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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2009-07-02高瑞芬吴兴波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3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学者

高瑞芬 吴兴波

摘要本文主要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及其滞后的原因、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意义、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制度模式选择、 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等几个方面,对国内学者的已有研究成果进行归纳与梳理,并进行简要的评述。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保障制度

中图分类号:F84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293-01

农民工是我国制度变迁与社会转型期间所出现的特殊群体, 特指具有农村户口, 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成为推动城市建设不可或缺的力量①。然而他们的社会保障却处于严重缺失的状态②。近年来,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已引起人们的关注,受到国家和政府的重视,理论与实务界也对此进行了深入地探讨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及其滞后的原因

我国很多学者指出农民工的正当权益屡遭忽视, 社会保险不容乐观;学者卢海元认为城市农民工人目前实际上处于社会保障的空白地带; 学者陈锡文认为农民工虽然进城创造了财富, 但大量农民工都没有社会保障; 学者王文韬等通过调研后指出, 政府也尝试和制定了一些面向农民工的参保办法, 但问题是效果难如人意。

农民工社会保障滞后的原因主要有:第一,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缺失的根本原因, 虽然根据宪法农民工应该享有社会保障权, 但是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法规。第二, 社会保障管理不能适应农民工参保的需要, 缺少一个确保社会保障关系能够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转移的管理机制;第三, 地方政府和招商引资部门纵容企业不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 甚至把不参加社会保险作为吸引投资的优惠政策;第四, 用人单位不够重视或因劳动力成本控制而推卸责任, 农民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维权能力差, 有些农民工自己不想或不敢要求参加社会保险; 第五, 农民工群体的社会边缘性不利于其表达利益诉求, 影响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迅速、合理地制定;第六,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背后隐藏着短工龄与长保障、工资低收入与社保高消费、高流动与小统筹、

保障不足与保障“多余”以及即期收入与长远保障这五大矛盾。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意义

只有为农民工提供可靠的社会保障, 才能对他们到城市来工作和生活产生强大而长久的吸引力, 才能有效开发和配置农村丰富的人力资源, 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意义。

第一, 政治意义: 社会保障是国家赋予每个劳动者的权利, 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保障农民工基本公民权的需要, 同时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政府着眼长远的要求。

第二, 经济意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新时期社会反贫困的重要举措。农民工作为农村“精英分子”的身份和责任使得他们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对其家庭将是毁灭性的打击, 极有可能因伤、因病而致贫甚至于返贫。;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有利于引导农民工放弃兼业型转移, 实现土地的集约化经营,可以提高农民工抗风险能力, 降低预防性储蓄、促进消费, 对于拉动内需和经济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第三, 社会意义: 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制度原则的体现,也是加快城市化发展的有效措施;是快速实现我国社会结构转型和提高城市化水平、深化农村改革的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关系其权益维护, 也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现。

三、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模式选择

这是目前争论比较激烈的一个问题,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是“统一型”,认为应把农民工社会保障纳入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内。将农民工纳入城市社会保障系统是建立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 打破城乡二元结构, 实现城乡一体化以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民工”一旦进城务工, 他们的身份就已经发生改变。因此, 城镇社会保险应该逐步将“农民工”纳入到体系中来。这样才能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 体现社会的公正性。

第二种是“独立型”,认为应建立专门为农民工服务的社会保障体系。认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应适应不同就业状况的亚群体的情况; 指出现阶段应推出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建构一种作为过渡形态的“三元社会保障模式”; 学者认为农民工身份的过渡性要求必须建立有利于城乡衔接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在讨论政府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责任时, 有必要实事求是地进行制度安排。就像中国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不可能与所谓的“国际惯例”接轨一样, 面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在现阶段也不可能与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全接轨。只有采取分类分层保障的办法, 才能有效地解除其后顾之忧。

第三种是“过渡型”, 学者认为应分类分层分阶段将农民工纳入到一种可持续的社会保障计划中。有学者指出:农民工与纯粹的农民不同,且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已不能满足农民工的需要, 应根据农民工的具体情况建立大范围内归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管理而小范围内又有其特殊性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种是“回乡型”,有学者认为应该归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内。如杨立雄指出: 农民工进城面临的是制度的壁垒与无奈, 建立新的社保体系又意味着一种新的歧视,只有“还乡”才可以使农民工求得生存再谋发展,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加快改革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最终向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制过渡。与此相对应,国家应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调研, 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对原制度进行改革, 建立由国家、集体、农民三方负担的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制度, 并在有条件的地方试行新制度。

四、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第一, 消除认识误区。第二, 建立多层次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第三, 完善立法和相应司法保障措施, 以明确保障对象、保障资金筹集、保障标准、保障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障组织建设, 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同时, 采取相互服务公司的形式, 由农民集资建立农村劳务输出公司。第四, 改革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办法。允许参保职工在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时, 不仅转移个人账户余额, 而且也转移与本人缴费对应的社会统筹基金, 统筹基金转移的数额为社平工资的一定比例; 取消农民工退保政策, 对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 暂时封存其个人账户、保留社会保险关系, 待其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再转移或一次性退还本人。

参考文献:

[1]郑功成.农民工的权益与社会保障.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2(8).

[2]宫晓霞.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探析.乡镇经济. 2005(7).

[3]卢海元.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论思考与政策建议.经济学动态.2004(10).

[4]陈锡文.资源配置与中国农村发展.中国农村金融.2004(1).

[5]李强.城市农民工的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新视野.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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