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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造价中的索赔与反索赔的探讨

2009-07-28许新辉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09年13期
关键词:经济效益

许新辉

摘要:本文分析了索赔的定义和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就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中索赔与反索赔造成的原因、实施条件、程序、难点等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施工索赔;反索赔;经济效益

1 前言

在建筑施工中,由于工程规模普遍较大,建设周期较长,不可预见因素甚多,因此工程项目在造价控制过程中受市场经济波动和客观条件影响较大,如物价的变化、施工现场条件、气候的变化、工程设计图纸变更、自然灾害等因素,使的工程项目在造价控制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索赔与反索赔.工程索赔与反索赔是工程施工过程当中经常发生并随处可见的现象.做好工程索赔与反索赔工作,对控制好工程造价,加强合同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都有重要的意义。

2 索赔的定义和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对索赔的定义是:“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按该定义,再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4款看,索赔(费用索赔)是指在合同价款之外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在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协议中,索赔与反索赔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也是工程审计中不可忽视的环节,本文就此问题做一些粗浅的探讨。

投标方往往在激烈的投标竞争中以较低的工程标价中标,对于施工过程中因条件变化而可能发生的经济亏损,必然会尽一切可能寻找索赔的机会来减少自己的风险。如有这么一个实例,某施工单位通过竞标竞的一个大型工程,合同包干价约为1.26亿元,中标价已偏低市场价,亏损的风险很大,为此,该项目经理在确定中标时起就着手成立了一个以他本人、预算员及主施工为主的索赔小组,对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规范、预算编制说明等多方面进行了研究,并在施工过程中有针对性的编制各项施工方案和引导建设单位进行设计变更,积极积累索赔资料,充分利用施工期间的各种机会进行有理有利的索赔,致使最终联系单增加造价达到1500多万元,将整个项目扭亏为盈。从统计资料表明,国际工程通过项目管理,可提高利润的3%~5%,而通过索赔管理,则可提高利润的10%~20%;每项工程的平均索赔次数为20次,索赔成功率约占93%。由此可见索赔是影响工程造价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要想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必须对索赔进行有效监督。

3 施工索赔

3.1 索赔原因

发包方或工程师的过失:施工图纸延期交付;工程师数据差错,导致放线错误;发包方未能提供现场;不合理指令造成临时停工或工效的大幅度降低;发包方不正当地终止工程。发包方风险和其他风险。工程变更和发包方违约等。

3.2 如何开展有效的索赔

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组建强有力的索赔小组。实施不平衡报价,为将来的索赔作好准备。引导设计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进行变更,并结合不平衡报价,创造各种有利的索赔机会。这种策略巧妙的运用到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将会收到很好的成效。选择合适的索赔时机,工程建成25%至75%应是大量地、有效地处理索赔事项的时机。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随着我国进入WT0,建筑业面临国内和国际市场的严峻挑战,我国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建筑市场秩序的重新构建,迫使承包商调整和重建企业的管理经营模式。实践证明,承包商加强合同管理和索赔,是寻求利益最大化和最佳途径。

4 反索赔

反索赔是指发包方向承包方所提出的索赔。由于承包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或是由于承包方的行为使发包方受到损失时,发包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向承包方提出的索赔。

4.1 反索赔的原因。对承包方履约中的违约责任进行索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或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因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方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①工期延误反索赔。影响到发包方对该工程的利用,承包方赔偿发包方的盈利损失和工期延误而导致的各种费用的增加, 但累计赔偿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额10%。②施工缺陷反索赔。当承包的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以及未完成应该负责修补的工程时,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追究责任。③承包方在工程保修期内不履行维修义务。④承包方不履行的保险费用。对超额利润的索赔,如果工程量增加很多(超过有效合同价的l5%)使承包方预期的收入大增,因工程量增加承包方并不增加固定成本,合同价应由双方协商调整,收回部分超额利润。法规的变化导致承包方在工程实施中降低了成本,产生了超额利润,应重新调整合同价格,收回部分超额利润。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索赔。发包方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方不正当地放弃工程的索赔。则发包方有权从承包方手中收回由新的承包方完成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由于工伤事故给发包方人员和第三方人员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索赔,承包方运送建筑材料及施工机械设备时损坏了公路,桥梁或隧洞,道桥管理部门提出的索赔等。

