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权利的保护原则及教育责任
2009-07-22刘占兰
刘占兰
幼儿是指3—6岁的儿童①,他们是儿童中独特的群体。幼儿的生活环境远比3岁前的婴儿复杂,他们开始进入学制初始阶段的幼儿园集体生活,接触除亲情以外更加广泛的人际关系,他们在生活自理与自我保护等各个方面的能力仍然严重不足,需要得到身心的双重呵护。了解幼儿所拥有的基本权利和幼儿权利保护的原则,明确幼儿园和幼儿教师在幼儿权利保护实践中的问题,有助于实现对幼儿权利更加有力的保护。
一、幼儿权利的保护原则
幼儿期是儿童期的一个重要阶段,综合分析我国现行的对幼儿的基本权利具有法律效力的主要法律和政策文件②,可以将幼儿所拥有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表述为生存权和健康权、人格权、受教育权与发展权、受保护权与参与权等几个方面。在保护幼儿权利的实践中,既要把幼儿作为被保护的对象,给予其特别的、优先的保护;又要把幼儿视为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予以应有的、足够的尊重,尊重其独立的人格和年龄特点。
1.儿童优先与特护的原则
儿童优先与特护是指涉及儿童的任何事情,必须以儿童的利益为重。
《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中国儿童发展纲要》总目标中提出要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第40条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给予特殊的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因此,幼儿园和幼儿教师要尽可能地使幼儿在身心健康方面获得最充分的优先照顾,日常工作要优先考虑到幼儿的安全和最大利益。
2.公平和平等的原则
公平和平等的原则首先体现为无歧视。无论幼儿的社会文化背景如何,无论家庭贫富,无论男女,无论正常或残疾,都应得到公平和平等的对待,不应受歧视或被忽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中国儿童发展纲要》有关儿童与教育发展的目标与策略部分强调,在国家宏观政策上,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地区差距,为所有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条件,确保教育的公平和公正。要关注女童和特殊困境的儿童,保证其获得健康成长和平等发展的机会。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教育内容,保障女童受教育的权利;保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儿童就学权利;保障残疾儿童、孤儿和流动人口中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幼儿园工作规程》第20条规定,“面向全体幼儿”是幼儿园教育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第23条还特别强调: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的发展。
公平和平等还表现在儿童与成人同样拥有人格尊严。在公平和平等的原则下,成人应努力保证儿童不因年幼而受到成人的歧视、剥夺、虐待、侮辱和其他不平等的待遇;不应该因为儿童年幼而使用讽刺、挖苦性的语言来侮辱儿童,更不应因儿童没有抵抗和还击的能力而将儿童作为成人发泄怨气和打击报复的对象。
3.尊重年龄特点的原则
《儿童权利公约》第31条规定:儿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与儿童年龄相宜的游戏和娱乐活动,以及自由参加文化生活艺术活动。尊重并促进儿童充分参加文化和艺术生活的权利,鼓励为儿童提供从事文化、艺术、娱乐和休闲活动的适当和均等的机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规定:“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品德、智力、体质的规律和特点”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对于幼儿来说,遵循这一原则要特别强调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游戏是幼儿的权利,是幼儿的基本活动。《幼儿园工作规程》第20条、第21条规定:幼儿园的教育工作应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幼儿园一日生活的组织应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第24条进一步明确提出: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的过程中给予适当的指导,保持幼儿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第二,尊重幼儿的认识规律与个体差异。《幼儿园工作规程》第21条、第24条规定,幼儿园教育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是: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教育活动的内容应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第26条规定:幼儿园的各项活动都应尊重并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水平,根据幼儿个体差异,不要强求一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第三部分“组织与实施”中提出:教育活动内容的组织应充分考虑幼儿的学习特点与认识规律,各领域的内容要有机联系,相互渗透,注重综合性、趣味性、活动性,寓教育于生活、游戏之中。
4.成人义务性的原则
在任何条件下,儿童都应当受到成人的保护,全社会所有的成人都对儿童负有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对于幼儿来说,由于他们还不具备自我保护的能力,成人对他们的安全负有全部责任。从远近亲疏关系来说,对幼儿负有保护责任和义务的成人主要包括:家庭中的成人,即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幼儿园中的成人,即教师和其他员工;其他社会成员中的成人,一切与幼儿的生存和发展相关的成人,如儿科医生、生产和销售儿童食品、玩具、图书和其他用品的成人等。
家庭是儿童权利保护的第一阵地,家庭中的成人,尤其是父母是保护儿童的第一责任人。《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家长保护儿童权利的责任、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幼儿园也是儿童权利保护的重要阵地,幼儿教师和其他员工是幼儿权利的直接保护者,不仅有关儿童权利的国际、国内法律对幼儿园和幼儿教师及其员工在保护幼儿权利中的责任和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还提出了一系列保护幼儿生命安全与健康、平等的学习与发展等权利的具体要求和细则。此外,其他成人在其从事与儿童相关的工作中,也都要把儿童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要把保障儿童的权利作为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幼儿园工作规程》与《幼儿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一切违反规定或不履行儿童权利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主体,视其情节的严重程度,都要受到行政或刑事的处罚。
