度相关性,女性吸毒者在吸毒导致经济窘迫和急于止瘾的状况下,容易产生“以淫养吸”的行为,女性吸毒者80%从事卖淫活动[6]。例如,在新疆伊犁,吸毒人群中的婚外、婚前性行为现象严重,并且多数性活动中不使用安全套,女性吸毒者多有卖淫养吸的现象;甘肃2000年的监测显示,吸毒者中一半以上的有多个性伴[7]。
女性吸毒者卖淫自身面临着通过性途径和共用针具感染的双重危险,Tortus等对5162名女性静脉注射吸毒者进行的分类研究显示,以性换钱/毒品的女性静脉注射吸毒者,相对于有一个性伴和有多个性伴(但不卖淫)的女性更加容易感染艾滋病[8]。Kral在对女性静脉注射吸毒者长达10年的队列研究证实,在最近一年里有卖淫经历的女性感染艾滋病的危险是没有卖淫的女性的5.1倍[9]。另据数据显示,广西西部地区三县一市的478例吸毒人员中,其中H IV感染者250例,感染率为52.3%,其中有静脉注射毒品史者的艾滋病感染率远高于非注射者(67.87%/4.27% ,P<0.001),有共用注射器吸毒史者高于无共用者(70.08% /29.92%,P<0.001);有婚前或婚外性行为者艾滋病感染率高于无婚前或婚外性行为者(66.98%/40.30%),两者比较差异有显著性(P<0.001)10。
注射吸毒传播尚具有在吸毒者群体内部封闭性,然而,HIV阳性的女性吸毒者卖淫或男性吸毒者嫖娼往往由于性交易对象不固定、频率高,导致HIV阳性的性工作者和嫖客传染给性交易对象的范围广、几率高,而且还有间接传染给家庭内部无辜人群的潜在可能。这也是最近几年,性接触开始逐渐成为艾滋病最主要传播途径的原因。
2 《禁毒法》对艾滋病防治的积极作用
2.1 立法理念的更新
国内外通过多年的禁毒实践,基于吸毒现象不会在短时期内消失、某些毒品较于其他毒品相对安全、某些吸毒的方法又较于其他方法危害小、减少吸毒以及与吸毒引发相关的疾病和犯罪也是禁毒目标之一等实际情况,与药物滥用相关的“降低危害”和“危害最小化”观念逐渐形成。
狭义的“降低危害”是指降低毒品导致的相关疾病,特别是艾滋病的感染和传播。广义理解包括降低由毒品造成的社会和公共卫生危害及其对吸毒者个体身心健康的损害。“降低危害”的做法可以归纳为三种:一是对吸毒者的医学治疗,包括戒毒康复治疗和药物美沙酮维持治疗;二是对吸毒者进行行为干预,包括改变危险的吸毒方式(如发放注射器)和性行为方式(如使用安全套);三是通过教育改变吸毒者对吸毒及其他危险行为的错误认知和态度。
降低危害的提出是基于毒品难以短期禁绝的态势,更是基于艾滋病问题严重威胁我国的实情。为了有效控制艾滋病的蔓延,我国开展了一系列“外展活动、同伴教育、药物替代治疗、针具项目、提供安全套”等措施。但是,《禁毒法》未通过之前,这些禁毒理念仅限于国家政策方面的变化和突破,有些当时在禁毒实践中已经开始采取的措施实际上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毒法》通过后,就赋予降低危害等积极干预措施以法律地位。
2.1.1 基于某些毒品较于其他毒品危害小和吸食方式较于注射方式安全,使美沙酮维持治疗合法化 美沙酮本身属于麻醉药品,将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提供给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或者提供吸毒的注射用具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帮助他人消费毒品的行为。而《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由于禁毒实践的需要,国外许多国家早已开始实践。国外30年的经验证明,美沙酮维持治疗已经成为阻止艾滋病在注射吸毒人员中传播的重要手段[11]。一些研究显示接受美沙酮维持治疗的吸毒者共用注射器、多性伴、性交时不用避孕套和商业性行为等高危行为减少[12]。如英国,到了90年代中期各地的艾滋病感染率都有了显著的下降[13]。
早在1998年,中国政府在一些地区开始实行“优先干预措施”的原则。2001年5月,政府明确提出了“在社区医疗机构中进行吸毒人员药物治疗试点”,“积极开展针具市场营销,推广使用清洁针具,减少共用注射器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危害”等一系列措施,从政策上明确规定在吸毒人群中进行药物治疗试点,是毒品政策的一次重大变化。2003年2月,卫生部、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联合下发了《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暂行方案》,干预措施进入具体实施阶段。2004年3月,国务院明确要求在吸毒导致艾滋病传播比较严重的地区开展药物维持治疗和针具市场营销试点,进一步推动戒毒干预措施试点工作。2004年,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会议就明确提出“中国要坚定不移地推广有效干预措施”,积极开展在注射吸毒人员中进行的美沙酮维持治疗、清洁针具交换试点工作。
《禁毒法》吸收国内外最新的禁毒理念,其第五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巩固戒毒成果的需要和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情况,可以组织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这实际上赋予了美沙酮维持治疗等减少危害措施的法律依据。