4.2 反索赔的措施

强化管理,降低索赔风险:①计划管理。对基建项目的投资、工期和质量要有一个符合实际的计划,推行限额设计(即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控制技术设计),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减少结算和付款风险。②招投标管理。进一步加强规范设计、监理和施工过程的招投标,树立全面的招投标理念,把设计和监理推向市场,并对设计进行监理,进一步监督设计的质量和进度,尤其是要加强图纸设计的深度和广度,并提高图纸审查效果,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反复变更。杜绝边施工边设计,不给承包商因为工程变更而获得大量的索赔机会,遏止住成本扩大的源头。通过制定招标文件和对承包商进行资格审查,把不合适的承包商和项目经理挡在投标的门外。同时在招标文件的起草过程中要根据经验对结算时容易引起争议和施工单位经常会用来索赔的部分进行事先明确处理办法,降低施工期间的索赔风险,掌握成本控制的主动权。③合同管理。发包方应认真研究合同条款的内涵,签订内容全面、切实可行的合同,要充分考虑到工程在未来建设和结算中的各种可能的风险,把工程建设管理紧扣在合同之内。对索赔费用的结算原则作明确的规定,以保证索赔部分的利润水平与投标价相当。④监理管理。明确监理的职责范围,对工程材料质量、施工质量、工期进行全面的监督。对施工过程中的签证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分清责任,对于承包商自己责任造成的一切损失,一律不予签证;应该签证的及时核实和签证,对于无法核实的,超过时限的不予签证;承包商擅自变更的不予签证。同时在监理合同签订过程中对有关联系单签证这一项要设一项明确的处罚条款,提高监理公司在联系单签证过程中的责任心,把好索赔签证的第一道关。

对承包方所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评审和修正:①索赔是否具有合同依据,凡是工程项目合同文件中有明文规定的索赔事项,承包方均有索赔权,否则,发包方可以拒绝这项索赔。②索赔报告中引用的索赔证据是否真实全面,是否有法律证明效力。③索赔事项的发生是否为承包方的责任,属于双方都有一定责任的情况,确定责任的比例。④在索赔事项初发时,承包方是否采取了控制措施,如果承包方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发包方可以拒绝该项损失补偿。⑤索赔是否属于承包方的风险范畴,属于承包方合同风险的内容,如一般性天旱或多雨,国内的物价上涨等,发包方一般不会接受这些索赔要求。⑥承包方是否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一般为发生索赔事件后的28天内)向业主和工程报送索赔意向通知。

4.3 认真核定索赔款额

索赔费用的审查。主要审查:索赔费计算的范围(只计算发包方责任和发包方应承担的风险部分);索赔费计价水平(应以合同规定和合同报价为基础,而不是实际损失);停工中的人工和机械不能计算正常的人工费和机械台班;总部管理费和利润要分清计算的条件。索赔工期的审查。工期的索赔值不一定是某项工序实际延误的时间。因为,直接影响工期的是位于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当非关键线路上工序延误的时间超过了自由时差,也就影响到总的工期;如果是承包方施工组织不当,工效不高,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等,则不予补偿。

结束语:

在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完善及管理模式逐渐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形式下,索赔工作不可替代.索赔有助于企业降低自身所承担的风险,使风险由合同双方承担,加强索赔管理,可以增加经济效益,避免造成经济、信誉上的损失.因此,建筑参与各方包括建设方、监理方、承包方管理人员都必须加强对索赔知识的学习与运用,使企业在造价控制工作及合同管理水平方面不断进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徐大图,王雪青等.工程建设投资控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0.

[2]刘兴东.高拥民等.建设监理理论与操作手册.北京:宇航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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