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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2009-07-02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3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使用者权利

朱 丽

摘要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以均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间的利益为宗旨。本文结合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的存在,针对网络技术给合理使用制度带来的挑战,就完善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合理使用制度网络环境利益平衡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361-02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使得作品的传播完全脱离了传统上作品赖以寄托的载体,著作权人作品的传播和复制变得非常容易。因此,既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发其创作的积极性,又要满足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获取和使用的需求、保证网络信息的合理共享,就必须要求合理使用制度在作品创造者、使用者及社会的公共利益这三者的利益之间寻找新的平衡点。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存在

(一)合理使用的含义

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著作权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形,在著作权领域被称之为合理使用。①合理使用作为对著作权权能限制的法律制度,得到了现代各国著作权法的普遍认可。根据《伯尔尼公约》第九条第一项所确定的原则,“合理使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仅限于在相关特定情况下;2.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3.不会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权利人的法定权利。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目的在于保证社会公众对社会信息知悉权的同时,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鼓励智力创造,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

(二)合理使用的性质

关于合理使用的性质,学界主要有“权利限制”说、“侵权阻却”说和“使用者权利”说。②“权利限制”说从行为对象主体角度出发,认为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侵权阻却”说认为,使用行为本身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但概因法律的规定,推定其违法性失效;“使用者权利”说则认为,合理使用是使用者依法享有利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一项权益。笔者赞同“权利限制”说,因为尽管著作权法是以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为出发点,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相对的,都要受到限制。如果绝对强调著作权的独占性,将会阻碍社会公众对人类精神作品的分享,延缓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

(三)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合理使用在对权利人进行限制的同时,赋予社会公众一定的使用权。对著作权作品的使用应是有条件的,以免在行使权利时对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在理论和实践中判断对某一作品是不是合理使用,一般应考虑下列因素:其一,使用的目的必须正当,包括不具有商业性质和非盈利的教育目的;其二,使用有版权作品的性质;其三,同整个有版权作品相比所使用部分的内容和数量的实质性;其四,所使用部分对原作品的潜在市场或经济价值的影响。

二、网络环境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冲击

互联网集现代通信技术和计算机技术于一体,它的出现不仅创造了许多新作品形式,而且同时也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作品使用手段。网络环境的出现,给传统的著作权制度带来巨大的变革,也给肩负着平衡著作权利益关系的合理使用制度带来了种种挑战。

(一)合理使用措施成为侵权的手段

随着科技的进步,网络迅速发展并广泛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前数字时代不同,网络环境下的数字作品可以更方便地被修改、复制、下载、传播和使用并且复制的成本显著下降。作品被复制的方便性与成本的低廉性使得传播者和使用者极易获取著作权人的作品,并高举“合理使用”的大旗,行使侵权行为,使网络时代成为“免费时代”。同时权利人又很难发现自己被侵权,获得救济的可能性很小。

(二)侵权风险促使合理使用权趋于萎缩

在网络空间下,法律的边界被模糊了③。网络环境下不但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的角色可以相互转化,而且网络著作权的侵权与合理使用的边界也模糊化了。这就使得公众在行使合理使用权时,可能要面临被指控侵权的风险,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就迫使合理使用权萎缩退化。

(三)技术措施的介入缩小了合理使用的范围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作品,常使用一些技术上的控制措施,如:访问控制措施、使用控制措施等。当某一作品处于技术措施的保护之下时,任何人都不得为了获得该作品和合理使用该作品而规避技术措施,而这些使用控制措施究竟哪些是合法的,我国著作权法并未涉及,这就容易导致使用控制措施被滥用,从而大大缩小了使用者合理使用的范围。

三、完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议

在网络环境下,数字信息技术打破了传统著作权实现利益平衡的机制,合理使用制度确立的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平衡也随之被破坏,关于如何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笔者欲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完善合理使用中“合理性”的判断标准

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采取的是规则主义,即列举式,将合理使用严格限制在法定的范围内,以明确使用者的使用权限,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具有明确具体、便于操作执行的好处。但其难以穷尽一切可能出现的合理使用的情形,不能适应网络(下转第367页)(上接第361页)时代司法实践灵活性的需要。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体例的基础上,吸收国外在立法和司法判例中形成的宝贵经验,补充合理使用规定的原则性条款,在列举规定无法适用时,可以通过法院对原则性条文的解释,对新出现的法律纠纷做出有效及时的解决。

(二)适度扩大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

现代著作权法始终在保护著作人权利和促进信息传播两点间寻找平衡点。现代传播技术扩充了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作品的表现形式大大增加,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仍应贯彻著作权法的宗旨,一方面要保护著作权人权利,另一方面要结合网络环境的特点,充分考虑使用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在保持平衡的基础上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因为“信息共享和自由发展是因特网的重要特征。若对网络作品与传统作品的保护都采用‘一刀切的做法,不仅在目前技术条件下难以操作,更有可能把起步不久的中国IT业扼杀在摇篮之中。这就需要在网上作品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重新寻求新的平衡点。”④

(三)处理好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的关系

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技术措施的介入一方面保护了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激发了作者的创作热情,另一方面过度的技术措施阻碍了技术的进步,形成不合理的信息垄断,使社会公众无法获得公共信息,不能共享作者创造的思想文化成果。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完善对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但同时要对其进行适当的限制。首先技术措施针对的是受著作权保护的特定作品,对于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不得采用技术保护措施;其次权利人所采用的技术措施只能是防御性的,不能是攻击性的,不得损害到社会的公共利益;再次规范权利人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对已采用技术措施的作品,权利人应在适当位置予以警告,避免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在网络环境中,合理使用制度仍旧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但是数字信息技术打破了传统的利益平衡机制。为了鼓励人们不断创作优秀的作品,就需要增加保护作者的利益,但任何一部作品的创造,都离不开对前人研究成果的借鉴,如果对作者利益保护过多,就会威胁新的创作形式的产生,限制全社会的创造能力。现有的合理使用制度必须结合网络的特点重新构建,寻求著作权人、传播者和公众利益间新的平衡点,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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