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世界遗产地和谐旅游环境的制度路径分析
2009-08-01张浩张薇
张 浩 张 薇
[摘要]人与自然环境的冲突、旅游地社区居民与旅游者之间的冲突以及经营管理者与社区居民的冲突是中国世界遗产资源在旅游开发中面临的最主要矛盾。解决这一系列冲突的关键在于构建一套有效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约束,其路径包括完善正式制度的框架与内涵,弘扬传统生态伦理观,重构人际交往的传统价值观以及建立中间人制度等。
[关键词]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世界遗产;旅游环境
[中图分类号]F5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320(2009)03-0410-05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各地兴起的“旅游开发热”为世界遗产地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增加了遗产地社会的就业机会,吸引了大量国际、国内资本的进入,促进了遗产地整体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但是,遗产旅游开发行为也给世界遗产资源和当地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矛盾与冲突。在遗产资源的利用中,人与遗产资源的冲突是最突出的矛盾之一。遗产地经营管理者以及当地居民为达到收益最大化而对世界遗产资源过度利用,甚至导致了“公地悲剧(Common Tragedy)”。其次表现为当地居民与旅游者的冲突,当地居民因旅游者短期内的“不可重游性”而采取的欺骗行为引发的矛盾等;还有的遗产地经营管理者与当地居民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与矛盾,经营管理者利用信息、权力的不对等对当地居民采取的欺骗、掠夺等短期行为激发的社会矛盾。
这种由一方主体基于自利的动机实施的经济活动并导致另外一方主体负担其成本的行为被称为“机会主义行为”。本文将从如何制约利益相关者机会主义行为的角度,分析和探讨构建旅游目的地和谐环境的制度路径。
二、制度的定义
到目前为止,学界对制度这一概念至今没有给出一个广泛认同的定义,因各学者研究领域的不同,制度的定义也迥然相异。著名的经济学家Arrow(1970)甚至指出:“由于这一领域(制度)的研究仍然处于萌芽阶段,应该避免不合时宜的精确性。”但给出一个相对清晰的概念对该领域的研究仍然是有所裨益的。
从制度的目的出发,德国学者Schmoller较早将其定义为:约束人类行为的一组正式和非正式的规则,以及规则的执行安排。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诺斯也从制度目的的角度进行了定义:“制度的目的是为个人行为沿着特定方向提供一种指引。”德国学者柯武钢、史曼飞在他们的基础上完善了制度的定义:“制度抑制着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的和乖僻的个人行为,使人们的行为更可预见并由此促进着劳动分工和财富创造。同时,制度要具有效能,总是隐含着某种对违规的惩罚。如果重复的人际交往遵循着可识别的模式,就说明秩序处于主导地位。如果具备了多组制度,他们充分结合在一起引导着人的行动,从而使人的行为是非任意性的并基本上可以预见。”本文综合现有对制度的定义并结合世界遗产研究的现实情况将其归纳为“约束各主体机会主义行为的正式与非正式规则”。
在一套良好的制度规则约束下,社会成员应呈现出行为的高度可预见性:主体将能根据对方不同的行为或战略作出反应和预期,以及预测其他主体违反制度规则时应受到的制裁及后果。正是基于这种可预见性,各主体问的经济社会交往才得以实现。如果失去制度规则的约束,将出现大量不可预期的行为,引发严重的社会冲突,阻碍经济的发展。如无制度约束的情形下,交易中采取欺骗行为而不会受到惩罚,则大量出现的欺骗行为将最终导致社会中市场交易的不可完成,进而导致市场规模缩小,其最终结果是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下降。
三、世界遗产地系统和谐环境构建的制度路径
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地是由自然环境系统、社会环境系统组成的综合系统,其构成的复杂程度已经远远超出传统遗产地社区的封闭式农业社会形态。其自然子系统包括生态环境因素中的气候、地质、地表地质、水文地质、地貌、地表水文、土壤、植被、能源、野生动植物、大气、微生物等。其社会子系统包括文化遗产资源不同类型(建筑、遗址、文物等),人类社会的不同因素(人口结构与规模、价值观、信仰、态度、知识、信息、技术、法律等)。其利益相关者涵盖旅游者、管理者、经营者、当地居民、产业群体、宗教群体、教育群体、信息媒体等主体。遗产地复杂系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将高度取决于各利益相关者之间是否能够和谐共生,并朝着平稳有序的方向演进。这一浩大的工程与任务已经无法依靠个人或单一组织的力量来维系,必须依靠选择或构建一整套合理的制度来实现。一套合理、且相对完善的制度将使得遗产地系统内各利益相关者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不侵犯其他主体的利益,并在相互交往中减少摩擦与冲突。合理的治理制度将引导遗产地复杂系统从无序走向有序。
(一)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一般将制度分为两种类型,即正式制度(Formal Institution)和非正式制度(Informal Istitution)。学界有学者也将定义为公序(Public Ordering)与私序(Private Ordering),或外在制度(External institution)与内在制度(Internal Institution)。究其本质则是指的同一概念。
