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政策演进
2009-08-11邵毅平谢芝丽
邵毅平 谢芝丽
【摘 要】 近年来,上市公司披露的年报数据中有一个非常突出的现象,即非经常性损益占据了上市公司净利润的大部分,并日益演变成上市公司粉饰报表的重要手段,这引起了中国证监会的高度重视,并逐渐加强了对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规范。本文回顾了我国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政策演进并对此进行了比较分析,希望能为相关部门继续完善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政策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 非经常性损益; 披露政策; 政策演进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起步晚,很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规定都还处于不断探索和完善的阶段。在对非经常性损益的规范上,笔者查阅了我国几乎所有经济、会计类的政策法规文献,发现在中国目前的政策法规中对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告规范当中,《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专门针对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无相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对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和要求主要体现为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只是散落在不同的法规公告中,在对其他披露事项进行规范时涉及到非经常性损益的处理;第二种方式则是证监会针对非经常性损益颁布的专门的法规问答,即《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以下称《1号问答》)。
一、中国证监会除《1号问答》之外对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规定
为了使投资者对公司盈利情况有更加准确的理解和认识,1999年12月8日中国证监会在《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首次提出了非经常性损益的概念,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的“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中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利润,同时披露所扣除的项目与涉及的金额。但直到2001年《1号问答》颁布前,证监会并没有针对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发布专门的规定。在这段期间,非经常性损益只是在一些法规公告中有所提及,但并不表示《1号问答》颁布之后就没有其他的相关公告涉及对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可以说这些规定是对《1号问答》的必要补充。现将目前证监会颁布过的法规公告中涉及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内容进行整理制成表格,具体见表1:涉及到非经常性损益规定的文件与规范①:
另外,在《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中也对企业提出了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的要求。
从表1可以看出,非经常性损益是证监会发布的规定公告中涉及频率很高的一个项目,也足以显示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在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中的重要地位及针对非经常性损益进行专门的规定的重要性。
二、《1号问答》的颁布及历次修订
(一)2001年要求披露的项目
由于当时对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要求散见于各个条款之中,不利于对非经常性损益概念的理解和披露的执行,因此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4月25日颁布了《1号问答》,对非经常性项目的概念作了进一步的说明,并对应包括的项目进行了列举,要求企业在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以及申请新股资料中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予以充分披露。这是中国证监会第一次专门针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所颁布的较为系统的法规,同之前只是在上文中整理的部分相关公告中有所涉及有着根本性的变革。要求披露的具体内容为:
1.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导致的损益;
2.处理下属部门、被投资单位股权损益;
3.资产置换损益;
4.政策有效期短于3年,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以及其他政府补贴;
5.比较财务报表中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期间净利润的追溯调整数;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还可能包括以下项目:
1.流动资产盘盈、盘亏损益;
2.支付或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3.委托投资损益;
4.各项营业外收入、支出②。
(二)2004年要求披露的项目
2004年修订后的《1号问答》要求披露的项目为:
1.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产生的损益;
2.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
3.各种形式的政府补贴;
4.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5.短期投资损益,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有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获得的短期投资损益除外;
6.委托投资损益;
7.扣除公司日常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其他各项营业外收入、支出;
8.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9.以前年度已经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转回;
10.债务重组损益;
11.资产置换损益;
12.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13.比较财务报表中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期间净利润的追溯调整数;
1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符合定义规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三)2007年要求披露的项目
