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2009-07-08瞿婧张燕
瞿 婧 张 燕
摘要法治与德治是治国的两大智慧,二者在理论上的统一性不仅表现在它们有着一致的价值导向和最终目标,而且还表现在它们彼此内容交叉、功能补充。同时,我们还应看到法治与德治在实践操作中异质性,守法就违德或相反的现象不仅显现出了生活自身的复杂性,更显现出了道德与法之间的张力。
关键词依法治国以德治国道德法
中图分类号:D2文献标识码:A
21世纪中国共产党治国方略最突出的成就是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结合。然而,如何处理好二者关系仍是一个有待理清的问题。目前,我国存在两种极端的观点:一是绝对统一论,即认为二者无任何矛盾,完全一致;二是绝对对立论,即认为二者价值导向相背,不可共存。笔者认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存在着内在张力,它们的对立统一关系决定了彼此的相互依存与共同发展。
1 法治与德治理论上的内在统一性
法治与德治是治国的两大智慧,它们尽管存在着标准要求、维持力量和表现方式等的差异性,但其宗旨却是殊途同归的。
第一,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有着统一的价值导向和最终目标。对立论的偏误在于方法论上犯了一点论或均衡论的错误。道德仅从字面上看,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有着主次之分,“依”是依靠、依赖,“以”是用、拿,前者强调法治方法的主导性和基础性,后者强调德治方法的辅助性。二者含义不同,分量不一样。但也不能由此断言谁重要谁次要,或说谁可舍弃。
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有统一的价值导向和最终目标,即通过实现国家的安全、有序、和谐与富裕,从而确保百姓幸福生活。“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的实质就是“法治”,其核心是实现政府依照人民制定的法律治理社会和人民群众依法管理政府的统一。
以德治国就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五爱”为基本要求,以“三德”建设为落脚点,特别是以诚信建设为着力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并使之成为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德治国”的实质是重视道德教育和道德感化的作用,强调选拔干部必须德才兼备和以身作则,不以非法手段谋取私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008年12月胡锦涛同志在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大会讲话中指出:“我们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豎由此可见,以民为本,实现国安民泰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两个不同治国方略的共同旨归。
第二,道德与法自古以来都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从内容上看,道德不是成文的法,法是成文的伦理。从功能上看,无法势必无天,可唯法是举则又矫枉过正。
就国家层面而言,首先,一切靠法来规制表面上看是很好的,但唯法是瞻营造不出持久和谐。秦始皇嬴政采用韩非和李斯等法家的“法治”思想进行统治,征服了六国带来了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但由于过度依赖“法治”而一味严刑峻法,很快覆灭于农民的起义之中。豏其次,无法可依、有法不依必将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比如,在刚结束国破民乱的无法无天时期,必须崇法,否则社会秩序不会稳定,国家统治将面临崩溃。
就个体层面而言,法的高成本导致并非每个人都愿意以法维权。中国社科院专家2006年赴盱眙某农村的调查表明,有的人被人欺负,只要不出人命案,宁愿忍辱负重,也不愿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一则因为他们承担不起律师费与诉讼费;二则因为他们是社会弱势群体,无权无钱无势,即便有理也打不赢官司。法固然是和谐的基础,可仅仅依靠法的手段却实现不了真正的和谐,因为少了富于人情味的道德。
目前,道德建设出现了法制化的倾向。一旦道德法制化、普遍化和绝对化,不仅道德自身的意义被弱化、社会关系协调成本增加,并且道德的层次性和主观态度的成分难以显现、道德也将易失去其崇高性。例如,信用档案制度可能使一些并非恶意失信的人、甚至是出于善心而违反法规的人背上恶名。因此,道德量化有可能导致道德异化。道德法律化的弊端表明道德自身有不可替代性,同时也表明法与道德二者之间的张力客观存在。
2 法治与德治实践中的异质性
法治与德治的内在统一不能被理解为完全没有差异和矛盾,它们之间仍存在着冲突。但这种冲突不是对抗性的,而是由于各自要求和特征的不同而带来的各自功能不足。比如,从法上看是公正合理的,可从道德上看却是不公正不人道的;或者相反,从道德上看是合乎情理的,可是从法理上却是违法的。
一般意义上讲,在违背伦理亲情友情与违法之间进行选择时,个人私情应当让位于法。其实,不管是贫民百姓还是达官贵人,大凡走上邪路的,多少都与过分偏向所谓的情感有关。有的顾念亲情为亲人谋私;有的顾念友情为(下转第188页)(上接第183页)朋友逐利;有的顾念爱情为情人牟利。他们认为这是道德感,但其实道德价值是有层次的,价值层次低的道德要服从价值层次高的道德。底线伦理就是高压线,突破它就是违法。一个人敢于枉法,他所信守的道德就失去了道德的崇高性,是恶德。因此,必须摆正私情与法的天平。
在为他人无私奉献时同样也会遭遇道德与法的龃龉,为此还难以寻找到两全的解决办法。《工人日报》2006年8月25日报道:昆明东川区人民医院妇产科医生卢新在为病人实施手术后,见病人大出血不止,自己献血救人,结果此举却遭到了云南卫生厅法监处对该医院6万元的处罚。私自采血属于违法行为,不处罚将有更多需输血的病人可能因为输入问题血液而带来严重后果。但卢医生若是在当时情境下不私自采血有违医德,同时又背上见死不救的恶名。如果卢医生的行为依法遭到处罚,岂不是善行却得到恶报?倘若卢医生得到道德表彰,那对违法行为进行表彰又怎么说得通?
再如,2006年6月《报刊文摘》报道:超女罗惊和韩萱在租住的房子里煤气中毒,因一时找不房东而警察拒绝受害人的朋友破门救人,结果导致了两位花季女孩成为植物人。依法办事主要表现在依法定的程序办事,守法就要目睹无故同胞生命的消失;挽救同胞生命就要违法。法理与人命究竟谁更重要?因为法说到底是为保障人身安全,当守法而构成了对某一无故生命构成威胁时,法道与人道我们当取人道。在以上的具体案例中,似乎讲人道更重要,而为此就势必破坏了法律,如果法律允许对特例可以网开一面,就意味着动摇了法的权威性。任何个案都有其特殊性,假如将每一个特殊都普遍化,岂不意味着普遍之法都要让道,最终变成无法无天?
以上案例所体现出来的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张力与冲突不是人为造成的,它本身是具有必然性,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使得道德与法的关系变得非常复杂,道德或法的解决该当在道德与法律的各自领域里都有其合理性的充足根据。我们无法用一方否定另一方。既然这种不可两全的矛盾是难免的,就没有只用一个方法能够完美解决的。笔者以为,对一个既涉及到法、又涉及到伦理的复杂行为,如果不是因为道德与法律自身的不完善,那么,不应固守只用德或只用法的教条,而只能是二者同时并用,分别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