二、幼儿园与教师对幼儿权利的保护
尊重和保障儿童权利的实现是教育的基本职能之一。幼儿园作为学校教育的起始阶段,除家庭和家长保护之外,幼儿园和幼儿教师是对3—6岁儿童实行保护的重要机构和人员。《教师法》第8条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总则中提出:幼儿园教育应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地发展。
尽管有关幼儿权利保护与教育的法案与政策对幼儿的权利与保护有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幼儿园市场混乱,缺乏严格有效的管理,在现实中仍然存在着许多威胁幼儿身心健康甚至生命安全的隐患,忽视甚至亵渎幼儿基本权利的现象仍然存在。在幼儿园范围内,这些问题突出地表现在:一些幼儿园基本设施条件不合格,规章制度不健全,一些教师对幼儿的权利和自身的责任与义务缺乏了解,一些幼儿园的课程不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全面发展的需要等,针对这些现实中的问题,要特别强调幼儿园与教师对幼儿权利的保护。
1.规范设施条件,健全规章制度
幼儿园具有保育和教育的双重任务,其基本设施条件和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合格的基本设施条件、合理健全的规章制度,是幼儿获得健康良好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幼儿生命健康权的重要保证。
依照儿童保护的相关法律,所有的幼儿园都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包括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按照国家规定,所有的幼儿园必须制定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如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5小时,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中不得少于3小时)等。此外,还对幼儿的健康检查与监控、卫生消毒、疾病预防与隔离、计划免疫制度,并对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与药物安全以及各种意外事故的应急处理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并特别要求幼儿园教师要严格执行。做到这些规定,才能全面保护和促进幼儿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近年来,民办园数量增加迅速,2007年已达幼儿园总数的60.1%。据调查,在民办园中有大约80%的幼儿园是个人办园,为了营利和在竞争中获胜,相当数量的个人办幼儿园收费很低;另外还有大约30%的“黑园”(未注册幼儿园)。目前,民办幼儿园基本处于无人管的状态。为了降低成本,这些低收费幼儿园和“黑园”,缺乏基本安全的设备设施,条件简陋,卫生条件差,师资素质和保教水平很低。这类幼儿园对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缺乏了解,对儿童权利和幼儿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也知之甚少,幼儿在园的日常生活缺乏基本的规章制度,卫生、消毒、幼儿的户外活动和游戏时间等都缺乏基本的保证。幼儿的学习内容和形式也往往背离幼儿的年龄特点和认识规律。因此,政府必须加大对民办尤其是个人办幼儿园的管理力度,清理和改造不合格幼儿园。使进入这些幼儿园的幼儿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
2.提高教师对幼儿权利的意识
从幼儿权益的角度来看,教师与幼儿之间既是“保护者”与“被保护者”的关系,也是平等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作为“保护者”,教师要敏感地觉察到环境中可能对幼儿造成伤害的事物。因此,教师要注意选用无毒害的合格文具、玩具让幼儿使用,并严格按规定安全地操作。在使用废旧材料自制玩具、教具时,一定要对使用的材料进行判断识别,确保材料对幼儿的身体健康无毒害。教师要树立保护幼儿健康的意识,尽量减少幼儿班级生活与环境中的污染。而且要通过宣传和教育,逐渐增强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将危害降至最低。
幼儿园和教师要致力于营造良好的精神环境和平等的师幼关系,使幼儿感到温暖和被接纳。教师要特别注意自己对每个幼儿的公平、平等和尊重。有时,一些教师的做法实际上已经影响了幼儿的发表权、参与权,但他们却全然不知。例如:“六一儿童节”是孩子们自己的节日,每个幼儿都有参与活动、发表自己的意见和想法、表达和表现自己的才能的权利。而一些幼儿园和教师却将孩子们最期待、最希望参与的节日表演办成了幼儿园向领导和成人展示的活动,不关注所有幼儿的想法和权利,常常只让那些有表演才能的幼儿进行表演,所有的孩子都有穿着漂亮服装和进行表演的需求和权利,许多孩子却得不到满足。作为教师,一定要有幼儿权利的意识,要让每个幼儿在参与各种活动中感受到公平和平等、尊重和满足,切忌只满足一部分幼儿而忽略另一部分幼儿的需求和权利的做法。
3.尊重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全面发展的需要
儿童有获得全面的、符合年龄特点的教育的权利。《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总则中提出: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他们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使他们在愉快的童年生活中获得有益于身心发展的经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在第二部分“教育内容与要求”中从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5个领域提出了全面的、相互渗透的教育内容与具体要求。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幼儿园课程没有标准和质量评估,各幼儿园的课程理念、内容和形式随意性大。有些幼儿园为了迎合家长的需求和获取经济利益,强调幼儿园自己的特色,如艺术、英语、数学或体育,从而造成了幼儿的学习内容的不均衡、不全面;还有一些幼儿园以兴趣小组的名义开设一些不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专门课程。由于过分强调特色,幼儿每日应该有的自选游戏和区域活动、户外游戏和体育活动都难以保证,违背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与特点,难以满足幼儿全面发展的需求。
总之,加强对幼儿园尤其是民办园的管理,提高幼儿教师的素养及其对儿童权利的意识,全面提高幼儿教育质量,是保障幼儿基本权利的重要前提和条件。
注释:
①在国内外相关法案中,儿童与未成年人的概念一致,是指18岁以下的男孩和女孩。
②我国现行的对幼儿的基本权利具有法律效力的主要政策文件包括:《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4月1日在我国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颁布),《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颁布),《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2001年颁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
(作者单位: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学前教育研究室)
(责任编辑:中和 朱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