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成因及侦破
2009-07-08曹德贵
曹德贵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道路交通流量日益猛增,道路交通事故频发,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已构成危及公民安全和社会安定的突出问题之一。因此,分析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原因,探讨和制订处置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有效运行机制,提高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率,预防和减少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已经成为目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当务之急和重要研究课题。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成因侦破
1 交通肇事案件成因
1.1 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特点看
(1)逃逸的车辆大多是个体经营户和承包经营户的车辆。这类车辆多未参加保险或不愿投保。他们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不愿增加风险投资,致使车辆在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失去赔偿能力,从而造成反正赔不起,不如一跑了之的逃逸心理。(2)逃逸案件多发生在夜间、中午、凌晨。这些时段内路面行人相对较少,易于使肇事者产生既然无目击证人跑也无事的心理,从而诱发逃逸案件发生。(3)车辆号牌和放大字较难看清或者较难辨认。如号牌破损、雷雨天气号牌上有泥土等覆盖物、号牌灯暗弱、超长货车遮挡视线等。(4)逃逸车辆一般自身车损大都较小,且一般无明显痕迹,肇事车辆能够正常行驶。(5)逃逸案件多发生在相邻市县交界处。这些路段发生的事故,报案地与实施拦截地要跨省、跨市、跨县,警力调配不畅,往往会延误追击堵截时间。
1.2 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侦破力度看
(1)现有通讯、交通装备落后,与查堵逃逸案件的客观要求不相适应;(2)基层交通管理的警力和素质需要充实和提高。有警不接、接警不处和处警不力的问题尚未彻底解决;(3)逃逸案件侦控网络及运行机制不健全。相邻市县交通管理部门存在协调不畅的现像,有的对明显的逃逸责任人,异地交通管理部门不协查协办,弱化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致群众对提供逃逸案件线索产生无所谓的心理,使一些逃逸案件线索人为流失。
1.3 从逃逸案件责任主体看
少数驾驶员素质差,法律观念和公德意识、职业道德水准低下。他们驾驶作风恶劣,对人民生命财产漠不关心。一旦发生事故,他们一方面受利益驱动,为逃避经济赔偿,就一跑了之;另一方面为逃避法律惩处,在侥幸心理支配下,驾车逃逸,企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1.4 从人民群众协查协防的层面看
群众警情意识不强,相当一部分群众还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一些逃逸现场目击者,不报案或不及时报案或“看热闹”的多,对肇事逃逸的车辆牌号、特征观察少,因而不能准确提供线索,致使本该获取的线索因目击者的疏忽而流失。
2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及对策
2.1必须提高公安交通民警素质
要经常加强对公安民警政治思想和业务技能的培养和提高,使他们能够以较强的责任心,接处肇事逃逸案件,使他们业务熟练,能够科学准确的勘察现场,及时有效的提取和收集有关痕迹物证。
2.2必须改善接处警物质条件
要充实和改善事故处理专业队伍和省、市级治安卡口建设。尤其是要配强毗邻市、县交界处交警中队及治安卡口警力,配齐车辆、电台交通、通讯工具和反光路障、阻车设备等硬件设施,为快速反应和有效堵控提供物质保障。
2.3对肇事逃逸案件应采取“打防结合、重在预防”的总体策略
要强化源头管理,加强对车辆所有人尤其是个体运输户车主﹙或承包人﹚及其驾驶员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与此同时加大处罚的力度,对交通肇事逃逸者及其责任人应该从严惩处,该吊销﹙暂扣﹚证照的一律吊销﹙暂扣﹚证照;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要加强联防协作,形成跨省市、跨地区侦控网络,建立有不同﹙尤其是相毗邻﹚省、市、县不同警种相互协作、新闻媒体积极配合以及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参与的查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运作机制。
加强区域沟通,建立联勤联动协作机制。各地区﹙尤其是相毗邻省、市、县﹚交巡警大、中队和治安卡口应互相告知电台呼号频率和办公联系电话,以便快速沟通信息,争取破案时间。
除此之外,还要引导群众参与,建立群防群治机制。强化特行管理,建立静态防控机制。推动媒体参与,建立舆论导向机制。
综上所述,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必须抓住“快、准、稳、狠”的四要素。“快”就是要求侦破逃逸案件必须采取以快制快的方法。“准”就是要求收集线索、提取痕迹物证必须准确,以免对案件侦破误导。“稳”就是稳步起动并有效运转综合侦控机制,其中包括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相邻市县协查机制、引进奖惩机制、新闻导向机制等。“狠”,就是要加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打击力度,一经侦破,应对肇事逃逸驾驶员和其他相关的责任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