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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系差异及其翻译原则

2009-07-29邹冬梅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09年12期
关键词:翻译

邹冬梅

摘 要:本文旨在研究深受大陆法系精神影响的中国法律制度下法律语言的特点,从而研究世界两大法系的历史逻辑起点,及其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影响。归纳并总结出法律英语翻译的准确性、上下一致性、精简性、庄重性、正式性等原则,借此希望掌握法律英语翻译的各种不同方法与技巧,以便可以很好的应用于工作实践当中。

关键词:法律英语特征;法系差异;翻译

1 引 言

随着我国对外交往日益频繁,随之而来的法律交流和沟通也变得更加迫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行为离不开法律法规的监管与约束,因此,对国内外的法律法规的翻译需求空前旺盛。法律英语翻译的研究在中国已进行了近三十年,已取得丰硕的研究成果,产生了一些优秀的著作。上世纪90年代陈忠诚所著的《法窗译话》就从纠正翻译实践中出现的错误的角度来为法律翻译工作者拾遗补漏;近年来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出版的《英汉法律翻译教程》及《汉英法律翻译教程》就针对不同的法律文献有针对性的讲解了翻译技巧。但是受法律翻译人员专业水平的影响,我国法律文件的翻译质量总体不容乐观。有的法律法规的翻译,在词汇层面并没有尽最大的可能体现出法律文体同其他文体的差异,不符合法律词汇特征的翻译随处可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当首先研究世界两大法系的历史逻辑起点,比较因处于不同法系而产生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语言的差异性。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法律英语的特征的基础上,总结前人经验,一起探讨法律翻译的出路。

2 法律英语语言的特征

法律英语是用英语表达的法律语言。“法律语言是指法律界通用的书面语(包括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判决、裁决等),尤其是指律师起草法律文献(合同、章程、协议、契约等)惯常使用的语言。”[1]法律英语既有法律语言的共同特点又体现了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文化。我们先从法律语言入手来探讨法律英语的特点。

依据法律语言的制作主体,可把法律语言大致的分为法律和法律文件如合同等。以法律为例,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体系,为了保证规范能有效实施,它必须有统一的制定标准和规格,在语言上也必须是用词精炼准确,结构严谨,具有程式化。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你可以看到许多条款都有“但是”二字。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就是我国法律表示例外、补充或限制时的固定表达。在英美法系国家也是如此,它们的法律也是有固定的表达方式,案例都有固定的结构,签订的合同也是尽可能的做到表达精确,生怕有所遗漏,最常见的就是在合同中用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包括但不限于)含概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

下面就将探讨法律语言的特点对法律英语的影响。

2.1 专业性

法律文本中有一部分词汇称为法律专业术语,这部分词汇需要很强的专业素养的人士才能掌握和了解深层含义的内容,也有学者如杜金镑将这类词汇称为法律核心词汇[2],它们虽然数量不多,但是使用频繁,最具有法律语言的特征,具体如“法人”,法人字义上理解为法律上的人,它是一种拟制的人,主要是为了与自然人相互区别,传统的民法两大法定的民事主体之一,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责任三大特征,很多非法律专业出身的人容易把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甚至与法定代理人混淆起来,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而法定代理人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三者概念不同,翻译词汇也是不同的,翻译人员需要了解其中含义,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此类词汇还有“民事行为能力”、“动产、不动产”“添附、先占”等等。它们仅出现在法律语体中,并使法律语体与其他语体有明显的区别。

2.2 排他性

为了避免法律使用过程中产生歧义,使法律无从遵守,因此,立法者在立法上首先最该考虑的就是法律意义的排他性,这要求立法时每一个法律术语只能表达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法律术语的词义必须单一而固定。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对其有同一的解释。不仅法律专门术语要求词义单一,由民族共同语转化而来的法律词汇也必须表达单一的法律概念。有些民族共同语属于多义词,但是其中一个义项在法律语境中有特定的法律含义,这种法律词汇也被称为人工法律术语[3]。例如“assignment”在法律语境下表示“权利或财产的转让”,而不表示在日常用语中的“任务”的含义,“deed”不是日常所说的“行为”而是指法律中的“契约”。

