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职业者的法律信仰
2009-07-02连柏健
连柏健
摘要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伯尔曼教授在《法律与宗教》中谈到,在学理上分析了法律与信仰之间的“内在的”、“深层的”联系①。
关键词信仰法律信仰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351-01
在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我国加大了法治建设的力度,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动乱时代。但可惜的是法律却没有完全走进大众的生活,人们对大多数法律、法规无从知晓。进而对很多纠纷和矛盾不知如何解决,把功夫下在“托关系、走后门、上访闹访”等非法律手段上。总总鲜活的案例说明我们的法治进程虽然在进步,但其中有不少的“非法”案例让我们值得深思,让法律人值得深思,法律人应如何信仰法律呢?如何为实现法律信仰而怎样努力呢?
一、对于法律职业者应对法律信或不信的思考
许章润老师曾在《法律信仰》中提到过:“任何规则必须涵蕴有一定的法理,载述着一定的道德关切,寄托着深切的信仰”②。那么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我们所熟知的法律更是种规则,是种以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一种规则,对于这种法律规则,应该自然而然的去信仰,毕竟,凡是法律,即有一个服从还是不服从的问题,其背后隐含的常常是对于法律信还是不信的主体心态;信,还是不信,甚至决定了法律究竟是法律,还是不算法律,或者,不被当作法律。
法律的信仰的动机并不相同或完全不同,有时甚至可能没有清醒的自觉意识,仅仅是出于习惯,但就总体来说,遵循或诉诸法律必定是由于法律可能给人们带来各种便利和利益,包括心理和感情上的利益(公正)。如果一个法律仅仅给人们带来的是不便,甚至是损害,或是给大多数人带来的是不便和损害,那么,只要没有实际的强制在场,这个法律即使被人们公认为是法律,却也很难为人们自觉遵守,更不可能进入他们的心灵和身体,成为他们的信仰。从这个角度出发法律必定是具有功利性的。并不一定时时刻刻的给人们带来利益,但法律必须是能够给人们或者至少是绝大多数人带来利益的。因此,信仰法律并不适合只要下决心信仰就能信仰的事件,而是一个过程,或者说在一系列社会活动、经验、感受之中而达到的皈依。
二、对法律信仰缺失因素的理性分析
(一)权利至上的人治观念的影响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培植了人们的“权力崇拜”和“权力至上”的信仰和权威观念。因为一个国家要正常运转,必须有一个权威存在,也就是说要培育一种信仰,这个信仰在传统的中国人心中就是权力,而不是法律。所以,“唯权”“唯尊”“唯上”等人治观念使人们不相信法律的公平性、严肃性,农民不信任法律最终也就导致了其法律信仰的缺失③。因为在人治社会中,权力与权利不是两分的,而是和一的,权力的大小与权利的多少成正比。权力越大,意味着权利越多;权力越小,则权利越小,这是人治传统制度下权力与权利结构的基本特点。
(二)司法不公正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热切信仰
尽管宪法规定司法独立是一项基本原则,但这项基本原则在具体实施中却面临着很大的困境④。从目前中国底层的状况来看,司法总是不能摆脱来自各方面权力的干预,因而往往使得很小的纠纷得不到公正的解决。特别是在一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中,由于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同级政府,并未实现真正的独立,因此在审判中很难做到不偏不倚,公正判决。
三、法律人如何去信仰法律
由于对法的信仰,人们坚信人类可以依靠法的力量去实现人的价值,坚信法能够有效地实现社会正义和社会安宁,坚信法能有效地保护它们正当的、合理的权益,获得现实的安全和心灵的平静,进而通过法,他们能得到人生的幸福,能找寻到可靠的安全保障,实现人和社会的终极目的,体验到人的价值、尊严乃至人生和社会生活的终极意义。那么法律职业者如何去信仰法律呢?
(一)法律职业者的法律信仰从其法律知识着手
一定的科学的法律知识是法律信仰形成的知识基础。法律信仰是在法律理性基础上产生的,法律是信仰的对象,因之,它首先基于人们对法律的科学认识,具备一定的现代的科学的法律知识。没有对现代法律的科学认识,就不可能产生对法律的感情和尊敬。这些知识主要包括下列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现代法的基本观念和精神方面的指示,主要是法律的概念、价值、功能和作用方面的知识。二是关于一国现行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其中主要指一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国家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内容。三是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或受到社会或他人不公正对待时,或当他们遇到麻烦、发生纠纷时,应当如何寻求法律保护,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等方面的指示。
(二)法律职业者要对法律需有感情
主体对法律的依恋感、信任感和崇敬感是法律职业者法律信仰的情感基础。人是有感情的动物。对于法律职业者对法律有着感情,有着浓厚的兴趣,这样才能对法律有所依赖,从而更好地去守法。
(三)法律职业者要“依法办事”
作为法律职业者,要具有法律的职业道德,要依法办事,要依“法”为准。尽量的维护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⑤。有的人之所以不信仰法律,不信任法律。并不是我们的法律还不健全,还不完善。而是我们的执法者,我们法律职业者不依法办事。从而让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失去信任,从而不去信仰法律。导致大众会谈到法律就会想到“关系”一词。作为法律职业者,作以执法者应该严于律己,面对不公正的事情要刚正不阿,执法清廉。从而建设良好的法治环境,使人们都去遵守法律,自觉的去实施法律。每名法律职业者都要更好地去运用法律,而不是要运用法律来规避一些事情,要更好地运用法律的优势来维护人民的权益,来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我想只要每名法律职业者都能对法律信任,对法律信仰,我们的法治社会就会到来!
注释:
①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②许章润.论法律信仰. 法理学周刊.1997.
③于文静,夏宏强.苏州教育学院学报.2007(6).
④ 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⑤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