正式制度是指政府、国家或统治集团等按照一定的目的和程序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的政治、经济规则及契约等法律法规,以及由这些规则构成的社会的等级结构,包括从宪法到成文法与普通法,再到明细的规则和个别契约等,它们共同构成人们行为的激励和约束。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世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及意识形态等因素。
(二)正式制度在世界遗产保护与利用中的地位
在中国遗产资源的利用与保护中,最尖锐的矛盾突出表现在人类行为与遗产资源之间。中国遗产资源一般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几种类型。其中,规模较大的遗产资源一般为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即为“公共产权资源”,具有公共性与开放型的特点。因此,企业与居民等利益相关者在遗产的旅游开发利用中经常出现对资源的过度攫取,造成市场失灵,产生负外部性——即一项交易的成本没有完全反映在市场价格上。这一部分成本,如环境污染、遗产资源的被损害等成本由全社会成员共同承担。
公有资源的外部性问题,一般认为可以通过政府直接干预或对公有资源产权的私人化来解决。在目前国家或集体所有的遗产资源产权不可分割的情况下,主要依靠政府部门的计划安排。而政府对遗产资源利用的直接控制与干预,需要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法规明确遗产地开发利用中各方的权利及责任,对各主体的行为进行正面的激励或负面的惩罚。国内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依靠《文物保护法》;自然遗产的保护主要依靠《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地址遗迹保护管理规定》;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则主要依靠《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这些与遗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侧
重于资源的保护,对遗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及责任未能作出清晰的安排,对遗产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也未作出明确的惩罚规定,从而造成了弱势主体(如文化自然遗产资源)的利益遭到侵犯的不和谐现象。
正式制度的完善与创新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设计正式规则的过程中需要制订者考虑的内容与范围极为广泛,因而通常会出现法律法规的冗长与繁琐,导致遗产地系统内的各主体在正确理解法律法规方面出现困难。另一方面,正式制度的执行将耗费巨大的社会成本,亦加重了遗产地社会的负担与财政支出。在遗产资源利用与保护的过程中,正式制度的缺位和不完善仍会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存在,在积极对正式制度进行完善与创新的同时,还必须重视非正式制度在遗产资源利用与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三)非正式制度在遗产保护与利用中的地位
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相比具有如下几点优势:首先,非正式制度是从人类历史经验中演化而来的,它包含着大量经过社会选择、检验的智慧成果,体现了人类相互交往时最优化的安排方法。其次,非正式制度具有的非正式特性使其在社会演进过程中得以不断自我完善,具有较高的灵活性。最后,非正式制度是正式制度的基础,亦是正式制度的重要补充。非正式制度的运行成本一般要远低于正式制度,能够起到节约社会总成本的作用。即使在最发达的经济体系中,正式规则在约束人类行为与选择方面也只占其中的一小部分(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非正式制度在约束人们行为选择方面占据了主要地位。因此,在构建遗产地社会系统和谐环境这一浩大工程中,应该对遗产地社会中保存的优秀的非正式制度规则予以重视。
遗产地的古迹、古建筑、遗址遗迹、生态景观等都是人类文明发展和自然演进中历史的积淀,承载了物质实体所蕴涵的精神与文化。这包括当地社会中业已形成的价值观、伦理观、宗教信仰、传统习俗和礼仪等。长期以来,这些传统文化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在当地社会中起着协调人与自然、人与人以及人与遗产资源之间关系的作用。在世界遗产资源的利用与保护中,必须重新认识这些优秀的非正式制度的现实意义,并在遗产地社会中弘扬和传承其中有利于遗产保护和有序利用的那一部分。
四、基于制度层面的遗产地保护与利用的建议与对策
(一)完善、丰富正式制度的框架与内涵
将遗产地社会保存的优秀非正式制度因素吸纳到正式制度的框架内,是完善遗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途径。人类正式制度的完善与变迁,其本质就是不断将非正式制度规则不断地进行明确化和公开化的过程。遗产地作为优秀历史文化资源与生态资源的载体,在社会价值观与伦理观方面必然蕴涵着有利于遗产资源保护的因素。难以想象在一个不尊重生态环境与历史文化的社会内,其自然、文化遗产会得以保护与传承。世界遗产地社会存在着的非正式制度在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内起到了平衡各方主体利益的作用,并对各主体的行为进行着制约与引导。发掘这些优秀的非正式制度因素,将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清晰化,将为世界遗产资源可持续利用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弘扬传统生态伦理观
