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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司的营利性与社会责任

2009-07-08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8期
关键词:营利性商事公司法

赵 薇

摘要公司的社会责任具有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兼备的性质。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包括公司对职工、对债权人、对消费者、对保护环境、对所在社区的社会责任及慈善行为等。公司是社会整体的一部分,其利益的取得与所在的社会密不可分。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提出对我国公司的健康发展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本文通过分析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和理论依据,阐述公司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对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现状进行一定的法律思考,并在此基础上就强化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的营利性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222-01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核心内涵

公司的社会责任,用英语是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ment一词源于美国,而且在美国的商业街和公司法学界使用频率很多。在美国的影响下,英国等其他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学界也引入了该概念。但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理论界对此则不太关注。近年来,在我国及我国台湾地区,也有不少学者对此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成为一个新的热点研究问题。在美国等国家,各种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都非常模糊,甚至许多学者反对对其作明确定义。

一般认为,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的决策者采取保护与促进社会福利行动之义务,更应对社会超越这些义务之其他责任。公司不应只是经济性机构,而且也应是社会性单位。

二、各国关于公司营利性的法律性规定

公司的营利性特征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立法所确认,从而成为公司的基本属性。

《日本商法典》,《韩国商法》等都强调了公司的营利性。《法国商事公司法律》与《德国商法典》虽然为明确规定公司的营利性,但通过公司商事性质的规定,间接地肯定了公司的营利性。《美国商事公司示范法》①不仅强调了公司的营利性,而且还明确将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限定为商事公司(Business Corporation)。日本学者奥村宏还特别强调:“的确,在各种组织中,以追求利润为目的,表里一致的组织,无疑是公司了。”②

我国《公司法》未就公司的营利性作成明确规定,但该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而此处所谓企业法人显然是采用我国法学界关于企业即商业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实际上间接地规定了公司的营利性。

三、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构建

虽然现代公司法理论普遍认为,公司应负有社会责任,但毫无疑问,公司股东设立公司和出自的目的乃在于获取盈利,因此营利性应成为公司存在及其行动的最高价值理念。基于此,传统公司法形成了股东至上(Shareholder Primacy)的原则。这就要求公司应该追求利润最大化(Maximazation of Profits),以最大限度的满足股东达到利润回报的要求。③

公司的社会责任实质上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责任”,而该责任较之于法律规范要求更高。正因为如此,该种责任实质上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责任”,而该责任较之于法律规范要求更高。正因为如此,该种责任不仅认定困难,执行不易,而且即便不履行,公司也不违法,不能因此追究其法律则热不。因此,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提法,其意义主要在于对公司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呼吁而已。此外,就公司社会责任的实质而言,其意义在于对公司为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提供了一个免责之正当化理由,可以使其以上作为违反忠实义务之抗辩。如美国法学会(ALI)1994年修正《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第201条规定:商事公司从事商事行为,应该以提升且得将伦理因素纳入营业行为之考量:得为公共福利、人道关怀、教育与慈善之目的,捐献合理数目的公司资源,尽管上述行为皆不能增益公司利润与股东利益,公司仍得为之。所以,公司的社会责任并不是一个公司的义务和责任,而只是公司于道义上的良心。

四、完善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几点措施

在我国新颁布的《公司法》中,公司的社会责任已经被写入第五条。但是,这仅仅是原则性规定,并不十分完善。要想使“公司的营利性”与“公司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相辅相成,我国的公司社会责任立法还需要完善,具体而言:

(一)完善职工董事制度

《公司法》中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理念的现有规定存在着内容过于抽象与空泛、缺少程序与法律责任保障等问题。特别是关于职工董事仅仅在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董事会中规定“应当”存在并不能对职工进行有效的保护。建议扩大职工董事的适用范围,在所有的公司推行统一的职工董事制度。可以以公司的规模或者雇工人数为准决定公司职工参与公司管理机构的规模。

(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在我国公司治理中,大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的主要矛盾,决定了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关应以监督控制大股东的行为为己任,而这是监事会所无力胜任的。独立董事制度能够比监事会制度更有效地解决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主要矛盾。

(三)完善具体的部门法

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涉及债权债务关系、竞争关系、环境保护关系、雇佣关系、税收关系、社会救助关系等。《公司法》作为私法的基本性质,决定了其不可能囊括所有的调整公司社会责任所需的法律规定。因此,应当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贯彻公司社会责任这一理念,建立与完善具体的部门法。如为了保障雇员的利益,应当制定我国的劳动安全法、社会保障法、反歧视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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