2.3 循旧性

法律词汇具有保守循旧的特征。很多法律语言都是沿用旧的法律用语,即古体词。一些词汇在现代英语的许多文体中不再使用,但在法律文体中,它们经过漫长的历史并没有随着法律的发展而改变,仍然保持其有含义。例如由here-,there-和where-组成的复合词(hereunder=under it, thereof=of that,wherefor=for the reasons mentioned above)用来表示确定的含义。法律汉语的古体词例如“刑罚”、“自首”等主要是文言文词语,这些文言文词语所表示的事物经过历史的过程在现实社会中依然存在,它们“作为人类的法律文化具有继承性”[4]。

2.4 严谨性

法律语言表达与其它语言表达方式要求不同,它是一项严谨的工作,大到句子小到标点符号,时刻要求表达同义,有时需要采用几个同义词或者近义词连用来表达统一的法律概念。这种表达的目的是使法律概念更加严密,表述更加准确,尽最大可能地避免歧义和疏漏。例如“诈骗”、“盗窃”、“容留”等。

此外,还有学者根据法律语言特征,归纳不同的特点,如:武守信认为,其特征可分为词语复杂性,句法特殊性,语篇上的绝对连贯性,文体的特殊性等等[5],总之,法律语言有很独特的特性,表现在法律文书写作、法律法规的编写、法律文件存录等等。这些文字都有特定的格式和专业的文字要求,这也是法律语言与其它语言最大区别点。

3 法系的差异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影响

法系是西方法学学者使用的一个概念,法系经常被译为“legal genealogy,legal family,legal system”。但是这些词本身的含义也有多种解释。而法系的含义以及法系的分类方法,至今还没有统一的说法。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形成的法系,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6]我国的法律制度主要受民法法系思想的影响。因此,要研究我国法律文件的英译法,必须研究两大法系的含义及其区别以及我国法律的特点。

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也称为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等,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民法法系的主要起源是罗马法,主要内容是民法。它最初起源于由拉丁族和日耳曼族人构成的欧洲大陆国家。属于民法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很多的欧洲大陆国家,包括西班牙、葡萄牙、荷兰等等,以及法、西、荷、葡四四的殖民地国家和地区。在亚洲,包括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也属民法法系。

普通法法系(Common law system),也称英美法系、海洋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系的总称。主要包括英国(苏格兰除外)、美国,以及曾经是英国的殖民国、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加拿大、印度、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另外,由于历史的原因,菲律宾、南非、英国的英格兰等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一般兼有西方两大法系的特点。汉语里的普通法有着多种含义,这里所讲的普通法(Common law),应该是“the part of English based on rules developed by the royal courts during first three centuries after the Norman Conquest(1066)as a system applicable to the whole country, as opposed to local customs”,[7]即特指英国历史上形成的一种法律形式。

这里有一点必须指出的是法系问题,不同法系使用的法律术语是不能随意等同的。法系是指“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而对其进行的一种分类,通常把形式上具有一定特点的,属于同一历史传统的若干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划分为同一类别。”[8]中国大陆较为接近大陆法系。理解法律术语必须先将其放在法系的大背景下,不同的法系有不同的话语系统。例如“articles of association”在大陆法系中这个法律术语对应的是章程,而在英美法系如在香港法例中则对应组织章程细则。“claim”在大陆法系中应被理解为索赔,而在英美法系中则对应申索。有些译文就忽略了法系问题,想当然的在别的法系中硬拉一个术语与之对应,就太不负责了。

4 法律英语翻译的原则

4.1 准确性是法律文体翻译的“根本大法”

