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知识产权保护的比较法研究
2009-07-02郁舜
郁 舜
摘要北京奥运会已经顺利结束,伴随着奥运会的结束,许多西方学者对北京奥运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出了质疑和忧虑。本文阐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介绍了往届奥运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经验,以期为北京奥运知识产权保护有所裨益。
关键词奥运会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349-01
一、关于奥运知识产权的简述
国际奥委会本身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在早期的奥林匹克活动中奥运标志等奥运知识产权并没有用于商业用途。1988 年韩国汉城奥运会之后,奥运知识产权开始具有了商业用途的性质,由此奥运会也造就了很多世界级的品牌。也正是由于奥运知识产权在提高企业形象和产品知名度方面的作用, 侵犯奥运知识产权的案件屡见不鲜。
国际奥委会已经意识到:如果要继续利用奥运标志的价值,就必须保护好奥运五环标志,因此在选择奥运主办城市时,国际奥委会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1.主办国具有完善的知识产权立法以及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2.主办国、主办国奥委会及其司法机构能够协助国际奥委会处理侵犯奥运知识产权的案件。上述两点在国际奥委会宪章以及主办国的协议当中都有所体现。
虽然奥林匹克宪章以及主办方协议是保护奥运标志的主要手段,但是相关的国际立法,如TRIPS的作用也不可忽视。虽然TRIPS设定了国际和国内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低标准,但是申办奥运会的国家往往会在执行TRIPS协议的问题上态度暧昧,因为在这些国家通常拥有利润丰厚的盗版产业,如果执行了TRIPS协议,那么大量的税收和利润将会流失。此外,立法不完善的国家的法治环境也不理想,他们也并不理解西方知识产权的规定。这就导致了一个问题:发展中国家即使采取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立法,那么也不必然保证其能成功申办奥运会。
二、西方社会对我国奥运知识产权保护的质疑和担忧
国际奥委会所拥有的最具价值的“财产”就是奥运知识产权。然而奥运知识产权经常遭受非法侵害,包括:无授权使用、伪造标志、抢注域名以及商标侵权。这些其实是国际上普遍关心的问题,但是如果将奥运知识产权保护具体化到我国,很多西方学者提出了新的质疑:在西方世界眼中我国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传统。西方学者的担忧还体现在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目的的片面理解上。西方学者除了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是否能够达到预期效果存在怀疑之外,他们更担心的是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执行问题。
三、我国在奥运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做出的努力
在北京获得2008年奥运会主办权后,北京市政府颁布了立足于保护奥运知识产权的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此后不久,国务院颁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这进一步将奥运知识产权的保护扩大到全国范围。这些法规反映了《宪章》以及《主办方协议》的要求。
在组织机构方面,我国在执行奥运知识产权方面的态度是非常严肃的,不仅仅因为我国为举办奥运会花费了大量的资金,而且也是为了满足国际奥委会的要求。
四、他国奥运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
每个奥运会的主办国都在保护奥运知识产权方面付出了大量努力,其中不乏非常成功的经验。综合比较亚特兰大、悉尼以及雅典奥运会,我们或许可以从中得到某些值得借鉴的经验。
(一)亚特兰大奥运会
亚特兰大奥运会组委会在保护奥运知识产权方面具有三个亮点:第一,亚特兰大奥运会组委会将涉及亚特兰大奥运的所有徽章、标志、标识甚至术语都注册为商标 。第二,亚特兰大奥组委专门成立了一个市场调研中心,专门负责滥用奥运标志等侵权案件的调查。比如,一旦发现并非奥运赞助商的企业在市场上以赞助商身份投放广告,该中心便会要求刊登该广告的媒体将其删除,否则将导致法律程序的启动。第三,亚特兰大奥组委加大了与传统媒体、新媒体以及各种出版机构的合作,共同抵制侵犯奥运知识产权的行为。
(二)悉尼奥运会
悉尼奥组委在保护奥运知识产权的问题上,有两个方面比较突出。首先,悉尼奥组委在推动澳大利亚保护奥运知识产权的立法上起到了重要作用。悉尼奥组委以及澳大利亚立法会联合对奥运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评估,以确定是否需要新的立法来保证奥运知识产权。根据评估结果,《悉尼2000 年奥运会(标记以及图形) 保护条例1996》应运而生。此外,悉尼奥组委1997年在公众层面发起了“公众评选奥运赞助商”的活动,该活动在民众中引起巨大反响,使得奥运赞助商的名单最大地得到了透明化,这也就压缩了企图冒用奥运标志企业的侵权空间。
(三)雅典奥运会
像澳大利亚一样,希腊也通过了新的立法以保护奥运知识产权。除此之外,希腊花费了大量的成本对公众进行教育,比如通过网站、电视节目、工作站对奥运知识产权进行宣传。其中最有效的就是通过媒体对侵犯奥运知识产权的案例进行披露、曝光以及讲解。这一系列活动使得奥运知识产权的观念深入人心。有别于前几届奥运会,雅典奥组委对本国运动员在参与奥运商业活动方面进行了限制。比如,不允许运动员刻意以奥运有关身份进行活动、不得利用运动员穿着的奥运标志进行广告活动等等。
五、我国在奥运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努力方向
面对西方的质疑,基于前几届奥运会主办国在奥运知识产权方面的经验。笔者认为,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做好奥运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一)遏制地方保护主义
奥运知识产权的保护必然会导致利益的冲突。这种利益的冲突表现在:假冒商品的生产在我国是很普遍的。从国家经济层面讲,因为涉及到国际社会对我国法治环境的印象和评价问题,所以在国家层面的执法机构当然希望有力打击侵权行为。
(二)对公众进行奥运知识产权教育
有很多未经奥委会授权的机构滥用奥运知识产权来促销他们的产品,他们也利用了民众的良好愿望。这些问题表明,有必要对公众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教育,而且我国的生产厂商也不应该仅仅依据国外的订单来生产产品,而滥用奥运标志。
参考文献:
[1]范成文.奥林匹克标志侵权及其法律救济研究.湖南师范大学2006年硕士论文.
[2]韦之.保护奥运知识产权的现行法律依据.科技与法律.2004(3).
[3]刘海波.司法权的统一问题.中国法学网.2009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