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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为契机 加强银行业的全面风险管理

2009-08-07李洪芳

理论观察 2009年3期

李洪芳

[摘要]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正式出台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了协议的主要内容:最低资本规定、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场纪律。新、旧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区别在于建立了完整的资本监管框架、改进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扩大了风险覆盖种类。协议对我国银行业全面风险管理具有启示,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全面风险管理。

[关键词]《新巴塞尔资本协议》;银行监管;银行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09)03-0138-03

1987年12月10日,国际清算银行在瑞士巴塞尔召开的经合组织十二国(OECD)会议通过了《巴塞尔提议》。在此基础上,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正式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标准协议》,即《巴塞尔资本协议》。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全球化趋势的日益显现、金融风险管理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计算机技术在银行业中的广泛运用,《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有效性面临严峻的挑战。为此,巴塞尔委员会于1999年开始对《巴塞尔资本协议》进行修改,最终于2004年6月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正式出台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新协议出台以后,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准备实施,10国集团在2006年底开始执行新协议,部分欧盟成员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也表示将利用新协议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部分发展中国家,如南非、印度、俄罗斯等也将采取积极措施克服困难实施新协议。2006年9月,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表示,中国大型商业银行将在2010年左右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共有9个附录、775条,由三大支柱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使其运作更有效;二是加大对银行监管的力度,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相关制度在银行内部能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三是对银行实行更严格的市场约束,要求银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对它的财务、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

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现状。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类似地,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

2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

(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原则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意,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原则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原则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委员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下监督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

(3)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的处理。

3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巴塞尔委员会强调,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性的潜在作用。新协议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新协议还将披露划分为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巴塞尔委员会建议,复杂的国际活跃银行要全面公开披露核心及补充信息。关于披露频率,委员会认为最好每半年一次,对于过时就失去意义的披露信息,如风险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经常披露信息的银行要公开解释其政策。委员会鼓励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多渠道披露信息。

二、新、旧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区别

与旧巴塞尔资本协议相比,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从旧协议的“一大铁律”发展到“三大支柱”,新协议的内容更加广泛,更加复杂,多处创新。

1建立了完整的资本监管框架

新资本协议明确了商业银行保持资本充足的责任,建立了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程序和标准,强化了资本监管的有效性,并强调了以市场力量来约束银行的经营行为,提升市场约束的效果,从而形成了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

2改进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

新资本协议摒弃了旧资本协议的单一做法。银行可根据其风险管理水平,在外部评级法和内部评级法中选择。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选择内部评级法,风险管理水平较低的选择外部评级法。从而改变了旧协议中的“国别歧视”,风险权重的计量更加准确。

3扩大了风险覆盖种类

旧资本协议只对信用风险进行资本监管,与旧协议相比,新资本协议除了包含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内容外,还将操作风险囊括进来,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拓展了银行业的风险范围。

4拓宽了资本充足率监管的适用范围

近年来银行间产权关系日趋复杂,新资本协议进一步强调了并表监管,以消除由于银行集团内部相互持股造成银行资本充足率高估的影响,将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范围扩大到银行集团内部不同层次的商业银行和银行集团的持股公司。可以说,新资本协议更全面、更敏感地反映了商业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代表了风险管理技术和监管手段的发展趋势,进一步强化了风险监管的理念,有助于促进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和公平竞争。

三、《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的银行风险管理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发布对银行业的风险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出台使银行业的监管目标不是防范或降低风险,而是为了帮助其进行风险管理。美联储理事会副主席小罗杰·w·福格森指出,对新协议所做的主要工作就是改进风险管理,西班牙中央

银行行长、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主席卡如纳也指出,新协议最重要的一点是体现了在良好公司治理中执行更为完善的风险管理。因此,加强银行业全面风险管理是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关键。

全面风险管理是近年来国内金融界经常提及的概念之一。特别是在2004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发布以后,不少媒体刊登了大量文章,讨论全面风险管理问题。其实,全面风险管理不是一个新话题,早先的说法叫做“企业级的风险管理”(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按照2003年7月美国COSO(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of the Theadway Commission)公布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草案)所描述的内容,全面风险管理是一个从企业战略目标制定,到目标实现的风险管理过程。它可以简单用“348”的框架来描述,即三个维度:企业目标、全面风险管理要素、企业的各个层级;企业目标包括四个方面:战略目标、经营目标、报告目标和合规目标;全面风险管理要索有八个: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件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对策、控制活动、信息和交流、监控。全面风险管理的八个要素为企业的四个目标服务,企业的各个层面要坚持同样的四个目标,每个层面都必须从八个要素进行风险管理。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在某种程度上也吸收了该风险管理整体框架的理念,加强内部控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已越来越成为银行业的共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发布为中国银行业推行全面风险管理提供了一个重要契机,推行全面风险管理,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我国银行风险控制的水平。因此,新协议的出台对我国银行业的全面风险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实上,发达国家的国际性银行或多或少地已经在风险管理方面达到或基本达到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一些要求。而对于我们这样一个金融机构处于变革中的国家来说,尽快地、尽可能地改变我们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实践,已经成为业内的共识。在推进全面风险管理方面,我们需要将视野从仅仅重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扩大到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并针对每种不同的风险、风险点,找出风险动因(RISK DRIVER),制定不同的管理措施。

