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要有反骚乱法
2009-07-13
薛 磊
近期发生在我国新疆的打砸抢烧严重暴力事件,已经给当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伤害。为应对骚乱,当地政府动员了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控制形势,据《环球时报》日前报道,当地已启动紧急预案,还恢复了去年奥运期间采取的安保措施,各单位组织应急分队加强值班与巡逻。由于广泛动员,新疆的局势已渐渐安定。不过,这次骚乱事件的处理也暴露出现有法律和制度中的一些缺陷,这主要是当国家需要动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乃至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执行维护安全保卫的任务时,还缺乏在这一方面明确的法律规定。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许多国家都将紧急状态法作为应对突发事件的基础性法律。例如,美国1976年的《国家紧急状态法》、法国1955年的《紧急状态法》、加拿大1988年通过的《危机准备法》和《危机法》、英国2004年《国内紧急状态法案》等。美国《国家紧急状态法》就授权总统必要时宣布紧急状态,并对紧急状态的颁布程序、颁布方式、终止方式、紧急状态的期限以及紧急状态期间的权力做了规定。于是在1992年洛杉矶暴发种族骚乱时,老布什总统部署了4000名军人,用“一场小型战争”的形式肃清了骚乱分子;2005年新奥尔良遭飓风袭击后城市出现骚乱,也是在小布什总统派遣4万军人维持治安后平息的,当时军队方面甚至获得授命可以在必要情况下击毙闹事者。
与此相比,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九条也规定,在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不过,直至今年4月20日,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该草案明确规定了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范围,其中包括参加处置社会安全事件和恐怖袭击事件。不过,武警部队要更加有效地依法执行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还有待这一法案的早日通过。
目前,中国已经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以《国家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戒严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为组成部分、比较健全的应对社会安全事件的法制体系。同时,为指导各级政府正确、有效地应对危机,我国还建立了多层次、多领域的应急预案体系。然而,问题在于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紧急状态法》,动用武警部队乃至解放军部队执行维护安全保卫任务确实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从实践来看,仅仅依靠地方政府的紧急预案抑或恢复奥运期间的安保措施,是不能迅速以雷霆之力打消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的,这次事件的处理已暴露出现有法律和制度中存在的这些缺陷。
应对骚乱可以采取许多手段,但是唯有坚持法律才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公正,让坏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在制止骚乱的过程中获得的宝贵经验与有效的应对机制,也需要用法律手段加以确立,这样既可以给未来的工作提供指导和借鉴,也可以让犯罪分子震慑于强大的应对力量,不敢妄动。中国需要一部专门针对骚乱事件的法律,有力预防和打击类似的罪恶行为,这已是当务之急。▲(作者是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国际组织与国际法研究中心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