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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成员权性质探究

2009-07-02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3期
关键词:权能区分物权

兰 馨

摘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就是在现代社会这种现实下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型不动产所有权制度。它是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成员权结合而成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其中专有权和共有权是物法性的权利,成员权是带有人法性色彩的权利。

关键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成员权人法说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384-01

一、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成员权性质的相关学说

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成员权性质的相关学说,成员权性质的相关学说总结起来主要有人法性说和物法性说。

(一)人法性说

日本学者丸山英气认为“成员权主要是对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事务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不仅仅是单纯的财产关系,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管理关系,具有人法(管理制度)之要素存在”。国内许多学者也持此观点,陈华彬先生就认为成员权“是表现各区分所有权人任何于共同关系事务上决定其意思以及该意思如何得以执行的问题。因而,成员权本质上属于区分所有权人的有关人法上的法律关系范畴”。人法性说又分为身份说及社员权说:

1.身份说

我国部分学者认为成员权是身份性权利,如戴东雄先生认为,住宅所有权由供居住或供其他用途之建筑物空间上所设立的专有所有权、住宅所有权人共用建筑物上所设立的持分所有权及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的身份上之成员权所构成。身份说认为成员权是人们基于成员的地位而享有的权利,由于它是基于某团体成员的身份而享有,故又属于身份权。

当一个民事主体购买某套房屋,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时,便取得了区分所有权人大会的成员权。该成员权与区分所有权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但各自独立。

2.社员权说

有许多学者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成员权应属于社员权范畴,然而对于社员权的概念及性质,至今仍存在较大争议,没有形成统一的学说。具有代表性的是王泽鉴先生的观点,他认为“成员权,是指基于成员资格的获得而产生的各种权利的总体”。

(二)物法性说

物法性说又分为物权下的权利说和物权下的权能说。

1.物权下的权利说

该说认为,由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是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同时共有权是基于财产共有而发生的区分所有权人对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而成员权主要是对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事务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有人法要素存在,如表决权、选举权等,故无论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部分还是共有权部分都无法包容成员权的内容,所以区分所有人的成员权是与专有权与共有权并列的一种权利

2.物权下的权能说

该说则认为,区分所有权人的成员权不是独立权利,而只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一种权能,是共有权的结果。主要原因表现为:第一,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作为物权法上的一项制度不应包括身份法上的权利,有关区分所有权人成员权的内容应由合同法来调整,而不应在物权制度中加以考虑;第二,成员权实际上是基于共有关系所产生的作为共有人的资格,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属财产共有关系,共同管理财产、维护安全等,其本身都是共有关系的内容,并不涉及到身份法上的问题。

二、笔者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成员权性质的认识

上述各学说中,身份说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视为人法与物法的复合权利,将成员权作为区分所有权中的独立权利形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传统的物权理论无法包容人法性权利内容的问题。但其存在明显的缺陷,因为传统的身份权属于人身权的范畴,与人身密切相关,而此处的成员权却是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所产生,其存在前提是一项物权,与身份权有着明显的差别。所以这里的成员权不能简单的等同于身份权。

物权下的权利说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传统的物权理论无法包容人法性权利内容的问题,但其牵强地把自己束缚在“物权”这个大框架内,使成员权在多方面受到“物权”这个框架的约束,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物权下的权能说完全否认成员权含人法上的内容,这也是不合实际的。成员权原本就是基于区分所有权人的成员资格而享有的,其中确实包含选举权、表决权之类的权利,这是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些权能所无法包容的。同时,物权下的权能说认为区分所有权人成员权的内容应由合同法来调整,这也是不妥的。合同法属于债法,其内容主要在于请求权方面,也无法涵盖成员权中表决权、选举权等内容。

综上所述,以上几种学说均是把成员权的性质局限在传统民事权利领域中加以研不利于成员权机能的充分发挥,成员权隶属于物权法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固然受到民法调整,因此,成员权显然是一种民事权利。但是成员权不属于人身权。成员权是一种团体自治的权利,它只与成员资格相联系,决定于专有权的取得、变动及消灭,而与区分所有权人个人的人身无关,它并非因权利主体的人身而取得或以实现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所以不可能属人身权范畴。其次,成员权非财产权所能囊括。成员权与物权有别,它只是基于物权产生,本身并不具有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成员权亦非债权,因为债权是由交易法或行为法所规定的。不但如此,财产权一般只能为法律所明文规定,而成员权则可以基于管理规约的规定取得。因此,笔者认为它应属于一种不同于传统民事权利的新型独立的民事权利。

成员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除专有权和共有权之外一项特殊的权利,主要原因在于成员权具有很强的“人法”因素,与专有权、共有权的属性不完全相同。受笔者水平和文章篇幅所限,对其他相关问题没有进一步的研究,比如,对成员权物权性质方面的研究不够深入、透彻,对成员权请求权的性质认识不足,并且在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上需要进一步的分析、讨论。

参考文献:

[1]段启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研究.中南政法学院1993年硕士论文.

[2]陈华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戴东雄.德国住宅所有权法.法学丛刊.第13卷.第1期.

[4]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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