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的对策
2009-08-26姚富俊苏红霞
姚富俊 苏红霞
(一)推进农业技术推广的制度创新
一是确立农民对技术需求的主体地位,提高农民采纳农业新技术的自愿性。农民是农业经营主体,也是农业技术的需求主体,市场主体。采纳新的农业技术应该是农民市场经营的理性选择。传统观念通常是从技术供给者的角度看问题,把农业技术推广的过程仅仅看作是向农民提供农业技术的过程,把农民看作是农业技术的被动消费者,而没有对农民的技术需要给予足够的关注,缺乏农业技术推广的针对性。因此,今后要注重建立农民参与选择推广技术的机制,改变“你给的我不要,我要的你没有”的技术供给状况。
二是解决农业推广体系中激励机制的缺位问题,广泛采取市场化的激励手段,进行推广机制的创新,大力调动农民、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积极性。在现行农技推广机制下,农业技术成果转化还缺乏市场激励机制,技术人员和推广人员的工作还有较强的计划经济色彩,没有有效的利益诱导机制,其工作的好坏不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引导的,许多推广工作也就难免流于形式,不能让农民满意。
(二)推进农业技术推广的组织创新,形成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体系。
一是创新农业推广体系,发挥政府农技推广队伍的骨干作用。农技推广体系具有不可替代的社会公益性职能,它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主体。由政府建立一支履行公益职能的农技推广队伍,农技、农经、农机等站所可以改制或精简后划归协会等组织管理。各级推广机构在切实履行公益性职能的前提下,可以兴办经营实体,实行“一站两制”、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新的管理运行机制。
二是鼓励企业、农民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大力培育多种成分、多种形式的农技服务组织,形成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技推广主体逐渐走向多元化,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广泛地面向农村,开展科技成果开发、推广活动;农业企业越来越多地开展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各种农民技术协会、种养大户也成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领域的重要力量。各级农业管理部门和政府农技推广机构要支持这些组织和企业的发展,鼓励它们以多种形式向农民推广技术,对农民进行培训。加强农业科研、教育、推广部门之间的联合,推动跨地区、跨专业推广机构的横向协作,拓宽科技下乡的渠道,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注意发挥各类农技推广服务组织的作用,建立多方合作机制。
三是把技术推广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密切结合起来,降低农业技术推广成本,降低在技术市场交易中的交易成本,提高推广效率。我国农业涉及2亿多农户,规模小,高度分散。农业推广体系直接面向经营规模小、高度分散的农户进行高新技术推广,成本高,效果低。单个农户直接参与农业技术市场交易,由于经营规模的限制,技术交易成本非常高。通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形成“技术推广站(农业科研单位等)——农民专业化合作组织——农户”的推广模式,使农民专业化合作组织成为联接农业技术推广主体和农户的桥梁,则能降低推广成本和技术交易成本,有效提高新技术的推广效果。从“技术推广站(农业科研单位等)——农民专业化合作组织”这个技术转移过程来看,一方面合作制度保证了成员在技术获取过程中费用较低;另一方面,其组织制度保证了各成员在选择决策中的主体作用,保证了技术的适用性;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由于聚集了更多的能人,接纳高新技术的能力更高。从“农民专业化合作组织——农户”这个技术扩散过程来看,是农民自己来传播农业技术,其产生良好的效果是其它推广组织和推广手段难以替代的,主要原因在于传播者本人也是农民,具有与他人相同的社会背景和社会关系结构,了解当地实情和农民实际,因此容易为农民所认同和接纳,特别是如果他们在接受信息后再加以利用,并取得良好绩效,这种“再传播”的影响力不言而喻.所以,通过农民专业协会来推广、普及农业技术,容易做到实用性更强,费用更低,影响更大,更为农民所乐于接受,从而实际效果更为显著。
(三)加强政府对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和支持
农业科技推广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能否更好发挥作用和发挥更大作用,除了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自身要深化改革、创造条件外,还需要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也需要相应的政策措施、资金支持等外部环境和条件作为坚强的后盾。
一是加强政府财政支持力度,增加农技推广资金投入。
二是加强农业教育和农民技术培训,把教育、研究、推广紧密结合起来。
三是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技术培训。
四是发展和引导农业技术市场,规范农业技术推广市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