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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现代化的一般意义与内涵

2009-07-02刘小双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3期
关键词:法制全球化现代化

陈 杰 刘小双

摘要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是一项宏伟的建设工程,研究法制现代化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简要的分析和论述了法制现代化的一般意义及其内涵,以期为法制现代化建设有所助益。

关键词法制现代化法律全球化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386-01

一、法制现代化的一般意义

对法制现代化的一般意义的研究避不开“现代化”命题。“现代化”命题是西方社会首先提出来的,简单地说它的含义是指人类的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它是西方“古典——现代——后现代”逻辑链条上的一环,所以它是一个历史哲学的命题,并且首先是一个关于西方历史、地理、思想背景中的哲学命题。但是由于它反映了人类在新时代的某些共同或相似的要求,现代化对所有国家来说都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法制现代化亦如此。法制现代化的一般意义所反映的就是这种普遍性。

关于法制现代化的一般意义的理解,经历了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19世纪后期中国的闭关自守刚刚被西方列强以严重暴力轰开之后的一段时间里,人们亲身经历西方从各个方面体现出来的先进性,从各个方面“师夷长技以制夷”,认为西方国家是现代化的国家,而我们则是比较落后的国家。言下之意也就是说,现代化就是“西方化”。

进入20世纪后,先后经历了晚清修律、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改革开放后的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三次法律建设,人们对法制现代化的实质有了更新更深刻的认识。20世纪后期冯友兰先生曾这样说,“从前人常说我们要西洋化,现代人常说我们要近代化或现代化。这并不是专就名词上的改变,这表示近来人见解上的改变。这表示,一般人已渐觉得以前所谓西洋文化之所以是优越的,并不是因为它是西洋的,而是因为它是近代的或现代的。我们近百年之所以到处吃亏,并不是因为我们的文化是中国的,而是因为我们的文化是中古的。这一觉悟是很大的。”①

到21世纪初,公丕祥先生在《法制现代化的挑战》一书中进一步总结道:“法制现代化是人类法律文明的成长与跃进过程,这种历史性的跃进,导致整个法律文明价值体系的巨大革命与创新;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过程;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包含了人类法律思想、行为及其实践各个领域的多方面进程,其核心是人的现代化;法制现代化也是一个法律发展的多样性的统一过程。科学的法制现代化理论的重要使命之一,就是要从法律发展进程的多样性中寻求统一性,从千差万别的具体法律发展样式中探求法制现代化的普遍规律”②。

因此我们说法制现代化的一般意义就是指人类在新时代的某些共同或相似的要求,就是指法制现代化对所有国家

来说都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

二、法制现代化的直接内涵——法制现代化是经济发展的结果

世界现代化始于18世纪后期到19世纪中叶的英国工业革命。根据美国学者C·E·布莱克的理解,“现代化”是反映着人类控制环境和知识亘古未有的增长,伴随着科学革命的发生,从历史上发展而来的各种体制适应迅速变化的各种功能的过程。③我国学者对“现代化”的内涵之研究,其中公丕祥教授的概括比较科学,他认为:“现代化作为一个世界性的历史进程,乃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和跃进,是人类社会自工业革命以来所经历的一场涉及社会生活主要领域的深刻变革过程。”“而法律发展的本质性意义,就在于伴随着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法律也同样面临着一个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历史更替。法律的这一转型与变革过程,就是法制现代化的过程。”④可见,现代化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典型标志。

法制现代化的理论也是从西方起步的。从整个人类社会的法制发展之总体进程这个层面来看,人类的法制现代化是全球经济发展的结果。从具体一国的法制发展进程这个层面来看,该具体一国的法制现代化是该国经济发展的结果。众所周知,当今世界上的国家,其经济形态各属于不同的类型,而且即使一些国家相互之间具有相同类型的经济形态,也并非每个细胞都长得一模一样。

三、法制现代化的侧面内涵——法制现代化不是法律全球化

关于“法律全球化”的内涵,国内外的学者对其表述不一。有的学者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认为,“法律全球化”是指全球范围的法律理念、法律价值观、法律制度、执法标准与原则的趋同化。因此,“法律全球化”也即“法律趋同化”。还有学者从地域的角度认为,“法律全球化”是指在某个国家或地区通行的法律制度,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通信手段的日新月异,各国之间交流的日益频繁而为全球普遍接受的现象与过程。综合起来,我们认为现阶段,“法律全球化”可以理解为:它是一种历史现象和发展趋势,它是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在伴随着经济发展过程中,法律内容互相协调、法律观念逐步融合、法律价值趋于统一的过程。这里的“趋于统一”应该理解为人类社会公共利益要求的体现,正因为这种公共利益要求世界各国的法律趋向统一,公共利益是“法律全球化”的出发点。

上个世纪末,“法律全球化”理论源于美国麦迪逊大学的以特鲁伯克等四位学者联合撰写的研究报告,它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发展而出现的。冷战结束以后,与经济全球化相联系,法律的国际性日益增强,跨国法律规则发展迅速。尤其突出的是,世界贸易组织所确立的基本法律原则正在逐步成为全球化贸易的法律基础。与此同时,以市场为导向的法律改革正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西方国家的一些学者提出了法律全球化的理论。于是,法律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

简言之,法律全球化是随着全球化的贸易活动以及与此相关的文化、政治交往的发展,从而形成全球通行法律规则的形成过程。它是东西方法律的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相互借鉴。这种法律制度乃至法律文化的交流是一种客观现象和历史发展趋势。法律全球化是所有国家共同参与作用的结果。

在前面我们已经得出结论,法制现代化是主权国家一个复杂的法律变革过程,是法律完善的进程,是指主权国家从传统人治向与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相适应的现代法治的转型过程,也就是说,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国家内部的事情,而法律全球化乃是国家间的事情。因此,法制现代化不是法律全球化。

注释:

①冯友兰.新事论.三松堂全集(第四卷).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25页.

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挑战.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3页.

③C·E·布莱克.段小先译.现代化的动力.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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