按照国家禁毒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美沙酮社区维持治疗工作的要求,各地公安、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积极做好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的设置、受治人员审批和监控等工作,推动维持治疗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全国有22个省区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举办了推进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逐级培训工作。截至2008年底,全国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门诊共计600个,累计治疗病人17.86万人,门诊稳定治疗9.37万人[14]。
2.1.2 基于清洁针具较于共用针具有助于降低艾滋病传播,使提供清洁针具合法化 《禁毒法》主要是为了禁毒而设计,没有明确规定在吸毒人员中提供清洁针具和避孕套等可以预防艾滋病的项目。但是《禁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而各种措施应当包括提供清洁针具和避孕套,这也属于戒除毒瘾和挽救吸毒人员的降低危害措施之一。
2.2 对戒毒人员分别管理,有助于收戒患艾滋病的吸毒人员
国务院1995颁布的《强制戒毒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患有急性传染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应当限期在强制戒毒所外戒毒。但在实践中这部分人员,尤其是感染艾滋病的吸毒人员,对社会的潜在危害更加严重,基于实际考虑又需要收戒。由于实践需求和法律规定的矛盾,一旦这部分人群在收戒过程中出现意外,极易引发像家属信访和集中闹事等相关事件,却没有法律依据予以合理解决。另外,从实践情况分析,采取所外限期戒毒效果确实不佳,并且存在很大的风险性。
《禁毒法》第四十四条为此作了明确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这样就为收戒患艾滋病的吸毒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完善了对吸毒人群中艾滋病感染者的监管。
2.3 重构禁吸戒毒体制,有助于吸毒人员回归社会
吸毒成瘾不仅是生理成瘾,更是心理成瘾。强制隔离戒毒可以帮助暂时消除生理成瘾,但是很难解决心理成瘾。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则有助于吸毒者改变自身和人际间的行为模式,最终保持稳定戒断的漫长过程,实现脱毒治疗、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的戒毒目标。
为此《禁毒法》对当前的戒毒模式重新进行了划分,形成了强制隔离戒毒、自愿戒毒、社区戒毒、戒毒康复场所、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多层次戒毒工作体系,从法律的层面保障戒毒模式沿着科学化的道路前进。通过新的戒毒体系,可以把志愿者与社会工作者纳入到禁毒预防教育与戒毒社会工作中来,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戒毒工作。
而且《禁毒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赋予了政府承担起戒毒康复的法律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司法部规划投入2.17亿元用于补助全国地方戒毒康复场所试点项目建设[15]。同时还规定“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这有利于鼓励社会资金资助禁毒事业。
综上所述,《禁毒法》的出台,不仅完善了我国的禁毒法律体系,为推广美沙酮维持疗法、清洁针具、避孕套等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降低危害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这实质上也间接为艾滋病科学防治事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有力地推动了艾滋病防治事业,特别是吸毒人群中艾滋病防治事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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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9-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