2007年中国证监会又结合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相关规定的变化,对《1号问答》再次作出了修订,并规定应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包括:
1.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2.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
3.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4.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有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除外;
5.企业合并的合并成本小于合并时应享有被合并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损益;
6.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7.委托投资损益;
8.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9.债务重组损益;
10.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11.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1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13.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预计负债产生的损益;
14.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支净额;
1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③
三、《1号问答》历次修订的比较分析
(一)2001年颁布《1号问答》的重要意义
相对于1999年只是在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中的规定,2001年颁布的《1号问答》明确界定了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而不是以泛泛的“一次性或偶发性损益”的字眼一带而过。除此之外,还列出了非经常性损益应包括的项目和可能包括的项目,并在《1号问答》中加入了披露要求和审计要求,以便上市公司执行。
但由于非经常性损益的特殊性质,《1号问答》中的列举并不是很全面、准确、具体,个别地方仍有待于商榷。因此如果不理解和掌握非经常性损益的实质,信息披露实务中难免还会出现很多问题,造成披露上的混乱,如有的公司将其“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全部纳入非经常性损益;而另一些公司又自行区分将“投资收益”的一部分归入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不少公司将“股权投资差额”的部分归入非经常性损益,然而“股权投资差额”是否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公司能够合理地预计在未来的一定时期内不会转让该项股权,且摊销的期限不短于三年,则应将此项发生频率较高的损益计入公司的经常性损益。另外,大部分公司将营业外收支全部归入非经常性损益,将一些不该归入的项目归入非经常性损益,如在2001年年报中,很多公司将八项资产减值计提全部纳入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中披露。
所以,虽然《1号问答》的颁布在操作性上上了很大一个台阶,但因所列项目并不能涵盖非经常性损益所应包括的全部项目,在一些项目的规定上仍缺乏与相关会计制度的协调,造成上市公司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的混乱。因此,可以从某种程度上说2001年颁布的《1号问答》只是中国证监会规范非经常性损益的初探,但这为2004年的修订起了很好的铺垫作用。
(二)2004年修订后的《1号问答》与2001年规定的比较分析
2004年,中国证监会不仅修订了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对包括的项目进行了重新的规定,还对披露要求和审计要求的措辞进行了更加严密的规范。
在项目设置上的变化表现在2001年颁布的《1号问答》确定6个项目,推定4个项目;2004年修订的《1号问答》则直接设置了14个项目,取消了推定项目的设置。由于对推定项目的设置,使得上市公司利用对此标准的主观判断来进行操纵利润的行为盛行,此次取消推定项目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遏制利用对此标准的判断而进行利润操纵的盈余管理行为。
2004年修订的《1号问答》在具体项目上做了较大的变更。如将“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导致的损益”一项修订为“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的部分的损益”,即只将关联交易中没有超过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经常性损益。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只要基于公平合理的基础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就是属于公司持续经营必不可少的、经常性发生的损益,是商品生产经营中的正常现象。而在关联交易中价格超过公允价值的部分才是企业偶然发生的,不能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正常盈利能力的非经常性损益。因此,修订后的《1号问答》更加规范,符合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
虽然证监会在2004年修订的《1号问答》中更加清晰地界定了一些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名称,但在具体要求上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采取罗列法仍然可以将一些项目忽略掉;其次,本次修订的《1号问答》中的有些规定与当时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存在着矛盾:财政部规定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单独设置“关联交易差价”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还有“债务重组损益”和“资产置换损益”,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已明确规定不能确认损益,而在2004年修订的《1号问答》中却将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债务重组损益、资产置换损益归入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披露。这两个规定之间显然存在着矛盾,必然会出现上市公司在编报和披露年报时无所适从。这样,反而很少有上市公司在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中披露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损益。另外,有些规定细分仍然不够,如各种形式的政府性补贴,一概归入非经常损益。而实际当中,有些政府性补贴,是政府给予企业因生产特定产品或提供特定劳务而给予的价格补偿,这部分补贴收入因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存在,因此实质上是对产品生产或劳务提供者的一种价格补偿,它具有经常性和持续性的特点,如把该类性质的补贴收入列入非经常性损益,有悖于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