四、《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我国银行业全面风险管理的启示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中国银行业影响深刻,最重要的是提升了广大从业人员对风险管理的认识,对各种风险识别、计量、控制工具的采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也给出了一些已在发达国家银行采用的方法。从监管的角度·《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给出了针对银行业风险制定的监督检查的主要原则、风险管理指引和监督透明度及问责制度等等。在信息披露方面,《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提出了许多具体的要求。总之,《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传递了一种先进银行经营管理的理念,给国际金融业提供了全新的金融监管框架,从而对我国银行业提出了从理念、到制度、到方法、到人才等方面的全方位挑战,推行或达到协议的要求,对于国内银行业参与国际竞争,非常必要。

早在2004年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国内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2007年1月1日前达到8%的最低标准。2004年中国银监会还推出了《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全面动态地评价银行风险,主要是对银行经营要素的综合评价,包括资本充足状况评价、资产安全状况评价、管理状况评价、盈利状况评价、流动性状况评价和市场风险敏感性状况评价以及在此基础上加权汇总后的银行风险总体评价。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在最低资本金要求中提出内部评级法,使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对的主要风险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因此,2005年1月,中国银监会召开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建设工作座谈会,积极鼓励国内大型商业银行加快内部评级体系建设,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在海内外的竞争能力。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一些先进的理念和方法,为中国银行业推行全面风险管理提供了一个重要契机。但应该意识到的是,新协议不仅仅是金融风险技术和模型的问题,还是一个风险管理架构的重组问题,其实施过程通常需要对风险管理的政策、流程、组织结构、内部授权等制度环境进行大的变革。针对这种风险管理的重组,中国的商业银行需要将视野从重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扩大到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并针对每种不同的风险、风险点,找出风险动因,制定不同的管理措施。

五、我国银行业应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全面风险管理

1积极吸收新资本协议倡导的风险管理理念

(1)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全面风险管理在宏观管理层面上要求有统一的风险管理战略、风险管理政策、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文化。在微观操作层面上,不但要重视对传统的信用风险的管理,而且要全面考虑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因素的管理。风险管理必须逐步应用于信贷决策、资本配置、贷款定价、经营绩效考核等方面,贯穿于业务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2)经营风险理念。风险伴随着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全过程,现代商业银行与其说是在经营货币,不如说是在经营风险。近年来国际上发生的一系列震惊世界的金融机构风险事件,表明银行若不顾风险管理而一味追求资产规模扩张和短期盈利增加,即使资本充足率达到或超过8%的指标,最终也难逃破产倒闭的命运。只有重视风险管理并成功控制风险,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

(3)风险管理是银行核心竞争力理念。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由业务开拓能力、产品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构成。在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中,风险管理水平越高意味着识别和抓住机会的能力越强,越能增加盈利并更具市场竞争力。

2大型商业银行应加快内部评级体系建设,尽早达到新资本协议的要求

我国绝大多数商业银行都不属于新资本协议界定的“国际活跃银行”,仅有几家在海外设立的分行或附属机构被外国监管当局认为是“国际活跃银行”。这些分支机构都于2007年开始按照东道国监管当局的要求执行新资本协议,若母行仍旧继续采用传统的风险管理体系,则必然导致经济效益下降,从而影响这些银行的竞争力。为此,应抓紧开发内部评级系统,尽快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在规定时间内建立符合新资本协议要求的内部评级体系。这与我国大型商业银行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建设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是一致的。目前,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大银行,在监管部门的推动下,已经着手研究开发符合新资本协议要求的内部评级体系。制定了明确的实施规划,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3中小银行应借鉴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模式

中小商业银行受规模、数据、风险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制约。单独建立符合新资本协议要求的内部评级体系,成本非常高,既不现实,也没有必要。因此,对于中小银行来说,重要的是借鉴新资本协议所代表的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战略和经验,逐步朝先进的风险管理模式靠近。中小商业银行可采用信息共享、成本分担的方式,缓解单个银行面临的数据约束,实现规模效益,建立具有共性的内部评级体系。在此基础上,各家银行可以结合本行资源条件、市场定位、发展战略,整合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完善风险管理的技术手段,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安排。

4新巴塞尔协议的有效实施需要以银行业充足的数据以及先进的信息系统为基础,数据的可靠性尤其重要

中国银行业应该从两个方面人手采取措施保证风险管理基础数据的准确性。

(1)要建立银行的管理信息系统,构建不同业务线的数据仓库,并在此基础上,研制决策支持系统。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普遍缺少的是可靠的数据。虽然与自身相比,商业银行电子化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和改进,但按照全面风险管理的需求,由IT系统从业务线上“摘取,的数据还远远不够。另外,历史数据的积累,对于建立风险管理模型来说,也同样重要。国外发达国家的银行在这一方面比我们准备的要早,同时,他们还可以借助一些中介机构的数据,来运行风险模型、风险系统。

(2)尽快实施符合国际规范的会计制度,这样才能保证全面风险管理的有序展开。符合国际规范的会计制度对保证数据的准确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全球许多地区的银行来说,2004年是建立统一会计准则关键的一年。在欧盟上市的7000家公司,已经于200S年初之前采纳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美国银行系统也已引入了《财务会计准则第133号》(FASl33)。2006年2月15日,我国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准则》,其中新《企业会计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这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又向国际标准迈进了一步,与国际准则更加趋同。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为银行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打下了坚实基础,从而为开展全面风险管理提供了有力保障。

[责任编辑张志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