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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实新闻为何能忽悠全国传媒和公众?

2009-08-12陈力丹

新闻前哨 2009年6期
关键词:华西都市报新都区假新闻

陈力丹  胡 芳

2009年4月14日,《华西都市报》14版头条,一则标题被加黑加粗处理的新闻十分醒目:“爬树窥探女邻居他被判强奸罪”。这就是后来引起全国公众热议的“偷窥强奸罪”的源头。

报道称。成都新都区的李某暗恋女邻居刘某。一夜翻墙进入刘某家中,后爬上树偷窥其在家的一举一动长达4小时。意外的闪电雷雨让刘某察觉到李某的行为并报警。李某次日被抓后坦白。自己确实存在想强奸女邻居的意图。案件经新都区检察院公诉,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新闻发表后。舆论哗然。许多人感到不可思议。偷窥、思想上有犯罪意图,为何被判强奸罪?也有人将其与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联系起来,相互反衬,质疑司法的公正性。各地法学家、检察官、法官、律师等,根据这一报道纷纷接受采访或撰写评论文章。多数意见认为,该案是典型的“思想入罪”、“单据口供定罪”。更有网民认为此案为“霸王”判决。同时,也有少量正面回应的观点,例如《新京报》4月16日刊登的评论《“偷窥”被判强奸,冤吗?》,作者沈彬律师认为,李某既有主观上供述的强奸意图。又有客观上爬树偷窥的犯罪准备。因而行为涉嫌强奸罪,法院对李某的判决并非不合理。

根据《华西都市报》的报道内容而出现的评论,多数是令人信服的,这一事件也引起社会人士对法律公正的思考。然而,人们很快发现,自己的热情参与被传媒的错误报道耍了。4月21日,《检察日报》头版“法制三维”专栏刊登消息《媒体断章取义引起公众误读》,将事情经过解释清楚。原来李某所以被判强奸罪,不仅是因为他在“树上偷窥”,主要是他有“两次人室欲行性侵犯并与女方抓扯”的情节。后者被认定为强奸的关键情节。但在《华西都市报》4月14日的报道中,被说成李某因“偷窥”而获罪。

4月22日,《检察日报》又在第六版“法辩”版刊登了评论文章《假如裁判文书公开,还会有“偷窥强奸”报道吗》,作者认为“偷窥强奸”导致的舆论偏差。问题的实质并非是记者工作的失误,而是司法判决文书的不公开。因此,要避免类似媒体报道遗漏重要情节和公众误读而导致司法形象受损,法院应该及时、全面公开法院裁判文书。这篇文章的视角是从司法部门角度检讨存在的问题。若从传媒角度检讨,那么首先耸人听闻地报道“偷窥强奸罪”的《华西都市报》应该查一查,为什么记者没有深入采访、编者没有核查?为什么记者、编辑会如此缺乏法律知识。

即使法院方面投有全面提供情况,作为记者,也有义务了解清楚基本情节,何况是否法院方面没有说清楚,还是疑问。通过查阅同一天成都其他报纸报道的同一事实,例如《成都商报》和《成都晚报》的相关报道,均没有遗漏李某两次入室的情节。如此看来,指责法院未公布基本事实就难以成立了。《华西都市报》的消息中还称“据新都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然而《检察日报》的消息《媒体断章取义引起公众误读》指出,“报道提及采访了检察官,而事实上检察院没有任何人接受过采访。”看来,该报记者报道中的引证,存在杜撰的嫌疑。

采访这个案件的不止《华西都市报》一家报纸,既然其他报纸能够较全面地报道这个案件的基本事实,说明同样参加采访的《华西都市报》的记者是知道基本事实的,之所以把它写成“偷窥强奸”,只能判断是有意忽略某些情节。故意做得耸人听闻、不合常理。以吸引读者眼球。再通过编辑的标题制作,果然引起轰动,轰动到全国关注。

看来,《华西都市报》也意识到这样做惹出了麻烦,在刊登“偷窥强奸罪”消息的第二天的同一版,发表一篇很短且字号很小的后续报道《“窥探女邻居被判强奸罪”后续:天气突变前,他曾两次闯入女邻居家》,实际上是前一天报道的更正,但采用“因市民疑问,记者再次采访报道”方式,避重就轻地将此前记者的故意失实掩盖起来。报道淹没在版面中,如果不留心,会滑过去。这一“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更正报道没有引起国内其他传媒的注意,仍然将4月14日的“偷窥强奸罪”的报道继续转载扩散,结果,各地公众对此讨论依旧如火如萘,例如《法制日报》4月18日刊登整版报道《偷窥女邻居属强奸,专家说“不”——法律专家:涉嫌强奸须有实际行动,仅思想上“犯罪”不构成此罪》。

成都有多家报纸同一天报道了这个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什么各地的报纸偏偏只转载《华西都市报》的消息,却不采用其他成都报纸的?各报有选择性的转载本身,反映各报的编辑看重的也是新闻的耸人听闻。而不考虑这类事实是否可能虚假:或者想以此再引发争论,造成更大的轰动效应。各报的心态与《华西都市报》心态一定程度的应对,造成这个消息的迅速扩散,以及公众积极地参与讨论。讨论的话题是加强法治,但是引发讨论的组织者传媒,却并非都目的纯正。而有传媒的利益在其中。在这个报道上,《华西都市报》可能最初仅仅是追求轰动,不想被全国其他传媒看中。大加转载,带来了意料之外的过分关注,实际上耍弄了全国传媒:而各家传媒转载亦不核查,有意无意地耍弄了热情参与的公众。过分追求轰动效应。自然便会突出某一点而略及其他,新闻的真实很难得到保障。如何客观、全面地报道事实,不被其他非新闻专业主义的因素以诱惑,始终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传媒要提防的事情。

再回到《检察日报》的评论《假如裁判文书公开,还会有“偷窥强奸”报道吗》。虽然不是消息。但评论也是一种新闻体裁。可以附带透露新闻。这篇评论的论证前提,是把猜想当作了现实。从现在已经知道的材料看,并不存在新都区法院未公开裁判文书的事实,这样一来。评论本身就无法立论了。这种情形,与“假”的判断有关。都在司法系统,核实是比较容易的事情,为什么仅凭一条消息就下判断。而不去核实呢?

2001年,上海《新闻记者》杂志组织了一个一次性选题“全国十大假新闻评选”,不料后来想停办这个选题都不行了,因为人们找到了一个可以告发假新闻的地方,各种揭露假新闻的材料涌向该刊。于是一年一年地办下来。除了明显的故意造假外,相当多的假新闻,其实初衷并非就想造假,而是没有很好地遵循新闻职业规范。热闹了几天便迅速冷下来的“偷窥强奸罪”,是最近的一例。我们真希望以后找寻这样的例子变得困难起来,不然就得重复《新闻记者》“2008年十大假新闻”编者按中的话了:“抗战八年。虽然漫长,终获胜利。然而,本刊评选年度假新闻,也已经整整八年,却尚未见到胜利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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