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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断非法集资的幕后“黑手”

2009-07-23羊春乔

检察风云 2009年12期
关键词:黑手党政机关招商引资

羊春乔

非法集资的故事在各地接连不断地上演,普通百姓的发财梦在不断地破灭,“融资”老板们一个个走上了审判席,然而,鲜见那些曾经为这些老板撑腰的领导被追究责任或引咎辞职,难道他们就没有一点责任?非法集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如果不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不扼腕斩断幕后“黑手”,非法集资的故事肯定还会持续地上演。

在深入剖析非法集资案例、认真查找原因的基础上,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防止无意中卷入“集资漩涡”。

非法集资者搭台圈钱,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捧场助兴,双方一唱一和配合默契,群众一眨眼工夫就被骗得血本无归,这样的骗局为何能一再上演屡试不爽?例如,拥有“省十大民营企业”、“县支柱企业”等骄人名号的安徽省太和县双阳集团董事长李文彬曾是县、市、省人大代表,四年时间非法吸收群众存款两亿元。他的一大法宝是,“积极迎合上级领导意图,大搞形象工程……上级领导不时前来参观视察,大车小车络绎不绝。李文彬把各级领导参观视察的照片都挂在厂里”,于是群众“都以为有政府重视和支持,李文彬的企业可信”,纷纷“把自己卖粮、卖鸡蛋、卖猪、卖牛、做小生意、打工挣的钱,甚至是孩子上学钱、工伤事故赔偿钱,都存到李文彬的厂里”。

还有,湖南省岳阳市有家富盛公司也是打着其董事长“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优秀女企业家”、“市优秀共产党员”的旗号,非法融资高达数亿元,当集资户发现可能受骗,找到富盛公司讨要集资款时,市里的协调小组成员却信誓旦旦地表示:“我拿党性、干籍担保,富盛公司不是资不抵债,请大家放心存钱……”

在大量类似的非法集资案件中,要么有政府部门拍着胸脯为非法集资者做担保,要么有政府要员赤膊上阵为“骗子公司”大声吆喝,毫不夸张地讲,正是由于这些公权力的拥有者和行使者没有恪守保护公众权益的职责,反而有意无意充当了非法集资行为的“吹鼓手”,才使得普通群众在受骗上当的怪圈中越陷越深。

从近年来的相关案件分析,类似的圈套不止非法集资一种。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发展企业的旗号,实际上在骗土地、骗资金、骗项目、骗资源,而我们一些地方党政干部则因为急功近利、急于求成的盲目心理而不自觉地为其推波助澜、为虎作伥,不仅使国有土地、资产受到严重损失,普通群众也为此付出惨重代价。因此,有关部门必须深刻总结教训,研究探讨相关规定,使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提高辨别能力,树立科学的政绩观,决不能让不法分子浑水摸鱼,且频频得手。

让权力逐渐退出“招商”

不少非法集资案件,都与盲目招商引资有关。因此,要解决招商引资中存在的问题,就必需创新官员政绩考核机

制,逐渐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交给市场、企业、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政府重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据了解,在许多发达国家,招商引资一般是由商会等民间机构来组织完成的,政府与商会、企业之间的关系非常清楚,决不会越俎代庖,更不会因为招商引资、发展经济而造成监管身份的模糊、错位和丧失。

目前地方政府应该创新保增长、促发展的思路。在招商引资方面,应摈弃重奖官员的做法,同时要自上而下改革官员政绩评价体系,改变以招商论英雄的官场风气与社会氛围。政府生产的是公共产品,在吸引外来投资方面,政府的精力和资金应该用于改善市场环境,而不是以行政之手去直接参与招商引资。招商引资本质上属于经济中的商业活动,理应让它与政绩脱钩回归本意。

为此,有专家提出了招商引资应遵循四条原则:一不损害群众利益;二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三是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四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如果以牺牲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来换取一时的经济繁荣,势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削弱政府的公信力。总之,国家应对各地招商引资举措出台统一的规范。只有明确政府权力边界,规范政府依法行政,做到正本清源,才能使地方经济真正走上科学发展的轨道,防止包括非法集资在内的各种“经济疾患”和影响社会稳定行为的屡屡发生。

明确纪律,严禁参与非法集资

在许多非法集资案背后,总能发现党员干部的身影。

2009年4月15日,冒名顶替骗取护照企图出逃的浙江省永康市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朱兵被金华市检察院刑事拘留。经初步查明,朱兵在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金东区、永康市任职期间,曾多次收受请托人所送的财物,涉嫌犯罪。同时还有赌博等问题。另据了解,朱兵曾从亲友等处筹集资金出借给浙江中港集团董事长丁庆平(已外逃,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其立案调查)以获取高额利息,并为丁庆平提供债务担保。

类似的案例不少。确实,这些领导干部或者暗中操纵、或者大量投资并获取暴利,这些行为实质上就是一种腐败行为。但是,对这些行为,目前我们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或者有些规定已经落后于形势,有必要作进一步强调和修改。即使有规定的地区,也要加强执行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北京市委、市政府曾出台过一个《关于处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干部、工人入股分红问题的暂行规定》:“严禁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使用公款、贷款参与集资入股、放款获利。已参与的应认真进行清理,已分得的股息、红利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乡以上(含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干部,国营企事业单位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干部参加集资入股,投入的资金只能按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付息,但不能参与有关企业的经营活动,更不得从中分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发布之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干部入股分红超过利息的部分,要一律退出,上缴同级财政。”“国营企业科级以下干部、工人,事业单位县团级以下干部、工人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参加集资入股,只参加分红不拿股息的,每年分红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股金的百分之二十;既分红又拿股息的,每年股息和红利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股金的百分之十六。”这个规定很好,对当前清理整顿党员干部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具有指导意义。

但是,当前全国各地的非法集资案暴露出的党员干部相关问题,都没有按类似的规定予以查处。现在应该是认真总结教训,明确规定、严格执纪的时候了。

总之,群众相信与政府或官员关系密切的企业,其实主要是在相信政府。政府公信力是一种来之不易的政治资本,是政府影响力和号召力的集中表达,如果政府及官员动辄卷入非法集资等案件中,政府公信力必将受到重大损害。因此,我们必须审慎对待、认真研究,加强监管和查处力度,决不能让这种毒瘤继续滋生蔓延。■

编辑:靳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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