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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未成年人暂缓起诉制度

2009-08-20赵雯雯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6期
关键词:被告人检察检察机关

赵雯雯

摘要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增设暂缓起诉制度具有其理论依据,本文主张在立法上从暂缓起诉的适用条件、暂缓起诉的具体程序、暂缓起诉监督、帮教制度、暂缓起诉的处理制度等四个方面加以规定。

关键词暂缓起诉制度 未成年人案件

中图分类号:DF83文献标识码:A

一、暂缓起诉的概念

暂缓起诉,又可称之为附条件的不起诉、起诉犹豫,指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在对法律规定的一定事项进行综合考虑之后对罪该起诉的少年被告人作出暂时不起诉的处分,同时检察机关为少年被告人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一种制度。

二、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增设暂缓起诉制度的理论依据

首先,贯彻落实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改造、挽救”方针的必然要求。对于一些不具备不起诉条件但同时又具备了可以宽宥情节的未成年人来说,检察机关如对他们提起公诉,这类罪犯投入劳改后,很容易被“交叉感染”。而如果实行暂缓起诉制度,由检察机关对于具备一定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作出暂缓起诉决定,并给予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加强家庭、学校、单位及有关的社会团体等部门对其的监督,促使其进行自我改造,将会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其次,可以妥善处理不起诉与起诉之间的空档,有利于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公诉制度。对于有些犯罪分子,虽然并不具备不起诉的条件,但又具有可宽宥的情节,对他们提起公诉显得罪行较轻,不起诉又显得偏宽;如果建立暂缓起诉制度,就能对这类犯罪分子准确地适用法律,妥善处理,从而弥补起诉与不起诉之间的空档。

再次,可以弥补我国现行司法资源的匮乏。在我国目前居高不下的发案率和有限的司法资源所形成的诉讼矛盾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突出,暂缓起诉制度的价值之一就是通过充分行使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使相当一部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诉讼环节消化处理,有效地提高了诉讼效率。

最后,符合联合国的刑事司法准则。联合国的有关文件对于检察机关在决定对未成年被告人是否起诉时应考虑的因素均有所涉及,由此,在检察机关考虑是否对少年被告人提起公诉时,不仅应考虑到案件本身的严重程度,而且着重考虑到少年个人的有关情况、案发后的表现等等。

三、未成年人犯罪缓诉制度的构建

目前对未成年人犯罪缓诉制度的试行,其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确定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但是,我国立法对这一制度及程序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以立法的形式为未成年人犯罪缓诉制度提供法律依据,明确规定这一制度的各种实体和程序细节,势在必行。

(一)暂缓起诉的适用条件。

结合实践中对这一制度的试行情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暂缓起诉的适用条件作出限制:

首先,必须是未成年人,即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未满18周岁。

其次,未成年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但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较小,或者是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的。

再次,未成年人真诚悔罪,有悔改表现的。

最后,有良好的家庭和社会帮教条件的,如家庭监护、管束能力较强;建立帮教网络,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学校或单位、社区等有关的部门愿意帮教并设立帮教小组,具体落实帮教措施的。

(二)暂缓起诉的具体程序。

首先,案件承办人员对于移送起诉的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对该少年犯罪嫌疑人符合暂缓起诉的条件时,可提出对其适用暂缓起诉的意见,报经起诉部门讨论,并须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同意。

其次,在检察部门对未成年人案件审查完毕后,对于可能适用暂缓起诉的未成年人,在提交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前,检察机关应邀请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与未成年人有密切联系的人员到场,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为未成年人指定辩护律师,参加对暂缓起诉适用的质证,以加强制约机制,增加暂缓起诉案件的透明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暂缓起诉的决定必须是书面形式,宣布暂缓起诉决定不应公开,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声誉,避免给其带来精神上的不良影响。

最后,在宣布决定时,检察人员应结合暂缓起诉词的发表,采用未成年人易于接受的方式。

(三)暂缓起诉监督、帮教制度。

考虑到未成年人本身的特殊性,易于受到不良环境的影响,自制力较差,特别是在对其走上犯罪道路有不可推卸的环境下,其再犯罪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因此,在为未成年人所设定的考验期内,不能对其放任自流,而应加强对其的监督和改造。在检察机关决定对未成年人暂缓起诉时,应同时落实帮教制度,包括帮教组织、帮教的具体措施和改造性意见、帮教组织的责任等等,以使这一帮教制度落到实处。

(四)暂缓起诉的处理制度。

在暂缓起诉的考察期满之后,办案人员根据帮教对象的表现和帮教小组的评审结论,应撤销原暂缓起诉的决定,相应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意见,报请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审批。这一解除暂缓起诉的决定,应在被告人的居住地或者单位予以公布。

四、结束语

目前,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暂缓起诉制度引起了许多法律工作者的思考和探究,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这项制度会日臻完善,从而更好更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健全我国刑事司法体系。

(作者单位:北京建诚律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1]康树华著.青少年犯罪与治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版.

[2]裴维奇.我国未成年人缓刑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青少年犯罪研究,2004,(1).

[3]康均心.李娜.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制度研究——兼论社区矫正制度.现代法学,2005,(6).

[4]彭俊.论暂缓起诉与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社会科学家,2005年.

[5]樊崇义.刑事诉讼法事实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版.

[6]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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