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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林业永续利用到可持续发展的历史性转变

2009-07-29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09年12期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林业

陈 勇

摘要:我国正处在传统林业向林业的过渡时期,如何实现林业的历史性转变是我国林业面临的一大历史性课题,在这一历史变革过程中,必须发挥其应有的保障作用,即依法治林。笔者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以森林法第5条对林业建设方针的规定滞后于森林经营和国家林业战略的现实出发,论述了,欲实现永续利用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历史性转变,必须以对森林法第5条林业建设方针的修改为切入点带动整个林业法律体系根本指导思想的变革。只有以适宜的思想为指导才能制定出适当的法律,从而使依法治林有“好法”可依。

关键词:林业;可持续发展;永续利用

1永续利用到林业可持续发展

1.1 永续利用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历史性转变

纵观我国林业发展指导思想的变化,建国以来,先后制定了“以木材生产为中心”、“以营林为基础”、“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全面发展”的指导思想。这些指导思想的核心均是以满足木材需求为主,是永续利用的表现。进入20世纪90年代,提出围绕一个“中心”,抓好两个重点,从此,林业指导思想发生了转变,虽然还没有完全从传统林业转变为现代林业,但毕竟从一定程度上使的林业从“以木材生产为中心”、“以林为主”的永续利用思想中解脱出来,是传统林业向现代可持续林业转变的过渡。

林业的发展战略随着国情和林情的发展不断的调整变化。20世纪50年代,我国提出了普遍护林、重点造林、合理采伐和合理利用的方针。在第1个五年计划期间,随着木材需求量大幅度增加,木材供需矛盾日益激化,天然林资源不断减少,扩大森林资源已迫在眉睫。因此,提出了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60年代初,我国又提出了以营林为基础,采育结合,造管并举,综合利用,多种经营的方针。但因种种原因,未能贯彻执行。党的十一界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工作重点的转移,我国林业经营方针也做了调整,采取了“一下一稳三上”的调整方针,即原木产量要下降并稳定在一定水平上,更新造林和抚育要上,综合利用要上,新林区的开发要上。但是这个调整方针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森林资源消长失衡不断加剧。因此,1984年又提出了新的林业经营方针:认真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实行“三个转变”,即造林育林从依靠集体转向依靠8亿农民,个人集体、国家一起上;森工由原木生产为中心转向以营林为基础、采育结合、综合经营;林业经营由封闭式的产品生产转向开放式的商品生产。以后,逐渐发展为以保护和管理现有森林资源为中心,扭转资源下降趋势,积极发展人工林林业用材林,实行集约经营,提高林木生产量,最大限度地降低资源消耗,增加林产品产量,综合开发林区资源,发展林区商品经济的发展战略。

1.2永续利用与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区别

永续利用与林业持续发展的经营取向不同

传统的森林资源永续利用以森林使用价值为取向,林业持续发展以森林的价值为取向。

核心不同与功能关系的协调理论是可持续林业发展的核心理论,可持续林业以人为中心,更强调了人的作用,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及人与森林生态系统的和谐,强调了当代的横向公平性及不同代人之间的纵向公平性。

经营模式不同。传统永续利用的经营模式同农业的经营模式基本相似。林业持续发展的经营模式遵循生态系统的客观,经营和利用要限制在保持未来生态系统良好状态的目标内。表现为森林健康化,提供最优的功能和效益。

技术保障体系不同。收获调整和森林蓄积量经营管理是永续收获林业技术保障体系的核心。其实质是把森林作为资产,通过集约经营建立理想结构的林份,实行永续作业,提高生长量、蓄积量和木材产量,以增加社会财富。森林可持续经营是可持续林业的核心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途径;分类经营是可持续林业技术保障体系的基础;生态系统经营是可持续林业的具体技术保障体系,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工具;森林资产化管理是可持续林业的配套措施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条件。

操作尺度不同。永续利用建立在林班和小班空间尺度上的以林场或林业局为范围的部门生产组织形式,这种生产管理组织形式是以法正林理论为依据的。可持续林业发展的空间操作尺度是建立在景观尺度上的林业生产的区域化、社会化管理组织形式,这一管理组织形式是可持续发展林业的结构、功能、效用三者关系协调为依据的。

评价尺度不同。法正林状态是评价永续收获林业经营行为的基本尺度。可持续的森林即森林生态系统结构、功能、效用三者关系协调统一是评判可持续林业经营行为的基本尺度。具体目标为:保持现在和未来森林生物多样性、生产力、更新能力、活力和实现自我恢复的潜力,在地区、国家和全球水平上保持森林生态、和功能,满足当代和后代各方面的需求,而不损害其他生态系统。

1.3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现状

森林可持续经营是林业可持续的核心,没有可持续经营的森林就不可能有可持续发展的林业。自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后的5年内,森林可持续经营进入了实质性阶段,世界林业发达国家都开始调整和改造传统森林资源管理系统的理论与技术,并组织和实践森林资源可持续标准和指标体系。各国根据各自的国情和林情提出了不同的实现途径。许多发展家也采用森林可持续经营理论来调整各自的林业发展战略,着手研究和制定适合发展中国家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标准和指标,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可以说,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总目标是林业可持续发展,而对于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的途径,以美国1995年《森林和林地资源的长期战略规划》为典型,它明确了“管理生态系统——通向可持续性的工具”的模式。

2修改森林法第5条的林业建设方针为林业可持续发展

2.1 林业发展指导思想、林业发展战略与森林法

林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以林业经营理论为理论基础和依据,学者们的经营思想来源于实践,因已受到实践考验或受到普遍接受而被政府采纳,其体现为林业指导思想并以林业发展战略为载体和平台进入实践,林业发展战略中所确定的林业指导思想(实质是林业经营理论)通过具体的林业发展战略步骤的反复实践,证明其性,或是受到普遍认可,而最终被写入各国的森林基本法。

森林经营理论与森林法的关系:可以说森林经营理论是森林法的重要指导思想,森林经营理论的变化必将带来森林法指导思想的改变。虽然我们已经接受了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森林经营理论,并制定了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但我国森林法对此没有任何体现,对于这一对全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战略地位的经营思想,必将以法律加以确定。然而法律具有滞后性,但由于森林资源的生长周期长,对森林资源的破坏具有不可逆性,而森林效益的间接性、隐蔽性、时间积累性和验证的宏观性,加之森林资源存在形式的无比公开性,又使得森林资源在各种资源和资产中的安全性较低,容易受眼前利益驱动而遭到破坏,所以森林法不同于传统法,也不能等同于传统法,森林法的制定必须提高预防性、克服滞后性。所以,森林法应该早作修改,不要再出现98年森林法体现76年林业建设方针之事。

2.2依法治林与林业性转变

我国正处在由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的转化阶段,因此,如何保护森林资源、合理的经营利用森林资源,达到林业可持续发展要求实现林业的历史性转变,是我们现阶段面临的一大历史性课题。在完成这一伟大历史任务的法律工作中有两个主要的方面:一是“依法治林”的“法”字,主要是指林业法律体系的完善及林业法律的合理性二是“法治”二字,主要指严格林业执法、严肃林业司法(包括监督林业执法和监督林业司法),即依法治林。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前者,依法治林将背离我们的目的而误入歧途;后者是前者的实现和保障,没有后者,前者的一切都将是一纸空文的无稽之谈,毫无意义的纸上谈兵。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但最终还是落在一个“依法治林”的“法”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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