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弱势地位的社会学分析
2009-07-02万宝英
万宝英
摘要本文从社会排斥的视角分析了农民工群体在城市中遭受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关系等多层面的社会排斥问题,并理清了造成农民工多重弱势地位的原因所在,认为制度层面的社会排斥起着关键作用,因此提出从户籍制度入手,进行制度改革和创新,消除对农民工的社会排斥,实现社会公正。
关键词社会排斥农民工弱势地位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291-02
一、关于“社会排斥”
“社会排斥”这一概念最初出现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法国,现在已被广泛应用于政治、社会变迁及社会政策的
研究中。“社会排斥”是指部分社会成员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由于社会体制和社会政策以及其它方而的原因,使其被排除在上流群体之外的一种系统性过程,其结果是这一部分群体丧失了参与上流社会的基本权利和社会机会,从而处于一种被孤立、被隔离的状态。
社会排斥的特征如下:第一,强调社会排斥是一个多维度概念,社会排斥可以分为经济排斥、政治排斥、社会关系排斥、制度排斥等。第二,社会排斥具有累积性,在某一层面遭受的社会排斥会导致其它层面的社会排斥。第三,社会排斥是一个动态过程。上述特征使社会排斥成为一个解释社会问题的有力的概念工具。
在我国,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出现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由于种种原因,他们虽然在城市工作、生活,但却不能享受城市的待遇,在城市中遭受排斥,难以融入城市社会。本文认为,对于农民工的这种边缘化地位,社会排斥概念具有其它理论所不具备的解释力,运用该概念能全而描述农民工在城市的多重边缘化处境。
二、农民工在城市面临着多维社会排斥
根据社会排斥概念多维度的特点,本文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关系等多个层面来分析城市农民工群体的弱势地位。
(一)经济排斥
经济排斥从农民工就业情况、收入和居住条件、消费水平上足以看出农民工面临比较严重的经济排斥问题。
1.就业排斥:以僵硬的户籍制度为基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将农民工排斥在城市之外,农民工由于不具有城市户口,无法进入城市正规部门就业,绝大多数农民工只能在这种没有正式的就业身份、地位很不稳定的“非正规部门就业”,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工作。
2.收入和居住排斥:在工作待遇方面,农民工往往无正规劳动合同、无任何保险、与市民同工不同酬、劳动条件差、工作严重超时、经常被老板拖欠工资;从居住条件来看,农民工一般合租在“城乡结合部”,也有部分居住在城市中的平房或者地下室中,居住的区域缺乏基本的卫生条件和公共设施。在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则大多住在工棚内,或住在自己用各种建筑材料搭建的棚屋内,采光和通风条件非常差,没有干净的饮用水,也没有卫生设施等。
3.消费排斥:劳动力市场排斥导致农民工大多经济收入相对低下,这限制了他们在城市的消费能力,他们的衣着简朴粗陋,尤其是建筑工人的衣着一般都很差;农民工的饮食也比较简单,他们是农贸市场低档蔬菜和街头路边饮食摊点的主要顾客。许多农民工往往因为经济拮据而限制使用城市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几乎没有享用城市的各种文化设施,与城市的主流消费方式差别很大,远离城市社会的主流消费方式以外。
(二)政治排斥
我们知道,选举权是公民进行有序政治参与的最重要、最直接、最广泛的政治权利,选举活动也是公民最重要的政治参与方式。农民工按照法律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他们的这项政治权力往往不能在现实中运用,根据现行制度的安排,每个公民应该在其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当前,相当多的农民工实际上已经从户籍所在地的政治系统中脱离出去,而在城市中又没有正式户口和市民身份,在中国城市现行政治体制之下,他们就成为从不或者极少参与政治活动的“政治边缘人”,由于缺乏城市“合法”的选民身份,他们不能参加城市的选举活动。这样,他们就无法享受到合法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社区层面上,由于农民工不具有正式的城市居民身份,所以他们无权参与社区居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国有企业中,由于农民工在企业中得不到正式职工的身份,因此无权参加决定重大事项的职工大会,长期被排除在工会组织之外;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工会组织常常缺位,一些非公企业负责人对工会工作存在担心和抵触情绪,有些已经成立的工会也缺乏有力的维权手段。
(三)文化排斥
文化排斥主要体现在农民工面临城市居民的偏见和歧视,由于长期的城乡二元隔离和城市的优势地位,城市居民逐渐产生了一种排斥农民的特权文化和心态,认为农村人是贫穷、落后、下等、愚昧的。这种群体间的偏见在城乡隔离的情况下尚处于隐蔽状态,而当大量农民工进城之后,这种偏见与歧视就暴露出来,城市政府对农民工的各种排斥性政策、城市舆论对农民工的负面宣传则进一步加强了这种偏见与歧视。
(四) 社会关系排斥
从社会关系角度看,农民工与城市原住居民之间存在隔阂,在大多数城市居民眼中,农民工总是与素质低下联系在一起。城市居民对他们是“另眼相看”,造成农民工交往的狭窄性和内倾性,如在城市形成了“河南村”、“浙江村”等。
另外,由于农民工对城市中的政府组织和民间组织的认同度很低,所以他们遇到困难很少向当地政府和民间组织寻求帮助。当他们需要帮助时,往往局限于向亲戚老乡和工友求助。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交往多限于本群体内部,他们基本上还是局限于农民工自己的圈子,农民工寻求工作主要依靠的是传统血缘、地缘人际关系,形成以血缘和地缘关系为基础的较为封闭的社会网络。
(五)社会保障排斥
在社会福利方面,农民工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他们不具有所在城市的户口,因而仍然被排斥在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尽管近年来一些城市逐步开始重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制定了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险的暂行办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规定根本得不到有效实行,绝大多数农民工仍然游离于社会保障的“安全网”之外。此外,现行城镇社会救助体系只覆盖城镇户籍人口,农民工没有当地户籍,尽管为当地发展做出了贡献,却享受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方面的任何救助,在遇到失业、疾病、意外伤害等问题时,处境就会更加困难。
