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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审判成为司法应对金融危机突破口

2009-07-17静致远

检察风云 2009年11期
关键词:商标权专利权司法解释

静致远

历史经验表明,经济危机常常伴随着科技革命,科技革命又成为推动新一轮经济增长和繁荣的“新引擎”。中国的科技革命理应来自中国人的自主创新。同时,国际金融危机的外部环境也迫使中国要走科技自主创新的道路。

而激励自主创新,就要以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坚强后盾”。随着去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保护知识产权已然成为中国司法责无旁贷的重要职责。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曾表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有效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革命,催生新兴产业、创造新的市场需求、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引领经济发展新方向,具有重大作用。”

4月21日开始,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公布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发布《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8)》、发布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开展了知识产权审判“优化自主创新司法环境”年度主题活动,一周之内连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组合拳”,令人应接不暇。

人们可以清晰地感受到,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优化科技自主创新环境,正在成为中国司法应对金融危机的“突破口”。

紧迫任务、长期目标都使知识产权审判成为“司法着力点”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经济增速持续下滑,已成为影响全局的主要矛盾;自主创新能力不强、消费需求不足等长期制约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体制性、结构性矛盾依然存在。

“激励自主创新,实现技术突破,打造知名品牌,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所带来的严峻挑战、化危为机的重要出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对此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说。

如果说应对金融危机是当前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的最紧迫任务,那么完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的战略措施,就成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的一项长期的重大历史任务。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将“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纳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重点,并从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水平、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健全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充实知识产权司法队伍等诸多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战略措施。

发挥知产审判职能,减弱,化解金融危机不利影响

国际金融危机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如何更好地服务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盖着“最高人民法院”大红印章的司法政策文件《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给出了答案。

4月23日,最高法院对外发布了这个《意见》。《意见》提出,“要加大专利权保护力度,着力培育科技创新能力和拓展创新空间,积极推进自主创新;加强商业标志保护,积极推动品牌经济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和维护公平竞争;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着力改善贸易和投资环境,积极推动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

中国审判机关明确和完善了一系列新形势下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为应对金融危机下的知识产权审判提出了要求:

——坚决依法制止“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意见》明确提出,“妥善处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的冲突,依法制止‘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妥善处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合理确定民事责任。因使用企业名称而构成侵犯商标权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令停止使用,或者对该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作出限制。”

——妥善处理当前外贸“贴牌加工”商标纠纷。《意见》提出,妥善处理当前外贸“贴牌加工”中多发的商标侵权纠纷,对于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形,应当结合加工方是否尽到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合理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

——慎用诉前停止侵权措施。由于诉前停止侵权行为涉及当事人的重大经济利益和市场前景,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严重影响,《意见》提出,采取诉前停止侵权措施既要积极又要慎重,既要合理又要有效,要妥善处理有效制止侵权与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的关系,注意防止和规制当事人滥用有关权利。在采取诉前责令停止侵权措施时,应考虑被诉企业的生存状态,防止采取措施不当使被诉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特别是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如果被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字面侵权,其行为还需要经进一步审理进行比较复杂的技术对比才能作出判定时,更要慎用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措施。

知识产权司法审判重在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奚晓明提醒各级法院在贯彻执行《意见》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准确把握好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原则和司法政策,统筹兼顾处理好执行法律与服务大局、保护私权与维护公共利益、依法保护与适度保护、保护权利与防止滥用等各种重大关系,妥善解决各类知识产权纠纷。”

审理专利案件如同“平衡木”上行走

以专利为核心的科技创新成果构成了企业和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加强专利权保护对于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具有最直接、最重要的促进作用。当前正在向实体经济蔓延的国际金融危机,更加凸显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专利权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性。

专利案件的审理对于激励自主创新具有直接的导向指引作用。如何准确把握专利司法政策,就成为摆在广大法官面前的现实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孔祥俊说:“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依法确定合理的专利司法保护范围和强度,既要使企业具有投资创新的动力,使个人具有创造热情,使社会富有创造活力,又不能使专利权成为阻碍技术进步、不正当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既能够充分调动、配置全社会的资本和技术资源,又能够加速技术信息的传播和利用。”

司法政策对专利权的保护格外“中立”。《意见》提出,“正确解释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准确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既不能简单地将专利权保护范围限于权利要求严格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权利要求作为一种可以随意发挥的技术指导,应当从上述两种极端解释的中间立场出发,使权利要求的解释既能够为专利权人提供公平的保护,又能确保给予公众以合理的法律稳定性。”

同时,司法还要依法制止一切非诚信的仿冒搭车行为,避免市场混淆和误导公众,“要正确适用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和方法,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完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和侵权对比判定标准。”

加强驰名商标保护,防止“神话”“异化”片面追逐驰名

关于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的公布实施,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一个具体举措,也是最高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优化自主创新司法环境”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

最高法院4月26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厅长孔祥俊说:“驰名商标司法解释,既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驰名商标依法给予强化保护,又防止经营者不正当地将驰名商标认定当作单纯追逐荣誉称号等的消极现象,针对司法实践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依法进行了规范。”

当前,特别是由于各种经济因素、社会环境和思想观念的影响,“神化”和“异化”驰名商标的现象时有发生。孔祥俊对此深有感触,“一些当事人试图通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达到其不适当的商业目的,使驰名商标司法保护非正常承载了其他的意义。防止不正当地将驰名商标认定当作单纯追逐荣誉称号等消极现象的发生,已成为当前司法认定驰名商标面对的复杂形势和迫切任务。”

防止企业通过司法认定片面追逐商标“驰名”。对此,司法解释规定了,在某些案件中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认定。司法解释第二条对于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的民事纠纷案件类型作出了规定,且在第三条中规定了不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的情形,从不同角度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适用范围作出限定。

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

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

“司法实践中,只有在商标驰名是构成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要件事实时,才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孔祥俊说。

编辑:卢劲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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