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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资本瑕疵的民事责任承担

2009-07-16曹佳怡

中国经贸 2009年12期
关键词:民事责任司法解释瑕疵

曹佳怡

摘要:我国学术界较多地关注公司设立制度本身的完善,对公司已设立瑕疵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却有所忽视,尤其是设立资本瑕疵问题,而这部分在实务中经常出现争议,本文就将讨论公司设立资本瑕疵后公司债权人向谁行使权利这一问题。

关键词设立资本瑕疵;股东责任

设立资本瑕疵指在设立过程中,因虚假出资,公司实收资本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或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不符的情况。根据《公司法》第199条,我国对此种公司有两种处理模式:情节不严重,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下文分情况进行讨论。

一、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民事责任承担

公司法对情节严重未规定,但根据些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企业开办的企业……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应当认定不具备法人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情节严重应是指公司资本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根据《公司法》第181条,撤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都是公司解散的原因,但公司人格不立即消灭,而是待清算完毕,注销登记后才消灭。因此,公司本身必然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出资瑕疵股东如何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28、31、94条只规定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而不涉及公司的债权人。

根据《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债权人请求公司清偿债务,公司不能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同时对出资不足的股东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提起诉讼,请求其在出资不足数额及利息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所有公司设立人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以“出资不足数额及利息”为限的补充责任。

《批复》规定:“企业……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应当认定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即,所有设立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是无限责任。

上述司法解释存在分歧:出资瑕疵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与公司之间是补充关系还是连带关系(完全出资设立人也有此问题,笔者观点及分析参见下文)。笔者观点如下:

(1)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连带责任一般基于共同原因行为而产生,而补充责任中各个责任人责任的产生具有不同的原因,即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本情况下,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是基于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或侵权法律关系,而股东对债权人的责任基于资本充实责任,两者基于不同的原因。因此,不能为了更充分地保护债权人而滥用连带责任。

(2)出资瑕疵股东承担无限责任。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重要前提是公司必须满足有限责任型公司的法律要件。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资本满足法定的最低要求是公司成立的要件之一。资本瑕疵情节严重的公司本就不是一个满足有限责任要件的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前提。而且,如果一公司因资本严重瑕疵而无法设立成功,则所有设立者都要对设立过程中以公司名义进行的活动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那么一个这样的公司因欺诈或其他原因取得了公司登记,而后被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出资瑕疵股东却仅需承担补充责任,则明显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也会变相鼓励股东骗取登记。正如一些学者所说“在否定瑕疵公司法人格的情形下,公司的设立人类似于合伙人的地位,全体设立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2.足额出资股东如何承担责任

足额出资股东也应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此责任源于其资本充实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者间往往存在相当的信赖关系,在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间也处于种类似于合伙人的法律关系,有能力和条件相互督促协力完成公司健全人格的培育,在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情形下,已足额出资股东对该出资瑕疵并非毫无过错,此种股东至少违反了法定的监督义务。因此对于公司因资本瑕疵无法履行债务的,已足额出资股东也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司法解释对如何承担有规定,但冲突,参见上文。

笔者认为完全出资股东应与出资瑕疵股东一同对债权人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因为一个资本低于法定最低资本额的公司本就不是一个满足有限责任要件的公司,这类公司中的股东无论是否履行出资义务,都丧失了享有有限责任的前提;而且,被否定公司人格的瑕疵公司的设立者的地位同于公司不成立时的设立人的地位,即类似于合伙人的地位,因此所有设立者无论出资瑕疵与否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

二、允许补正时的民事责任承担

除公司应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外,公司股东如何承担责任有两种情况:

第一,符合揭开公司面纱条件的,则出资瑕疵的股东应与公司一起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并不是公司实有资本与注册资本不符,就必然导致揭开公司面纱,适用该制度有严格的条件。完全出资股东则基于资本充实责任,承担有限的补充责任。

第二,不符合揭穿公司面纱的,笔者赞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批复》规定:“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有关规定的数额,……,如果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即所有设立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以出资不足部分有限的补充责任,其中股东之间 是连带责任关系。

三、 小结

新《公司法》对资本瑕疵公司及其股东的民事责任只字未提,一些司法解释又相互冲突,导致实务中法院的判决结果也不统一,因此权威部门应尽快出台法规或司法解释以明确规范此类问题的裁判,统一司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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