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堕掉还是留下
2009-07-06鲍培可
鲍培可
堕胎,一个攸关生命权利的词汇。因为堕胎以人为方式终止了怀孕过程,剥夺了天赋的生命权;所以将堕胎与谋杀画上等号,百年来引起无数争议。
蒂勒医生之死
多年来,美国医生乔治·蒂勒一直坚持公开做堕胎手术,并为怀孕20周以上的孕妇做堕胎手术。而20周以上已是怀孕晚期,此时的胎儿已被普遍认为拥有了完整的生命。在这期间还敢公然堕胎,蒂勒医生难道不是嚣张的杀手吗?
很多人是这样认为的,尤其反堕胎组织人士一直对其义愤填膺,叫嚣着会让他见不到明天的太阳。1985年,蒂勒的诊所被炸:1993年,他在诊所遭遇枪击,双臂中弹,但所幸免于一死;一直到今年5月31日,蒂勒终于在堪萨斯州威奇塔被枪杀,虽然他离去了,但他依然活在每一个受过他帮助的母亲心上。活在每一个理性思索生命的人心上。
在蒂勒医生的客户中。有怀了畸形儿的母亲,有被父亲强奸的少女,如果没有蒂勒医生,这些女人可能会痛苦终生、可能会无颜苟活。
蒂勒医生死了,有人为他流泪,有人为此欢呼,但不管怎样,关于堕掉还是留下的激烈争议从来就不曾死去。
反堕胎猖狂事
1803年,英国通过《艾伦伯勒法》,开始时堕胎实施诸多限制,余波所度,各州亦纷纷效仿,到了1849年,20个州将胎动前的堕胎定为轻罪,并将胎动后的堕胎定罪为二级谋杀。1859年,美国医学会年会通过决议,敦促各州立法限制堕胎,1910年,美国除了肯塔基州,所有州都采取措施限制堕胎。
而美国自从布什上台后,反堕胎的气焰更是不可一世。据调查,2000年美国各州共采取了43项新的反堕胎措施。
其中有要求医生必须给决意堕胎的女性看胎儿在体内的照片;有法案要求女性堕胎前,必须反复被告知“胎儿会痛不被生”。更有甚者还有法案规定:“被强奸者和乱伦怀孕者都不能堕胎。”因为他们认为悲剧再怎么惨不忍睹,都与胎儿无关。“我们要做的只是惩罚强奸犯,而不是对婴儿下手”。
原来,反堕胎的潮流是如此汹涌澎湃。但问题是,那些反堕胎人士尤其是那些高高在上的反堕胎法律法规的起草制定者,在念叨着“生命高于一切,生命权神圣不可侵犯”这样美好词句的同时,是否忘记了那一个个实实在在受了巨大伤害的母亲呢?
不过风水轮流转,到了奥巴马时代,风向又渐渐偏移,慢慢地往“堕胎有理”这一边倒去。奥巴马在竞选期间就曾表示过,他支持维护妇女自由选择堕胎的权利,但主张减少堕胎。只是保守势力太过强大,此番言论当时一经抛出,就遭到了反堕胎人士的抗议。
反堕胎,真的那么有理由猖狂吗?
生命高于天賦
基督教的传统教义是禁止堕胎的,因为天赋生命,那自然只有天才能夺走生命。
事实上。美国法律对堕胎也是相当莫名其妙。一方面,美国国会2005年通过法案,禁止晚期堕胎。另一方面,美国宪法根据人权原则。赋予了妇女决定自己是否堕胎的权利,同时,美国的难民庇护政策也一直保护着反堕胎妇女。
堕掉还是留下?其实,堕掉是无可厚非的,妇女是该拥有这样的权利,因为确实有很多受害或抱病的母亲需要有这样的权利来开始新的生活。而如果没有这样的权利,她们所受的痛苦以及将来孩子可能受到的痛苦都是那些法令制定者不能想象也懒得想象的吧。
因此,简单粗暴地反对并禁止堕胎,根本无助于事情的真正解决。既然无济于事,那就不如放下偏见,放低身段,放开禁令,真正地让那些受害的母亲享有选择的权利,真正地让每一个女性在生活中懂得生命的可贵。
而应该这么做只因为一个再简单不过的理由:一大堆天赋生命的高呼绝不能高过一个个真实生命的痛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