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比较我国与德国的检察机关与警察机关
2009-07-07张捷
张 捷
摘要清末变法时我国以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为蓝本创建了自己的司法制度,因此我国和德国的司法制度具有很大的相似性。但由于根本政治制度的不同,在三权分立状态下的检察机关与警察机关和全国只有一个权力机关下产生的检察机关与警察机关会有很多差异,本文就这些差异做了简要的分析比较。
关键词德国刑事诉讼检察机关警察机关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52-01
德国的刑事诉讼奉行职权主义模式,国家机关负有查明犯罪事实真相的职责,其对于犯罪的追诉主要实行职权主义,即由国家主动对犯罪展开侦查。其中狭义的犯罪侦查指检察机关介入诉讼直至提起公诉这段期间的侦查行为,广义的犯罪侦查则指所有该案件中国家机关(含法院)直至审判程序的追诉犯罪的行为豍。本文主要讨论德国狭义犯罪侦查中涉及的检察机关和警察机关与我国的检察机关和警察机关的相异之处。
一、组织设立
(一)德国
1.检察机关。在德国,检察机关依据《法院组织法》分别设立了联邦检察系统和州检察系统.各州检察机关管辖各州事务,联邦检察机关并非州检察机关的上级机关.州检察长为其所属检察机关所配置的地方法院管辖区域内主任检察官的长官,而各主任检察官又指挥监督各所属地方法院的检察官及法院检察人员(《法院组织法》第142条第1项第2、3款,第147条第2、3款)豎检察长可指挥其所属州高等法院管辖区域内的所有检察官,但不得指挥联邦检察机关.原则上检察机关并无一个全德国统一指挥侦查的单位,不过依《法院组织法》第142a条,第120条第1、2款的规定,在特定重大的犯罪案件中,联邦总检察长可直接指挥侦查的进行,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各州制定了一个协定,就特别事件建立一个超越辖区的检察机构犯罪侦查网
2.警察机关。德国警察机构由联邦警察机构和州警察机构组成,分属于联邦内务部和州内务部.这两者之间不存在领导关系。
第一,联邦宪法保护局依据联邦各州就宪法保护的事务上的合作而设置。
第二,联邦刑事警察局。其依据联邦《刑事警察局组织法》而设立。
(二)我国
1.检察机关。在我国,检察机关的设立依据有《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全国只有一个独立的检察系统,各级检察机构的设置与法院相对应。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工作,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的工作,我国实行的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就体现了上下级检察机关直接领导与服从的关系。
2.警察机关。在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中,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都有侦查权,都属于警察性质的国家机关。豒我国的公安机关从性质上讲属于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
二、比较
1.检察机关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德国检察机关是根据法院组织法设立的,我国检察机关是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设立的。
2.检察权的性质不同,德国检察机关在组织上隶属于行政执法部门,在国家权力划分中属于行政权。我国检察机关属于司法部门,检察权属于司法权。
3.德国的检察官没有办理案件及人格的独立权。我国虽然检察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但每一位检察官是独立办案。
4.德国实行检警一体化,检察指挥侦查。在侦查时检察机关由警察机关协助。因为检察系统本身并无这类的执行机关,也可以说其为“有头无手”。豓我国检警关系是两个独立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
5.警察机关系统内部关系不同。我国警察机关内部实行一体化,德国中央和地方分别设置有警察机构。
6.侦查程序中检察机关的地位不同。在德国一般的侦查审判程序中,其第一审又分准备程序,中间程序和审判程序,其中准备程序又称侦查程序由检察官主持,在准备程序中,检察官自行着手准备程序或让区法院或警察人员从事豔。也即与警察机关相比,检察机关处于优势地位.我国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7.警察机关侦查权权力来源不同.德国检察机关享有侦查权,警察必须经过检察机关的授权才能进行侦查.我国警察机关享有独立的侦查权.
8.检察权对侦查权影响的范围不同.我国主要体现在刑事立案监督权、审查批捕权等。德国检察权对侦查权的控制涉及侦查活动的各个方面。
9.对强制措施的控制程序不同。德国警察机关实施强制措施时实行司法审查制度。我国只需检察机关批准。
10.刑罚的执行机关不同。德国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官从开始侦查的最初阶段到执行刑罚的最后阶段的主导地位,刑罚的执行机关为检察机关。豗我国刑罚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监狱等。
11.我国检察机关起诉以法定主义为主,以起诉裁量原则为辅。德国实行起诉法定主义,检察机关并不能自由裁量撤销案件。如果侦查结果提供了足够的提起公诉理由时,检察机关应当提起公诉。
12.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在案件被受理之后,检察官不能撤回或者减少指控,这样他只能要求法院做出无罪判决。⑿我国则没有这种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