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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潜在风险防范

2009-07-02刘道云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3期
关键词:公司债公司法董事

刘道云

摘要我国《公司法》借鉴国外公司立法的经验,对一人公司设立、组织机构、财务等作了较为详细、严格的规定,从而使一人公司正式纳入法律的规制之中。从理论上来讲是有进步性的,它在承认一人公司的同时严格其设立条件,防止了一人公司的滥设,为公司债权人提供了保障,但其某些规定的欠缺,使一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处于潜在风险中,如何从制度上完善是立法者必须考虑的问题。

关键词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风险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353-01

一、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潜在风险

(一)欠缺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113条第3款规定了董事对公司的责任。但是,《公司法》关于董事执行职务时对公司第三人(包括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却没有任何规定。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董事作为公司的管理机关,作为公司事务和商事事业的管理者,其行为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影响是巨大的。豍随着“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演变,董事会权力的不断扩大,各国明确在董事缺乏应有的谨慎而使第三人,特别是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时,董事须承担特定的责任。如《德国公司法》规定,凡董事会由于严重地违反法定的谨慎注意的义务,使公司债权人保护受到损失而后者又不能从公司获得赔偿时,董事应对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排除董事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做法,不利于规范董事的行为,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因此,在我国《公司法》中未规定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可谓《公司法》上的缺憾,不利于对公司债权人,特别是对一人公司债权人的保护。豎

(二)无股东诚信体系的相关规定

目前我国个人信用评价体系还很不健全,经常会有投资者采取欺诈行为骗取贷款,利用有限责任来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况。一人公司由于其先天性的缺陷,如果没有行之有效的配套措施加以规范,其信用缺失现象将会更加严重。股东信用的不足导致一人公司信用的危机,在现有信用体系下,资本规模较小的一人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中难以取得相对人足够的信任,这种现象阻碍了一人公司的发展,还有引发连锁反应的可能,影响至与其进行交易的其他公司的信誉,进而造成相关交易市场的信用危机。

二、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制度完善

(一)建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

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即公司债券持有人通过信托合同,指定受托人,保护其在公司的日常权益。法国、德国、澳大利亚、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有相关的规定。如日本的公司法就在专门的章节中规定了公司债:“募集公司债时,公司须确定公司债管理公司,委托其为公司债债权人处理、清偿受领、债权保全及其他应当进行的公司债管理事宜。”豐该法还设立了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制度,公司债债权人可以通过公司债债权人会议来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对公司的与债权人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进行表决,合法的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将被执行。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由公司或者公司债管理公司召集;而持有公司债总额十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债债权人,可向公司或者公司债管理公司提交记载会议目的事项及召集理由的书面申请,请求召集公司债债权人会议。

(二) 规定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

现行《公司法》中未规定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当董事因恶意或重大过失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时,若仅令公司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可能造成第三人无法得到充分的损害赔偿,另一方面也会造成董事的违法和恶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成本过低,不能有效地防止恶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再次发生。因此,可规定当董事执行职务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致使第三人受损害时,该董事与公司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对保护第三人利益特别是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意义尤为重大。

(三)完善一人公司清算程序

清算阶段是对债权人进行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合法适用清算规则,为保护公司债权人不受公司股东或清算人非法处分公司财产行为的危害,可规定对一人公司清算中的欺诈性交易追究责任制度。清算组织如在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关系中发现不利于公司债权人保护的交易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责令有关人员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四)完善股东的诚信体系

1.明确股东的诚信义务

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一人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运营、清算等各个阶段都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出现违反诚信之情势,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交易,履行自己的法定和约定义务,不得违反,亦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和公司法人格独立地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明确股东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与责任

公司股东违反诚信义务,不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或者滥用股东权利和公司法人格独立地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将受到经济、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有必要成立一个权威的信用评估机构,对一人公司的经营信息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和分析评定,并且定期向社会公布一人公司的信用评估报告。在加大提高对企业失信的惩罚力度的同时,政府相关部门还应加强信息共享系统的建立与完善促进对一人公司的社会监督。还可以考虑在立法上对有不良资信记录的自然人或法人股东设立一人公司进行一定的限制。

注释:

郑孟状,汪海军等.公司行政侵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71页.

石少侠主编.公司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6页.

徐纯先.一人公司风险防范体系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70页.

吴建斌主编.日本公司法规范.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5页,第152-158页.

蔡立东.公司人格否认论.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3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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