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与控制
2009-07-06扈晓芹
摘 要: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犯罪现象,它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在现代化、城市化和信息化进程中引发的重要犯罪问题。对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作理性探究,应当立足中国实际,继承和发扬“实事求是”的优良学风,加强实证和系统研究。
Abstract:The social status of migrant workers of Cenozoic, neither the traditional sense about the rural farmers who are engaged in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nor is it the traditional sense of the urban workers, but a new group: large quantities, complex structure, ever-expanding .There is an independent social nature and significance of a new social class. It is clearly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at Crime about a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The primary problem of crime of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of great significance due to countries which the world's most populous in the modernization, urbanization and the process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rime of the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was been study rationally, it should be based on the actual conditions of China, Success and carry forward the "Seeking truth from facts". For example, strengthen the evidence and systematic research.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 犯罪 控制
Key words:the migrant workers of Cenozoic, Crime, conformity
作者简介:扈晓芹(1979-),女,山西太原人,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教师,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会员,研究方向:犯罪学、环境资源法学。
【中图分类号】C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6-0006-02
一、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具有鲜明的城乡流动后观念不适应的时代特征。
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流动人口犯罪,流动人口的范畴更多的是人口学和社会学范畴。我国的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现象,主要反映的是农村人口与城市工作生活环境相矛盾的社会关系,只有揭示农民在其务工的城镇犯罪的这种特殊性质,才能正确认识当前农民工犯罪的实际情况。犯罪人员中,文盲、小学文化、初中文化的人员较多,其中绝大多数初中尚未毕业。由于文化水平不高,导致职业技能差,谋生能力弱,到了城市以后开始碰撞和接受多元的价值观念。消费欲望有余而收入不足的矛盾,使他们在物欲主义面前出现消费价值的认同紊乱,与市场的活跃、消费品的丰富相对,他们却因劳动力市场中的机会的减少、竞争的加剧或其他社会刺激而无法自由享受消费生活,这种情况可能使他们产生一种强烈的相对剥夺意识,到最后产生希望采用非法手段来维持理想生活的意愿。
(二)犯罪具有突出的群体性、流动性特征。
很少有农民单独出来打工的,聚在一起往往的都是同村、同乡、同县人,在一个工地上的民工一般都操着同种乡音。我国农民工带有明显的经济性、亲缘性和选择性。经济性是指我国的农民工是以经济利益趋向为主导的迁移性人群,其离乡外出主要是为了务工谋利,以改善自身和后代的生活境况。亲缘性是指农民工外出群体往往是以亲戚、朋友和同乡为联系纽带的人群,互相之间带有较大的社会关联性,带有整体的群体特性。选择性是指农民工的迁移地是他们自主选择的。
(三)法律调控手段不力成为引发犯罪的关键原因。
目前,我国应付社会犯罪的专门机构普遍力量不足,经费不充分。社会矛盾的调控更多地依靠司法部门,而现实中法律调控机构能力的不足自然为铤而走险的农民工犯罪提供了冒险一试的环境。不少人指出,我们执法工作者在处理农民违法犯罪行为时的简单做法和歧视态度,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民工求助公共部门的欲望,增加了农民工对公共部门乃至社会的不信任感。社会大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的宣传力度和配套措施尚不完备,应有的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出来。
(四)社区文化的缺失加剧了犯罪的进程
一些社会学家认为,在英国和美国这样的工业化国家,犯罪与社会歧视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当新生代农民工入城之后,城市关系似乎变得更加复杂和紧张,市民与农民工之间的摩擦也更多了。与二等公民的区分相似,农民工被视为城市第三世界,在承受城市排斥与歧视的同时,新生代农民工对城市主流群体的不良印象也在加深,并且以一种不满情绪和报复行为宣泄出来。群体间、阶层间的文化冲突将直接造成行为规范的冲突,而行为规范冲突的一方必然是犯罪。
