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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股东的法律研究

2009-07-02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3期
关键词:监护人资格股东

崔 阳

摘要目前我国对未成年股东并没有限制,因此引发出未成年人持股后所带来了诸多问题。本文讨论了未成年人是否能够成为公司股东,以及成为股东后法律应当如何规定,以期对相关的立法实践有所助益。

关键词未成年股东监护人隐私权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387-01

继重庆市工商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见》对未成年人可以作为股东给

予肯定后,北京银行出现了多名未成年股东,这再度引发了法律界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股东的争论。

一、我国《公司法》中对股东的规定

我国新出台的《公司法》对成为股东的年龄并没有特别的限制,但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对未成年人年龄的规定,以及为保护为成年人而设置的监护人制度上看,对股东年龄进行限制实际上并无必要同时也是不切实际的。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也就是说未成年人通过继承取得股东资格是完全可以的,当然如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依章程规定,但是这并不能否定在没有例外规定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可以成为股东的资格。

二、未成年人作为股东对公司是否有影响

法学界对未成年成为股东后对公司发展是否有利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反对未成年人成为股东的学者认为未成年人因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不能单独对超出其能力范围的事情做出决定。因而对于公司在市场上所面临的情况和所处的地位,以及公司在经营运作上的复杂事物都不能起到股东应有的作用,同时还可能引起规避法律的问题,成为一些不便担任股东的成年人的获取间接股东资格的方式等。

在实践中确实出现过上述问题,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和智力的限制,对超出其能力的事物不能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定,这也正是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制度的原因。在未成年人不能单独作出决定时,由其监护人代理或者同意,并且由监护人来承担实施该行为的法律责任,因而对于未成年股东不能独立行使的权利,由其监护人来代理,对公司而言不会受其影响。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司的经营模式也从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结合发展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模式,因而公司在经营运作中都通过自己的管理层来处理公司的日常事务,在重大事项上虽然要通过股东大会来决定,但是随着表决权代理、征集、信托等制度相继建立,股东不必亲自参见公司的管理,所以对股东的行为能力的限制也就没有必要了,因而未成年股东对公司的管理经营并没有实质的影响。

亦有学者认为由于未成年人欠缺足够的财产而不能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只要股东完成了出资义务,就完成了对公司所承担的责任,未成年人在成为股东时,业已完成了对公司的出资,因而也就不存在未成年股东不能对公司承担债务责任的问题了。

伴随我国经济的发展,通过继承和遗赠等合法方式,取得一定财产的未成年人会越来越多,因而未成年股东的出现有利于社会闲散资金的利用,同时这也是从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角度出发,使未成年人的财产得到更好的管理,并且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也能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三、未成年股东的隐私权问题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都必须履行披露义务。因而不论是成年股东还是未成年股东,都必须向公众披露其信息,这也是股东平等原则的体现。豎未成年人作为公司的股东,其年龄也必须对外披露,这样既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同时也维护了公司其他股东和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因为未成年股东的行为能力的限制,其需要监护人代理某些行为,所以上市公司向外界披露监护人的信息也是必须的。当然对未成年股东信息的披露,并不违反对未成年人的权益和隐私权的保护,恰恰相反,正是通过对未成年股东的信息披露,才更好的保护了其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证券交易市场的公平原则和公开原则。同时为了消除社会对未成年人取得股东资格的各种猜疑,上市公司还应当对未成年人是通过何种途径取得的股东资格向社会披露。这不仅对公司今后的发展是必要的,同时也起到了社会对上市公司的监督作用以及一定程度上防治规避法律的事情发生。

四、未成年股东引起的法律上的问题

不可否认,未成年股东已经成为某些人规避法律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在一人公司的设立上更是有着突出的问题,成年人为规避因一人公司的设立而带来的无限责任,利用未成年可以成为股东的资格,来减轻自己可能承担的责任,这对其所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来说无疑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损害,对市场的正常运转造成了影响。此外,利用未成年人股东还可以规避今后可能要开征的遗产税,这对今后我国的税收也会产生严重的影响。目前对于未成年股东监护人的信息批露仍然属于真空,不利于维护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同时也不利于社会行使监督作用。但是从社会全局和长远来看,未成年股东的出现时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对于未成年股东所带来的一些问题通过采取相应的措施会得到很好的扼制。

五、完善未成年股东法律制度的建议

未成年股东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伴随未成年股东的出现,也暴露出我国法律上存在的一些不足,因而尽快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对未成年股东给予充分的保护,充分发挥市场的监督作用。

第一,建立相应的未成年股东监护人的信息批露制度,完善相应的信息监管体制。

第二,针对利用未成年股东来规避法律的情况,加大查处力度,从源头上杜绝、规避行为的发生。

第三,明确未成年人可以成为股东的法律规则,顺应社会的需要。

第四,进一步完善对监护人的监督制度,促使监护人克尽职守,谨慎行使各项股东权利,保护未成年股东的合法权益,进而对公司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未成年股东将会越来越多,对其做出较为完善的法律规定,对今后我国公司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同时也满足了社会的需要,消除了投资者的担忧。

参考文献:

[1]王丹峰.未成年人能否担任公司股东.检察日报.2007-01-23(4).

[2]新浪财经.娃娃股东该如何监管.2007.

[3]龚予.重庆允许未成年人当公司股东引发专家质疑.法制日报.2007-0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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