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合伙人的责任承担
2009-07-08黄峥烽
黄峥烽
摘要有限合伙不同于普通合伙、有限公司,有其优势。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所承担的责任是非常特殊的,以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为基本原则。一般情况下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如果发生了表见普通合伙行为,普通合伙人也要承担与普通合伙人相同的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身份识别对于有限合伙人和交易相对人、第三人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有限合伙有限责任无限连带责任表见普通合伙身份识别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91-02
与普通合伙相比,允许投资者以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式参加合伙成为有限合伙人,解除了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吸引投资。与有限公司相比,普通合伙人直接参与从事合伙的经营管理,使合伙的组织结构简单,节省管理费用和运营成本。同时有限合伙组织的设立,受到较少的约束。有限公司对于最低注册资本、股东最低人数、以及内部结构的创设的要求,受到法律严格限制,而有限合伙则未做详细规定。
一、基本原则——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仅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有限合伙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重要前提是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事务的执行,是指为了实现企业合伙的目的而进行的经营管理和对内事务的处理。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其义务是向企业出资,其将出资作为合伙企业财产交给普通合伙人进行经营和管理;普通合伙人出资很少甚至不出资,其义务是利用自己的能力执行合伙事务,管理合伙企业财产。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八种行为,有限合伙人实施了这八种行为,不视为执行了合伙事务。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中对于此类问题也有相同的规定。统一有限合伙法第303条b款规定,一个有限合伙人仅仅做了下列一种或几种行为并不构成参与对企业的控制。①
有限合伙人不会因为这些行为,改变他们所承担的有限责任,承担同普通合伙人相同的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通过不参与企业经营而承担有限责任,在合伙企业中的身份只能是一个投资者,不享有普通合伙人所享有的一些权利。但是由于有限合伙人同样是合伙企业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合伙企业的盈亏同其有着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同时,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由普通合伙人独立执行,有可能做出损害有限合伙人的利益的行为,为了保护有限合伙人的合伙权益,应当赋予有限合伙人必要的权利,例如查阅权、获得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例外情况——有限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通常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在表见普通合伙的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一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表见普通合伙的概念
表见普通合伙,是指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声称自己是这一合伙组织的普通合伙人或者同意他人声称自己是普通合伙人,则应当对因为信赖此种陈述而与所声称的合伙组织从事交易的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第303条a款规定,如果有限合伙人参与了对企业的控制,仅对与有限合伙交易的人负责,如果基于该有限合伙人的行为,该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该有限合伙人是一个普通合伙人。②
(二)表见普通合伙的构成要件
综合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有限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两个构成要件是:(1)有限合伙人执行了普通合伙人执行的合伙事务;(2)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
1.执行合伙事务
一般来说,有限合伙人不代表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事务,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当有限合伙人执行了合伙事务,参与了企业的经营活动,那么他就应当不再受有限责任的保护,与普通合伙人一样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有限合伙人仅对某一笔交易的交易相对人承担无限责任,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有限合伙人仍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并不因为执行了合伙事务,对于其他交易相对人承担无限责任。
2.第三人(善意第三人)确信
第三人信赖,也是有限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另一构成要件。只有在第三人误认为有限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并且与其进行了交易,才可以要求有限合伙人对该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第三人要求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就应当负有举证责任。对于使第三人产生错误识别的理由,应当是合理的,而且有证据证明的。第三人应当证明:基于正常判断相信有限合伙人是无限合伙人;基于该种判断与该有限合伙人进行交易。
三、有限合伙人的身份识别③
无论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承担无限责任,关键在于有限合伙人的身份识别。通过有限合伙人的身份识别,对内有限合伙企业可以正确分配责任,对外有限合伙人能够正确承担责任。由此可见,有限合伙人的身份识别,对于有限合伙人,以及合伙企业债务人,交易相对人都是至关重要的。有限合伙人的身份识别包括两个方面,内部识别和外部识别。
(一)内部识别
有限合伙的内部识别是指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下转第95页)(上接第91页)的合伙协议,确认有限合伙人之间、普通合伙人之间、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内部识别主要依靠的是有限合伙企业内部的有限合伙人之间、普通合伙人之间、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是处理合伙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内部法律文件,仅具有对内的效力,即只约束合伙人,合伙人之外的人如欲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在合伙协议上签字。但是合伙协议,只能从内部判断各个合伙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对于处于企业外部的交易相对人来说,是很难通过这种方式来识别有限合伙人的。
(二)外部识别
有限合伙的外部识别是指通过一定外部公示方式,确认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如何对外承担责任。外部识别的主要方式是通过一定的公示方式进行识别,明确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承担责任时,合伙人的责任分配。通过外部识别,处于企业外部的交易相对人可以了解有限合伙企业的责任构成。
1.我国采取的外部识别方式
我国的外部识别,主要是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在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时所载明的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来进行。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六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通过注册登记后,企业所登记的情况就具有了法律效力,而交易相对人就可以凭借企业登记事项,对企业情况进行判断,并且依据公示的企业登记事项向该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主张权利。
2.美国采取的外部识别方式
美国采取的外部识别方式,则是通过有限合伙证书方式进行外部识别。有限合伙证书是有限合伙成立的必要条件。④有限合伙证书未经批准、登记,则表明有限合伙不成立,若以有限合伙名义同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有限合伙证书必须无条件地对外公开,允许公众查阅。它不同于有限合伙协议,不直接规定合伙企业内部的各个合伙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是登记有限合伙的名称、每一个普通合伙人的名称与地址等内容。
四、结语
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通过放弃执行合伙事务权利,避免承担同普通合伙人一样的无限连带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有限合伙人也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要严格按照合伙协议和法律法规进行商事活动,同时也要确保对外公开的有限合伙登记事项或者有限合伙证书的准确性,避免因此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