(五)大众传媒影响了犯罪的手段
与传统农民工不同,而新生代农民工像城市居民甚至像大学生一样,有能力、有机会、有空间自由接触各种社会文化。一是对传播文化内容的接触和学习。在这一过程中,新生代农民工通过各种传媒吸收新的生活、消费和文化意识,新生的意识又慢慢驱赶传统的文化习惯,在两种意识的接触和更替中,后者不断被冲击、动摇,而社会却又不能提供明朗的价值观念和生活观念。二是对传播技术的习得和使用。传播载体的设计、生成和应用,以及传播内容的发射、吸收和再传播,皆赖于一定的技术和程式方能完成。
二、预防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社会控制措施
(一)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为建立科学有效的农民工犯罪预防体系奠定理论基础。
不能孤立地就农民工犯罪现象而研究农民工犯罪问题,要加强综合性研究,把农民工犯罪问题放在一个更大的社会背景中进行宏观的考察和分析。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预防农民工犯罪的主体,应该是农民工自身。然而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迄今为止尚未见到有深入的研究。如此等等,都需要我们大力加强对农民工犯罪的实证研究,只有真正把握这类犯罪的规律,才能做到准确认识和合理预防农民工犯罪。
(二)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建立政府引导就业机制和统一的社会保障机制。
按照德国学者李斯特“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观点。预防农民工犯罪的治本之举应当是从社会结构和社会政策着眼。首先,要打破城乡二元化结构,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构造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机制、减少农民工在城市工作期间农村身份的限制性规定等。其次,政府要对农民工在城市就业实行宏观调控和合理引导,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盲目和无序流动状态,政府职能部门应及时统计和发布用人信息,有意识的积极引导和帮助农民工在城市就业。三是要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免费对那些缺乏专业技能以及尚未找到工作的农民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岗位技能培训,以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和就业机会。四是对进城尚未找到工作的和失业的农民工,政府要提供社会保障,给予救济补助,使他们的基本生活能得到保障,做到“衣食足而知荣辱”,从而减少农民工因生活所迫而实施犯罪的诱因。五是要大力表扬农民工对城市建设所起的积极作用和做出的重大贡献,大力宣扬农民工的正面形象,坚决反对故意歪曲和丑化农民工的宣传报道,有意识的从消极的防范、惩治农民工犯罪向尊重他们的人格、关心他们的切身利益和满足他们的实际需要转变。
(三)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改善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状态。
农民工越深入地融入到所生活、工作的城市,受到的待遇越公平、合理,他们就越能给所在城市带来安宁、和谐与发展。为此,一是要在全社会树立起城市人与农民工一起共建和谐家园的观念。 二是按照“以人为本”的理念,给予农民工以人文关怀,切实解决他们作为一个“人”的正常需要。农民工精神、文化娱乐活动匮乏;此外,农民工大多夫妻分居,由此造成的“性饥渴”和“性压抑”也已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对此,政府和企业要提供适合于农民工需求的公共服务和公共文化、娱乐设施,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娱乐活动,繁荣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使他们在繁忙的劳作后也能够获得精神的满足和愉悦;三是法律援助机构应更多的向城市农民工伸出法律援助之手,无偿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这既有利于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也有利于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劳资纠纷,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演变成刑事犯罪。
三、结语
解决和遏制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从根本上而言,依赖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使农民工正常融入社会都市生活。此外,还要因势利导,积极帮助广大农民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积极教育、引导农民通过诚实劳动走向富裕。但就目前农民工的高发案率出发,应当积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采取一些对策,有效遏制农民工犯罪现象。让我们新生代的农民工在中国的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中扮演着现代文明创造者的新主人翁形象。
参考文献:
[1] 《犯罪社会学》,宋浩波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2月第1版。
[2] 《“压力型”农民流动:一个新的解释模式》,《中国农村研究》,徐增阳2001年卷。
[3] 《城市犯罪治理与稳定机制研究》,宋浩波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