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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议被害人的宽恕及其适用

2009-07-08李笑鹤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8期
关键词:法益刑罚犯罪

李笑鹤

摘要死刑存废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刑事法制发展过程中必须要正视、不容回避的问题。在当今中国社会,关于死刑存废的争鸣已经展开。有学者提出,目前在中国死刑存废问题上应该采取的对策是:通过完善刑事立法和司法的方式努力减少与限制死刑,而本文认为“被害人宽恕”的考虑是实现这一对策的良好途径, 将“被害人宽恕”作为量刑情节既有利于弘扬社会善良美德又有利于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被害人被害人宽恕死刑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348-01

现代社会制度立足在平等、人道、与宽容的基础上,作为制度主要体现的当代刑法法制无不包容着这样的精神。随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各项工作的开展、完善,中国司法制度称为刑事法学界热烈讨论并着手研究的话题,由此而归纳出的刑事法学精神也被学者们所呼吁着。在此基础上有人主张将“被害人宽恕”作为刑法量刑的酌定从轻因素。

一、被害人

(一)被害人的概念

“被害人”一词源于拉丁文Victima,又称为受害人、受害者,在我国台湾地区成为“被害者”。“被害人”的概念可追溯至远古,在很多文化中它的本意根植于“牺牲”或“替罪羊”,即将人或动物的生命来祭献神灵或祖先①。但由于千百年来的历史演变,这种含义经历了诸多变化。

我在这里论述的“被害人”即犯罪被害人或刑事被害人。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洲,将“被害人”定义为:另一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的行为而直接遭受伤害的人是“被害人”。这种伤害包括精神上的、身体上的、抑或是家庭损害或财产损失。这个术语还包括死亡被害人或丧失生活能力的以及未满十八周岁被害人的近亲属。如果被害人死亡,则其幸存的家属同样被视为被害人②。

(二)被害人的分类

被害人的分类有很多种,如以犯罪性质划分,可以分为暴力犯罪被害人、职务犯罪被害人、恐怖主义犯罪被害人等,又可按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分为公司案件被害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中作为原告的被害人。狭义的被害人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而按照被害人的群体犯罪,则可分为包括国家、社会等群体和自然人对被害人和只受犯罪侵害的自然人。

(三)“被害人宽恕”之“被害人”的范围界定

这里的被害人范围界定为犯罪活动所侵害的自然人,包括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及其家属。陈兴良教授认为犯罪分为侵害过人法益、社会法益和国家法益,此处的侵害仅限于对个人法益的侵害。③

二、被害人宽恕

(一)被害人宽恕的概念

“被害人宽恕”其精神要旨与西方刑事和解制度类似。即在犯罪发生后,在有关人员主持下,使被害人与加害人进行相关内容的协商以达成被害人谅解或者被害人处于个人自愿在其法益遭到损害后,表示愿意放弃部分法益以求得加害人刑罚的轻缓化。

(二)被害人宽恕的范围

中国多数学者认为“被害人宽恕”只可作为轻微刑事案件中或自诉案件中,但我认为一直处于刑罚时尚领衔地位的死刑更需要这一用人性化制度来限制,企图改善我国刑罚制度。一起故意杀人案件,罪行本当处死,而经过双方协商或考虑到被害人或其家属的宽恕,被害人悔罪并积极赔偿,此时的案件不就符合“不是必要立即执行”的应适用死缓的条件吗?”④

(三)被害人宽恕的条件

法律上的“宽恕”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宽恕,更不是宗教意义上纯粹的无条件原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发生在法院作出判决前。这种宽恕,广义上可以理解为事前的被害人承诺和事后态度上的宽恕。

2.必须是被害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果被害人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如恐吓、威胁等,则“被害人宽恕”不发生效用。那么,如何确定被害人的“自愿性”,可从以下两方面判断:

(1)被告人积极认罪。如果加害人在案件事實调查清楚前不老实交代罪行或者案件事实调查清楚后拒不认罪,说明其未正确意识到自己的罪行,并无悔罪表现,更谈不上被害人的宽恕了。

(2)被害人可当庭陈述或提交书面宽恕建议,甚至可以就“被害人宽恕的真实性”进行举证、质证。

3.宽恕人须有宽恕的能力,即必须具有与宽恕地表示相适应的能力。

4.必须是案件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确实充分。否则也无法确定具体的被害人、被告人,对宽恕后的赔偿难以执行。⑤

5.被害人的宽恕情节须与其他从宽、从轻情节结合适用。

6.须由司法机关,即检察机关或法院的主持。这样既防止了双方当事人“私了”,也可以将宽容的达成计入庭审,从而以判决书或审结报告的刑式向社会大众进行“宽容”美德的宣扬,淡化社会仇视现象。

三、“被害人宽恕”作为酌定从轻情节的理论基础及其价值

被害人宽恕作为法定的从轻情节,有利于死刑适用的合理化,可以起到减少或者限制死刑的效用。⑥

(一)刑罚的人道主义要求

在人道性越来越重视的背景下,死刑的公正性基础将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最高院收汇死刑复核权就是对死刑适用的限制。而“被害人宽恕”恰可以成为限制、不适用死刑的条件。

(二)符合我国“少杀、慎杀”政策的精神

死刑大量适用,会使刑罚饱和,无法达到罪行相适应,从而使犯罪人和被害人都不满意国家对犯罪的处理。

(三)刑罚目的的“预防性”

“被害人宽恕”是否能够组却刑罚的这一目的之实现呢?让我们仔细考虑一下,当冲突来临,有利的解决方法是正面、鼓励冲突双方以同样的方式对抗好呢,还是让一方进行妥协、宽恕,从而求得另一方良心上的感恩而达成和睦为好?⑦

(四)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权益

被害人是犯罪后果的承担者,归根结底,犯罪就是犯罪人对被害人法益的侵害。被害人对这一法益有着相对处分权。在如今重视保护公民自由的法律价值体系内,法律应当确保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念和判断所行使的自由和自主权。

四、被害人宽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第一,将“被害人宽恕”法定化。被害人宽恕法定化有利于解决很难通过司法活动予以解决的问题。当然,在立法解决该问题之前,也可以由最高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的途径将被害人宽恕这一从宽情节规范化。

第二,借鉴并引进刑事和解制度,并且扩大其适用范围。刑事和解强调以被害人利益为中心,特别是赔偿协议的达成,如此一来,有利于实现被害人宽恕的实现有其制度的保障。

第三,法院接受被害人宽恕或努力使双方达成和解,在有被告人赔偿的前提下,应被害人之要求不立即执行死刑。

总之,“被害人宽恕”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适用于严重刑事犯罪,有利于有效的减少、限制死刑的适用,以更好达到刑罚预防目的,也会积极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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