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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者的心态及举报方法

2009-08-18

人民交通 2009年8期
关键词:肇事者投案交通肇事

莫 非 黄 成

随着经济的发展,交通运输业也日益繁忙,参与交通的人,车增多,一不小心,就会发生意外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大部分驾驶员都能遵章守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妥善处置肇事的问题。但也有少数驾驶员的心理素质、道德素质极差,丧尽良知,为了逃避打击和赔偿,采取不报警,不保护现场、不抢救伤者,加大油门提高车速逃跑的做法。这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的痛苦,也给职能部门留了一大堆艰难的侦查工作。

新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规定明确将肇事逃逸同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体现了量刑适当原则,为执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肇事司机为什么要逃?最根本的原因还是许多司机法律意识薄弱。当前在车主与司机群体中,流行着两种错误而有害的认识:一是认为交通肇事不是故意行为,没有触犯法律,大不了查扣一段时间的驾驶证:二是认为事故发生后,能跑则跑,跑不掉算倒霉,抓回来也不过是个交通肇事罪。正是这些错误认识,肇事者的过失行为往往演变为违法犯罪行为。

据笔者日常工作中之所见,肇事逃逸者主要有以下几种心态类型

一、被动投案型:一些肇事人员驾车离开现场后,将肇事的经过真相告诉亲人,家人或单位领导,这些亲人或单位领导获悉事情后,能深明大义,对肇事者晓之以理,动员肇事者自首投案,表现出一种迟到的“觉醒”状态,此举现象多出现在一些有文化,有修养的肇事者身上。

二、观望徘徊型:一些肇事人员肇事逃逸后,心里想投案但又害怕投案,左右徘徊,不能战胜自我,在情与法的十字路口上徘徊观望;隔日打听一下“风声”是否“紧”,一旦“风声紧”,可能站出来承认肇事,“风”如果刮不到自己,就继续观望,窥测“风向”。此类现象多出现在文化不高、年轻或心理软弱的肇事人员身上。

三、无动于衷型:有的肇事逃逸人员对肇事行为无动于衷,被查获后仍不紧不急,不关心事情,此类现象多发生在文化层次低或山村的驾驶员身上。

四、逃避打击型:此类肇事逃逸人员常常想方法逃避打击,采取将肇事车辆藏匿,或乔装打扮,移花接木,改变车辆原来的容貌,卸掉车牌,改头换面等不法行为,企图销毁证据,瞒天过海。

在此,特别告诫广大司机:交通事故后,千万不要逃跑,要积极抢救伤者,保护现场,主动报案。一旦逃跑后被抓获,不但承担全部责任,还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同时,为了有利于机动车驾驶员、乘客,行人举报检举,特别要注意:一、记住,记全车辆的牌号及牌照的颜色;二、记住车辆的外型,颜色和特征;三、记住车辆刚擦撞击的部位和相关标志,如车门车厢上有什么字迹或徽记,装载什么货物等:四,保护好事故现场,关键是将上述情况抓紧通过“122”、“110”交通肇事报警电话,就近报案,在市区也可以拨打110巡警报警服务台。这样,公安部门及时组织追击堵截,将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抓获归案。

全国开展集中侦破肇事逃逸案件工作

周堪

自7月1日起,全国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开始开展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集中侦破工作。此项工作以今年以来发生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为重点,将持续到9月底。公安部交管局要求各地对未侦破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组织—次全面清理,要通过集中侦破工作,力争今年以来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率达到80%以上。

公安部交管局要求通过全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系统和交警队信息平台,及时录入逃逸案件信息,对已查明的在逃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一律列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民警要增强网上比对意识,在日常业务工作中加强对逃逸车辆,驾驶人的信息排查。要加强路面查缉,将查获交通肇事逃逸机动车和驾驶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本地逃逸车辆号牌信息库,相邻省,市、县要共同建立交通肇事逃逸侦破协作平台,加强信息沟通,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反应迅速的区域布控和查缉网络。要充分利用“有奖举报”等形式,调动广大群众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线索的积极性。要加强对民替办案技能的专业培训,提高侦查办案水平。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加强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违法犯罪行为的舆论宣传,广泛宣传交通肇事逃逸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积极争取群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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