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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证据公证的发展和作用

2009-07-29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09年12期
关键词:公证作用发展

葛 琳

摘要:随着我国各项法律制度的完善,社会法律意识的增强,尤其是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保全证据公证无论在内涵、种类、手段等方面都有了极大的丰富和更新,从而在司法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转换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保全证据;公证;发展;作用

1 保全证据公证业务的发展

保全证据公证业务的发展主要是基于公证职能的发展,公证从只具有单纯的证明职能发展为具有证明、监督、沟通、保障等综合职能的一项法律制度,同时,经济的发展以及司法改革的深化,也为保全证据公证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和契机。

1.1形式的发展——范围的扩大

对保全证据公证这项业务来说,其范围和种类的划分可以有多个标准,本文仅从保全对象的角度来划分其业务范围和种类。因此,从形式意义上来说,保全证据公证业务的发展也体现在其保全对象的广泛性上,具体表现为业务分支的增多和所涉及领域增多,其发展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主要是以诉讼或解决纠纷为目的的现场情况保全,涉及民事纠纷居多。如对一些公企单位或居民家庭被楼上漏水浸泡受损的现场状况保全及受损物品的清点、因违约造成的货物毁损或工程不合标准等现场情况的保全均属这一时期的典型案例。

第二阶段,初步建立起多领域、多分支的业务体系。业务种类大体包括:证人证言的保全;书证、物证的保全;视听资料的保全;现场情况的保全,涉及到金融、房地产、涉外贸易、史料抢救等诸多领域。

第三阶段,业务分支进一步细化,业务范围扩展到“立法空白“的领域,电子数据的证据保全公证事项的开展即是这一阶段的标志。随着网络的兴起和发展,电子商务的逐渐兴盛,出现了电子合同、网络文学作品、网上商标--域名等等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新生事物,而一些侵权行为也开始以网络为媒介或手段,这就必然涉及到了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问题。而目前我国网络立法的相对滞后使得电子数据处于相对的“立法空白”时期。

1.2 技术的发展--手段的更新

1.2.1公证书形式的更新。1999年要素式公证书推出后,公证书的容量和内涵都有了极大的扩充和丰富,公证员能够根据不同的情况和用途采集要素,在公证书中完整地体现证据的保全过程,不仅适应了公证业务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提高了公证书的证据效力,发挥了公证的监督作用。

1.2.2办证技术的更新。对于提高公证的效力而言,办证技术的更新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早期,公证员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业务时,对证据的提取和记录大多采用手录、手抄的方式,不仅效率低,容易出现疏漏,而且无法直观地再现当时的情况。同时还存在公证书不美观、不严谨,所提取的证据不易长期保存等弊端。在一定程度上使公证书的效力打了折扣。

2 保全证据公证的作用分析

从保全证据公证业务的性质来说,证明、监督和保障是其最主要的三项作用。

2.1证明作用

对于保全证据公证业务来说,首先要做的就是对日后容易灭失或难以提取的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和行为做出证明,以赋予其无可辩驳的证据效力。保全证据公证的这种证明权和证明效力的优先性是法定的,也是为多年的司法实践所证实的。因此,保全证据公证业务证明作用的实现是基于:

2.1.1法律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和《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1项明确规定,在我国只有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才有证据保全的权力,除此之外,法律没有赋予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以保全证据的权力。

2.1.2实践的需要

从公证实践看,保全证据公证的办理有着严格的法律程序,办证过程中,公证员需要对有关当事人的身份、资格和证明能力进行严格的审查;对相关人员的行为进行必要的规范和调整,并能够根据不同的证据采取不同的保全方法和措施。这样就杜绝了非法证据的出现,保证了公证书的客观、全面和公正,也保证了其优越的证明力。

2.2 监督作用

对保全证据公证而言,监督作用是对其证明作用的延伸,它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普遍意义上的监督。这种监督是基于公证自身的职能而产生的。对于当事人而言,只要其申办了证据保全公证,他所申请保全的事项以及他的相关行为都受到公证员的监督。保全证据公证是以真实性、合法性为标准,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原则,因此,在办证中,公证员必须监督有关人员的行为是否真实、合法,是否以取证为目的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涉及需要专业人员进行勘测、清点、检验、录音、录象和摄影的场合,公证员为保证最后结果的真实合法,则必须跟踪监督全部的过程。

二是特殊意义上的监督。监督是基于公证机构的性质而产生的。在这类案件中,除了通常的监督外,行政机关进一步要求公证机构以一种中立的、“第三方”的身份来监督其行政行为是合法的、是符合程序的,从而保证其行政行为的有效。而公证机构作为市场经济的中介组织担负起了相应的职责。在这种意义上,保全证据公证的监督作用超越了证明作用而居于主导地位。

2.3保障作用

对保全证据公证而言,保障作用是其证明和监督作用综合效应的体现。

一是保障了诉讼程序的安定。因保全证据公证所具有的特殊证据效力,使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采信,避免了当事人在诉讼中因证据的可信度不足而造成的反复、多次举证,也避免了因采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以法律禁止的方法而取得非法证据,从而给诉讼带来障碍和影响的情况发生。

二是保障了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一方面,在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被侵犯时,对侵权事实和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是其获得法律救济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即使在没有发生侵权的情况下,公民、法人仍然可以利用保全证据公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是保障了民事诉讼模式转换的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出台,推进了民事诉讼模式从法院职权主义模式向当事人主义模式的转换,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加大了当事人的举证权利和范围,同时却限制了法院的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从而使诉前的取证工作显得至关重要。而保全证据公证在此给予了有力的支持,充分发挥它的证明、监督和保障作用是民事诉讼模式转换能够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3 在保全证据公证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3.1要严格遵循真实合法的原则,对需要保全的对象作严格的审查。在保全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时,公证员必须亲自接待、询问和记录,同一事项涉及多个证人的,应当分别询问、记录。在保全视听资料时,必须对内容和取得方式做大概的了解,防止非法证据的出现。

3.2做好要素的采集。要素式公证书的使用,对公证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保全证据公证又往往具有案情复杂、办证时间长、技术要求高的特点,因此,采集适当的要素,使公证书既简洁明了又完整准确,需要公证员在实践中根据不同的情况来把握。

3.3公证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由于保全证据公证的不断发展,其保全对象越来越丰富,保全手段也越来越趋向于专业化,因此,公证员应注意学习和积累,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能够使用一些现代化的设备,这样不仅能提高办证效率,对保证公证书的真实合法也有很大的帮助。

3.4要注意出证的时效性。由于某些保全证据公证具有现场监督的性质,因此其出证时效应比照现场监督公证的时效,在结束相关事务的一周内出具,以增强保全证据公证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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