总之,由于社会身份、经济地位和传统体制等方而的原因,农民工成了一个相对隔绝的群体。
三、农民工遭受社会排斥的原因分析
(一)城乡二元分割的结构是造成农民工受社会排斥的根本原因
农民工遭受社会排斥根本原因是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特别是户籍制度。在户籍制度的屏蔽下,城市农民工处在一种边缘化的状态,很难进入城市生活的主流。
由于户籍制度的僵化,城市的各种正式社会组织对无城市户口的农民工存在很大的封闭性。农民工几乎完全不可能成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式成员,在非公有制企业很少能获得正式身份;工会、妇联等社团组织及少将其纳入,在社区中也不属于正式居民,这导致农民工被排斥在城市正式组织网络之外,成为一个既缺乏保护也缺乏约束的社会群体,也致使他们在资源分配上受到排斥,因为目前城市的社会资源,包括教育、住房、医疗等方面的福利或保障资源主要还是通过这类组织进行分配。
(二)就业机会不均等和就业歧视
目前在我国,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很多城市也制定了外来劳动力分类管理政策,对就业工种专业、人数聘用期限等作了全方位和近乎苛刻的规定,以此来禁止和限制外来人口,特别是禁止和限制农民工进入某些岗位就业。限制的行业包括金融和保险行业,各类管理业务员、调度员等。如青岛市采取外来劳动力招用数量控制,明确规定不超过市属企业职工的14%。进城的农民虽然从事非农化的职业,但在身份体系中仍还是农民,与仍然滞留在农村的人口没有什么区别,仍然享受不到国家给予市民的各种福利待遇。
(三)农民工素质较低
农民工在城市所受到的排斥,也有他们自身方而的原因,由于农民工自身受教育水平较低,素质普遍较差,这是农民工被社会排斥的直接原因。文化素质的低下与专业技能的缺乏,使大量农民工与就业机会失之交臂,从而只能从事一些简单的操作性的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种,以及传统服务业等对文化水平要求相对较低的工作。另外,低的文化程度也造成了他们法律意识和法制知识的缺乏,使得他们的权利在受到损害时,自身无法去维护。
因此,要消除农民工受社会排斥的状况,还必须从自身入手,提高自身的文化知识水平和法律意识,增强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
四、保障农民工的社会权利,消除社会排斥的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已有大量农民进城,为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看,必须逐步消除对农民工的社会排斥。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改革户籍制度,实现社会公正
农民工是二元社会结构下,僵化的户籍制度带来的产物。由于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存在,使农民工成为游离于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之外的“第二种人”——边缘人,这种身份使他们在城市中受到排斥,从而失去了他们本应享有的社会权利。可以说,无论是针对农民工的经济排斥还是社会保障排斥,都直接与户籍制度相关。
因此,要消除对农民工的社会排斥,就必须彻底改革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城乡二元分割制度。首先,政府应该放宽对农民工获得城市户籍的限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逐步地废除户籍制度,使农民工获得正式的市民身份;其次,政府应该全面改革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一系列制度,包括劳动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制度、住房制度等,消除对农民工的歧视,使农民工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户籍管理体制,打破城乡二元的户籍管理结构。要在社会公正的理念基础上进行制度安排,以真正实现农民工的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
(二)建立维权体系,增强法律意识
农民工作为一个弱势群体,依靠自身力量难以改变其受排斥的状况,因此要保障他们的社会权利,就必须建立起自己的合法组织,使他们能够和就业单位以及政府之间有一个开放的表达自身意愿的渠道,从而拥有一定的话语权,这就需要建立一个维权体系。首先,要建立农民工自己的工会组织。工会作为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具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其次,还需要对那些经济困难或不能通过正常的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利的农民工进行法律援助和司法救济。
建立和完善农民工表达和追求自身利益的制度化机制。农民工在城市遭受多方面的制度性排斥,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在整个社会中处于一种无权状态,他们缺乏表达和追求自身利益的制度化途径。因此,应逐步提高现有政治体系的开放性程度,为农民工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开辟制度化渠道,尤其应让农民工参与城市社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增强他们追求自身利益的能力。
(三)改善城市舆论环境,加强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之间的沟通,增进两者之间的相互理解与认同
政府应率先转变观念,即:保护城市人、排斥农民工的地方保护主义观念。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为农民工进城就业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农民工在城市的地位;媒体和舆论应通过积极的文化宣传,引导城市居民正确看待农民工;政府部门、企业、社团组织和社区等应给农民工以国民待遇。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之间的沟通,改善两者间的人际关系。
(四)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和文化引导,提高其城市适应能力
农民工教育水平较低,极大地限制了其就业竞争力。为此应建立和健全多层次的农民工教育培训体系,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加强对农民工进行以基本文化知识、职业技术、市场经济知识、国家政策法规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培训,以增强农民工的市场竞争能力。因此,应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加强对农民工的文化引导,促进他们主动融入城市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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