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蕴涵着丰富的生态思想与生态伦理。这些朴素的生态观念千百年来在保护、利用当地自然文化资源、解决人地冲突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这些传统价值伦理观为遗产旅游地居民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时,提供了理论依据及准则。例如,道家学说中的核心思想:“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在中华传统文化的初始就从哲学的角度确立了自然与“社会人心”的关系。而《周易》则奠定了“人与天地自然彼此交融的深度和基调,乃中华生态文化之根”。因此有必要在遗产地社区中提倡传统文化中有利于生态环境的内容,恢复其原有的地位,通过尊重传统生态伦理遏制各主体机会主义行为带给世界遗产资源的伤害。例如世界双遗产地武夷山在海内外享有极高的声誉,不仅因为其高品位的自然资源,还因其传承发扬了朱子理学思想。而朱子理学思想体系中则蕴藏着丰富、朴素的生态伦理观念。在当地通过宣传、教育弘扬其中具有现实意义的部分,使生态伦理观成为各主体在处理人地关系时的行为准则与标准,将会对世界遗产的保护与利用起到积极正面的作用。
(三)重构人际交往的传统价值观
在传统社会中,内化的价值观与道德常常作为成员间减少冲突和协调成本的一种约束规则,并通过附加以“内疚”等负面心理感知作为惩罚手段。例如,儒家学说中给予了道德极其重要的地位,并通过教育等方式使其在社会成员中内化,社会成员在交往中自觉、本能地遵从道德制度的约束,降低了外在正式制度(法律法规程序)的执行频率,节约了社会成员中的协调成本。徽文化中的诚信理念也是一种有助于降低协调成本的道德约束制度,在成员中推行诚实有信的商业伦理,将降低各主体在面对交易时的不确定性与风险,使契约的签订和监督变得更加容易进行,进而扩大市场范围深化专业分工程度,促进社会福利水平的整体提高。
在世界遗产地社会中,作为商品和服务提供者的社区居民不可避免地会因为文化、财富和身份地位的差异性而与外来的旅游者发生摩擦甚至冲突。另一方面由于大部分旅游者在短期内重游该目的地的几率较低,在与社区居民的交易交往中不具有“重复性”或具有较低的“重复性”,所以社区居民较少考虑到未来的收益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例如以次充好、宰客等行径。社区居民追求短期利益的行为会造成遗产地优秀文化氛围丧失,并增加主体间的交易成本,导致经济福利水平的下降。
因此,在世界遗产地中重视价值观和道德等非正式制度的建设,将能起到降低正式制度的监督执行成本的作用,增进遗产地社会各主体间的和谐程度。例如,黄山安徽文化的影响较深,在该社会中提倡徽文化的“诚信商业伦理”,将有助于旅游贸易与旅游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而泰山则深受儒家文化的熏陶,在社区中弘扬传统儒家道德观念,有助于当地居民与旅游者之间的和谐交往。
(四)建立中间人制度
中间人制度是非正式制度中的一个特别形式,“这类规则虽是在人类社会中自然演化而成,但其是在共同体内以正式方式发挥作用并被强制执行的”。中间人是指在共同体内的各主体间建立中介与联系的个人与组织,具有减少各主体交易中的信息搜寻成本,并增强相互信任的功能。中间人制度在市场中具体的表现形式为各种行业的交易生产规则、行业协会和商贸协会等。在世界遗产地社会中应该重视“中间人制度”的作用,积极筹建成立遗产资源相关的旅游协会和管理机构等。世界遗产地社会的中间人制度建设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首先要通过民主决策的方式制定各利益相关者间普遍遵守的制度规则,使各主体广泛地参与到旅游经济活动中。在制度规则制定过程中应征求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从更高的层面协调各方主体成员间的利益分配,在内部达到广泛的认同,减少摩擦与冲突。另一方面,制度规则应由遗产旅游相关行业领域中的成员来进行,他们作为“内部人”对该领域的问题比之“外部人”更加熟悉,避免了规则制定以及裁决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关知识而引起的不可知后果。
在促进各利益主体的广泛参与同时,还要通过有效的中间人组织增强各主体间的信任与合作,减少各主体间因缺乏信任带来的各种交易成本。如谈判成本、缔约成本、监督履约成本、处理违约行为的成本等。而对于违反共同体内制度规则的行为(例如损害公共遗产资源等),中间人组织作为制度规则的执行者应严格施加经济或道德上的惩罚。
最后中间人组织还应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社区居民更公平地参与到旅游经济活动中。遗产地社区居民由于教育水平的落后,在面对市场竞争时面临高度的信息不对称,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劣势地位。而成立相关中间人组织后,社区居民能够较便利地通过内部合作借助其他成员的知识、信息进行决策,降低交易中的信息搜寻成本和减少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五、结语
世界文化遗产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必须依靠优秀的制度规则来完成。在我国关于遗产利用与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情况下,非正式制度将起到协调各方主体利益的作用。我们应该认识到遗产地社区中传统文化、风俗习惯、价值观、道德伦理观在旅游经济中的润滑剂角色,鼓励有正面意义的传统文化在社区居民间的传播与学习,有效利用非正式制度的激励与惩罚机制。另一方面我们应当从遗产地社会的非正式制度中吸取有益的成果,不断完善、充实正式制度的框架与内涵。因为当遗产地社会经济活动范围扩大到一定程度时,各主体的利益必须更多依靠正式制度的强制执行来保障。
本文仅从理论的角度分析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在遗产资源利用保护过程中的作用与意义,并提出了一些相关的建议与对策。但还缺乏进一步的实证研究,这也将是本课题下一步的研究重点。
责任编辑于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