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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资造林的几点思考

2009-09-03张世才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09年18期
关键词:造林思考

张世才

摘 要:当前,民资造林昂扬登场,全国各省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即将掀起一股民资造林热旋风。此种现象,引发了笔者的思索,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民营资本;造林;思考

1 欣喜

第一,创新机制,增加就业

国资造林是在一种封闭的模式下运行的,形式单一,机制僵化,投资主体是国家,收益主体不明确,责权利不统一,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民资造林是在开放的模式下运行的,形式多样,机制灵活,投资者同时也是收益者,责权利高度统一,真正做到了栽者有其责,管者有其权,投资者有其利,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物。市场运作模式有农户联合开发,股份制合作,公司+农户+基地,这些模式极大丰富了国家投资造林模式。以前,国资造林是国家投入苗木,给予一定补贴,农民应政策要求筹工筹劳进行造林,没有得到现金报酬,而遥遥无期的林木收益是农民不敢提前消费的。现在,民资的投入,绝大部分资金用于雇请工人烧山炼荒,开垦整地,栽植苗木,抚育管理。这些劳动既解决了一部分赋闲农民的就业问题,同时也使这部分人收入多起来了,促进了农村市场的消费,为拉动内需的经济政策推波助澜。民资造林走出了一条蜕变之路。

第二,引进资金,突破瓶颈

从外地情况看,广东省54万中小企业投入资金23亿元,投资造林53.8万亩,武汉市民资投放10亿元,造林面积10万亩,山东、江西、福建等省民资也纷纷进入造林业,整体引进资金动辄上亿,造林面积以万亩计。在此不一一例举。这些资金的加入,改变了国资造林唱独角戏的格局,以有余补不足,破解了制约林业发展资金短缺的瓶颈。民资造林是一种破围之举。

第三,形成规模,凸显效益

公司投资造林万余亩,个体老板投资造千余亩,农户投资造林数百亩者,如雨后春笋纷纷涌现。广东、武汉等地民资造林根据统计数字显示占总造林比重的80%,民资造林数量之大,规模之巨,声势之隆由此可见一斑。对这些民资造林的调研结果表明,无论是整地质量和栽植质量,还是管护措施都优于国资造林,早成林、早见效这是勿庸置疑的。据《武汉民资造林改变市民生活》网络报道,华盛顿椰果、加拿大海枣、五星枇杷、梨枣、蝴蝶兰等过去极少见到的稀有水果、花卉,如今江城比比皆是。民资造林不仅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也满足了人们的生态文化需求。民资造林造就了果香十里,蝶舞花间的盛况。

2 隐忧

第一,投资的趋利性

资本市场的运作,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而投资造林,当然也不例外,必然追求利益最大化,那么投资者造林首选目标一定是投资见效快、资金运作周期短的经济林、药材林以及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这就引发了一个矛盾,投资的趋利性与生态建设之间的矛盾。生态建设需要长期不采伐,不遭破坏的森林体系来支撑,可利用的土地资源是只减不增的,由于民资造林的狂热,生态建设用地势必减少,形成矛盾的焦点——民资造林与生态建设争地。这种担忧决不是空穴来风和危言耸听,如广东开平,民资造林正在搞圈地运动,惠州天邦农林公司承包土地面积达160万亩,都是种植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桉树,造成地力破坏、林地有价无市。一种局面产生了,投资者为了经济效益,而忽视了生态建设。

第二,投资的盲目性

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获取市场资讯不足,无法科学预测市场动态,盲目跟风投资,在市场竞争压力下,产品滞销,可能无法获利;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对林业投资周期长,资金回笼慢,后期投资无以为继,做成半拉子工程,无法确保投资收益;一些投资者,对林业火灾、冰灾等自然灾害认识不足,一旦遭遇,血本无归;一些投资者对林业政策法律钻研不透,把握不准,致使到期林木无法采伐,不能变现获利。这又引发了一个矛盾,投资的盲目性与收益回报之间的矛盾。这种担忧不无道理,不乏前车之鉴,典型个案有“万里大造林案件”、“重庆造林大户胡长明的捐林困境”等。投资者倘若不幸碰上上述四种情形之一,不但利益无法保证,甚至投资也无法收回。另一种局面又产生了投资造林积极性将严重受挫,一些意向投资者也将望而却步。

3 殷盼

第一,立法规范,加强监管

首先,民资造林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模式日常化,营林造林规模化,经济效益巨大化;其次,民资造林不再是个别现象,而是普遍现象;再次,随着民资造林比重增加,注入资金越来越庞大,资金运行需要专门机构监管。从民资造林上述特点和发展趋势看,亟需法律调整和规范,是一种现实需要,但遍查法律典籍,无片言只语涉及民资造林,民资造林无任何法律可依、无任何法规可循,法律严重滞后。在此,呼吁有关部门尽快立法,从法律上对民资造林投资利益依法保护、投资行为依法规范。建立监管体系。建立土地资源监管体系,对土地资源实施监管,促使投资者合理利用、合理开发,确保生态建设用地;建立资金运行监管体系,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管,促使资金公开运行、安全运行,确保投资者利益。

第二,政策扶持,积极引导

一是确权稳心,尽快落实林权制度改革,明确四权,让投资者吃上定心丸。二是搭台唱戏,建立产权评估交易中心,为投资者搭建平台,保障林地依法流转,集中经营。三是按编核拨,民资造林参与经营方案编制,到采伐期后,优先下拨采伐指标。四是信贷支持,制定信贷支持政策,投资者可用自己的林业产权进行担保,申请银行贷款,解除中小投资者资金周转不灵问题,避免半拉子工程。五是税费优惠,制定税费优惠政策,对投资者减免部分税费,减征或免征林业规费。六是投保降险,保险行业设立林业险种,准予林木资源入保,规避林业火灾、冰灾、病虫灾害等损失,降低经营风险。七是生态优先,对投资营建生态林的予以优先立项,优先审批,享受生态林政策,成林后拔资奖励。通过这些措施,积极引导投资者投资生态建设。

第三,科学规划,优质服务

林业部门要提前介入,科学规划。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划定生态林建设区域,经济果木林建设区域,商品用材林建设区域,工业原料林建设区域等,整体规划、科学布局、分步实施、整体推进。林业部门要竭力谋划,优质服务。提供规划设计服务、生产技术服务、科技推广服务、优质种苗服务,以优质服务促投资者放心投资、安心投资。林业部门根据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指导投资者理性投资,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双赢。

第四,成立协会,行业自律

投资者可借鉴其他行业运行模式,成立造林行业协会,制定行规行约。提倡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树立行业良好形象;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建立公平竞争环境;贯彻行业发展规划,落实产业政策、质量标准,维护发展大局;实行信息共享,规避风险;建立奖惩机制、监管机制,依法治业,以德治业,加强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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