(三)2007年修订后的《1号问答》与2004年规定的比较分析
中国证监会针对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与国际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在2007年重新修订了《1号问答》,以更加完善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达成与现有会计准则一致。本次修订后,非经常性损益的概念得到了更为清晰的界定,语言更加严谨。具体体现在:
首先,用“主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替换掉了“经营业务”。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证券、金融市场的完善,公司的经营不再仅局限在某个固定的范围,公司的非经营业务也可以经常性地发生,并具有持续盈利的可能。因此,再将“主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与“经营业务”混为一谈就不合时宜了。
其次,因新会计准则发生了较大变化,本次修订在2004年的基础上也对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进行了调整:共删除3项、新增4项、修订6项。具体体现在:
1.新会计准则取消“短期投资”科目,相关核算内容列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关的损益也不再视为非经常性损益。
2.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长期资产项目以前年度已经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从2007年起不得转回,因而这部分不会形成损益,也就不存在非经常性损益的问题。而一些流动资产项目(如存货、应收账款)的减值准备计提与转回,除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外从性质上应归属于企业的经常性损益。
3.因会计政策变更而对比较报表中以前年度的比较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情况下,即重新计算以前年度的财务指标时,将其作为以前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予以扣减,不影响本年度净利润和非经常性损益指标,故删除“关于比较财务报表中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期间净利润的追溯调整数”。
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相应地增加了“企业合并的合并成本小于合并时应享有被合并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损益”,“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两项”。同时,针对会计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增加了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和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预计负债产生的损益。
本次修订建立在前几次的修订之上,针对上市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1号问答》本身与相关会计准则的不一致性作了较大程度的变更,减少了上市公司在披露非经常性损益时主观判断的多样性和随意性,从而增强了上市公司之间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的可比性。而且,证监会在上市公司刚开始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之时便及时地修订了《1号问答》。可见,证监会在高度重视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同时监管效率有了明显的改善。
四、建议
通过以上对中国证监会关于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政策演进来看,中国证监会对非经营性损益的界定越来越清晰,也越来越便于执行,对进一步挤兑上市公司业绩水分的作用更加明显。但另一方面,中国证监会只是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在财务报告中出现较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进行了罗列,要求上市公司对每一相应发生的项目进行披露。在除了对项目的要求上每次及时调整之外,对其他披露内容的要求则是越趋简单,尤其是对非经常性损益包括的所得税和少数股东损益方面的披露要求上,即中国证监会的注意力更多的集中在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具体项目名称和金额上。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中国证监会并未在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格式上进行规范,这主要与规范非经常性损益的主体有关。在国外,非常项目是在相应的会计准则中进行规范的,而在中国的会计准则中却缺失了对此项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应在加强对非经常性损益具体项目进行严格规范之外,借鉴国际经验对具体格式的规定加强,使其具备更高的可比性。例如严格规范上市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时应分别对每一项目扣掉所得税和少数股东权益影响之后的净额进行披露。这样,一方面可以更加明了每项发生的损益对净利润的真实影响;另一方面可以增强上市公司披露的报表之间的可比性。又如英国,改变现行利润表的格式,将企业利润分为经常性损益和非经常性损益两个部分。非经常性收益和经常性收益由具体事项或交易的发生性质和频率来决定,这样减少了主观因素。由此一来,表内信息会更利于投资者的理解和使用,并由此会带来决策效率的提高。但这种披露形式将会引起上市公司和监管部门成本的大幅提高,因此,实现这种改革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刘绍军,张海亚.关于非经常性损益的理论依据及其现实应用的思考[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5,(08):33-35.
[3] 孟焰,张莉.对非经常性损益确认与披露问题的探讨[J].会计研究,2003,(12):14-18.
[4] 欧阳爱平,杨有红,黄家英.论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1):63-66.
[5] 宋志刚,马军生.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披露新政策解读[J].财会月刊,2007,(09):58-59.
[6] 吴溪,程璐.对非经常性损益信息披露的思考[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1,(09):36-44.
[7] 袁玲.非经常性损益《规范问答》修正比较[J].财务会计,2004,(10):5.
[8] 现行证券核心法规汇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