如果说宪法是国家法律的根本大法,那么,法律文体翻译的根本大法就是准确性,准确的理解法律,才能准确的翻译法律。要使人们准确理解法律内容,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就必须使法律条文的表述做到明确无误。法律语言必须准确、确凿、严密,这是法律的社会职能决定的,也是法律语体区分于其他功能文本的根本特点。法律翻译中的“准确”是指尽最大可能地再现原文本的所有法律信息,译文所传递的法律信息没有遗漏、添加和歧义,客观上不令译文读者产生误解和困惑,并且保持法律文本的语言特点。[9]

4.2 法律英语翻译上下一致性原则

法律文书完美地要求就是要使用词字上下一致性。法律文字不管汉译英还是英译汉,都要维护文字的一致性概念,避免引起歧义,词语一经选定后就必须前后统一,不得反复使用两个甚至多个替代词汇。在法律翻译中只要认准并用准了某词语,就千万别怕反复使用这一词语。如果您怕重复用同一个词表示同一个事物或概念有伤文彩,那您肯定会牺牲法律的精确性。若不注意术语的一致性,歧义在所难免。很显然,因为法律文章翻译中缺乏一致性无疑会使法律概念混淆,使读者不必要地去揣测不同词语的差别,从而影响法律的精度。因此,一致性才是法律翻译所要遵循的准则。

4.3 法律英语翻译的精简性原则

翻译法律文件通常要求精炼简洁,法律文本的翻译应当避免不当的修饰,它与普通文学创作不一样,它要求翻译人员最好用少量的词语传达大量的信息,直接、简单、扼要的语言是立法最好的语言,这是立法者应遵循的一条原则,也是翻译人员应当谨记的原则之一。

4.4 法律英语翻译的词语庄重性原则

严肃庄重是指法律语言的翻译较其他文体更具严肃性、准确性和逻辑性。法律语言的翻译是从法律源语到译语的转换过程,要求用最贴切、最自然、最真实的法律对等语再现源语的法律信息,切忌松散、口语化、情感化。如果翻译中含有模糊语言,那么法的实施与实现就难以成为现实法律。[10]此外,翻译中有时还会接触到各种法律格式,如诉状有诉状的格式,代理词、辩护词、判决书等等各种文书有各自的格式要求,格式规范也是庄重性体现,它要求在翻译中尽量尊重原文的格式。法令、条约、诉状等各种法律文件均按各自的格式行文,这是翻译者不宜轻易改变的。当然必要时可以在基本遵照原文格式特点的前提下,根据不同语言的表达形式做适当的修改。

4.5 法律英语翻译的语言官方正式化原则

现在,我们国家立法过程中,通常途径由人大委员提议,而后由法律委员会组织草案,大部分法律在草案公布的时候经常就附随有英语或其它多种语言文本,其主要目的当然是希望:一使全世界各国人民都能看到中国法律,起到公示作用,二就是让法律翻译规范,即所谓的官方正式化,让将来所有法律文本使用官方认可的规范化语言或书面语,以及避免使用方言和俚语。

结论:

法律英语在语言表述方面,明显区别于其他文体,法律文本的语言表述必须表现其特殊性,这就要求译者认真研究法律术语的语言特征,在翻译实践的过程中采用有效的方法提高翻译质量。作为法律翻译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术语的翻译必须考虑到在语言风格、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框架下形成的差异,寻求搭建这些差异的桥梁和通道,使译文最大程度地准确传递原法律文本的信息。提高法律英语的翻译质量还有待更多的研究和探索。

参考文献

[1] 刘红缨.《法律语言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2] 杜金榜.《法律语言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

[3] 潘庆云.《跨世纪的中国法律语言》[M].上海: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7.

[4] 曹叠云.《立法技术》[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3.

[5] 武守信.《从翻译中唯美现象看法律英语翻译》[M].北京:西南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6] 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34.

[7] 施光.法律英语的语言特征与翻译原则.重庆工学院学报,2008年8月第22卷第8期第141页.

[8] 何家弘.法律英语.法律出版社,2006:86.

[9] 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67页.

[10]李克新,张新红.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6年第5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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