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等五部门要求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09-08-28马淑花
马淑花
“新农合”补偿封顶线将达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2009年7月13日,在卫生部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副司长聂春雷,对日前由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行了解读。
完善“新农合”筹资机制和补偿方案
据聂春雷介绍,2009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筹资水平要达到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参合农民按40元的标准补助,对东部省份按照中西部地区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地方财政补助标准要不低于40元,农民个人缴费增加到不低于20元。东部地区的人均筹资水平应不低于中西部地区。从2010年开始,全国“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参合农民按60元的标准补助,对东部省份按照中西部地区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地方财政补助标准相应提高到60元,确有困难的地区可分两年到位。地方增加的资金,应以省级财政承担为主,尽量减少困难县(市、区)的负担。农民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20元增加到30元,困难地区可以分两年到位。
《意见》要求,各省(区、市)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全省(区、市)的“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开展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地区,要适当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门诊补偿比例,门诊补偿比例和封顶线要与住院补偿起付线和补偿比例有效衔接。开展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的地区,要提高家庭账户基金的使用率,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转为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模式。要扩大对慢性病等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医药费用纳入统筹基金进行补偿的病种范围。要结合门诊补偿政策,合理调整住院补偿起付线,适当提高补偿比例和封顶线,扩大补偿范围。据聂春雷介绍,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新农合”补偿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可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意见》还提出,年底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二次补偿或健康体检工作,使农民充分受益。同时,结合实际适当调整下年度统筹补偿方案,但不应将二次补偿作为常规性补偿模式。
加大基金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据聂春雷介绍,“新农合”基金要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和核算,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经办机构应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财会人员,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合理设置财务会计岗位,会计和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基金的使用和费用的补偿,要坚持县、乡、村三级定期公示制度,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咨询等农民参与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畅通信访受理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在补助拨付方式上,从2009年起采取年初预拨、年底结算的方式,加快审核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同时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也要及时足额到位。《意见》指出,各地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杜绝“新农合”基金截留、滞留的现象。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是“新农合”制度健康、长期实施的保障。《意见》要求,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行政监管,将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新农合”工作情况纳入日常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对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注重发挥协议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通过协议实行动态管理。积极开展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支出,可推广单病种定额付费和限额付费制度,合理确定病种收费标准,逐步扩大病种范围,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疾病检查、治疗、用药、收费等方面的规范、制度和自律机制,加强绩效考核。推行医药费用查询制、平均住院费用公示及警示制度,完善补偿公示等多项措施,建立医药费用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做好流动人口的“参合”工作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流动人口的管理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意见》指出,要积极引导外出务工农民参加“新农合”制度。外出务工农民的个人参合费用收缴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春节前后。要做好外出务工参合农民的就医补偿工作,探索方便外出务工农民就医、简化审核报销程序的有效方式,探索在农民工务工城市确定“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在制订和调整统筹补偿方案时,要认真分析外出务工农民返乡就医对“新农合”运行的影响,并提出相应对策。要充分考虑流动人口的实际情况,做好“新农合”与相关制度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